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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3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 請 人 李佾瑞上列聲請人請求繼續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0 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案由欄及理由欄第一項聲請意旨關於本院「『99』年上訴字第3967號」偽造文書案件,應更正為「『95』年上訴字第396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案由及理由欄第一項聲請意旨之本院「『99』年上訴字第3967號」偽造文書案件案號記載,觀諸理由欄第二項記載,顯屬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祐治法 官 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家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續審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