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劉國榮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國榮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劉國榮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民國98年3月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3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886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臺灣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調查處理意見表等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崔玲琦法 官 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