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吳 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狄犯強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狄前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514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7月20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512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保安處分執行處分書等在卷可稽,因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仁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