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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2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92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孫梅玉被 告 張曉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

(69)廳刑一字第046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孫梅玉係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93號刑事案件之告訴人,該案經本院審理後於100年8月4日判決,惟該案被告所涉犯行為誣告、偽證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本件判決尚未確定,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裁判案由:判決書登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