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聰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聰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蕭聰富因重傷害致死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法 官 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秋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