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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3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莊英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強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英安犯強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莊英安前因強盜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7年11 月6日,駁回上訴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送執行。97年12月2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法務部99年12月17日法矯字第0999054388號函示應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此有上述法務部函影本、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2月24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772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及調查處理意見表等可憑,依法聲請裁定免其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