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韓佩均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韓佩均犯強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韓佩均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98年8月1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年,考核聲請人於執行強制工作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8月18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584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件在卷可稽,因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刑法第9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39條(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39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劉嶽承法 官 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秀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