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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0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永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永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受刑人楊永德因詐欺、殺人、遺棄屍體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許必奇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郁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