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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0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丁于哲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于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于哲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85年度上重訴字第71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52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86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942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恩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