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光權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光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光權因妨害電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貨幣等罪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9年聲減字第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另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8年聲字第186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4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5月13日法矯司字第1000108976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慧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