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 分 人即受 刑 人 陳家樟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一00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家樟犯偽造私文書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家樟前因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並與另外所犯偽造私文書等之他罪經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一月,而於送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假釋中並經裁定保護管束,假釋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止,由檢察官發交觀護人執行,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執行完畢。茲受處分人於假釋期間遵守保護管束規定,表現良好,悛悔有據,並有正當工作,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執護字第三二三號保護管束卷該署觀護人執行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執行終結意見表可查,經核受處分人刑後強制工作已無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