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曹耀仁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耀仁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曹耀仁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經最高法院於97年11月27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6048號駁回上訴確定。惟受處分人逃匿,經傳喚、拘提無著予以通緝,自應執行強制工作之日起,迄今已三年,依刑法第99條規定:「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本件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繼續存在,仍有執行之必要,爰聲請許可執行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並經比較刑法第99條新舊法規定,聲請人以受處分人雖已逃匿並經通緝,但認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繼續存在,被告仍有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而聲請繼續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法 官 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