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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潘全仁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全仁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潘全仁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98年3月5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年6月,考核聲請人於執行強制工作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3月15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178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件在卷可稽,因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98條第1項規定)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法 官 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