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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1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家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家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家麟因重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梁家麟因附表所示傷害致重傷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5 、6 犯罪日期欄所載之犯罪日期,及附表編號9罪名欄所載之罪名均誤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