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尤家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7號),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尤家華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7號案件,於民國100年5月3日審理,茲因該期日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指定期日播放審理期日錄音內容,以供核對更正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茲聲請人雖援引前揭規定,具狀聲請本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7號妨害名譽案件已於100年5月3日辯論終結,聲請人即被告迄於同年5月16日始遞狀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有卷附刑事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狀載本院收狀章可明,顯已逾前揭規定之聲請播放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禹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