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朝滿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100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朝滿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楊朝滿前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茲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工作中,悛悔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629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3月28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244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彥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