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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3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文武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 年執聲付字第4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文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文武前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少連上重更(二)字第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並確定,於民國89年12月5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3351 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受刑人為累犯,且前開刑期預計於102 年12月22日縮刑期滿,則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蔡聰明法 官 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