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忠平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忠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忠平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243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其中轉讓禁藥罪部分上訴本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3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10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本院台中高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916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63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