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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3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國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任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經判決確定,且經本院100年聲字第82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裁定未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為易科罰金之諭知,爰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最高法院100年臺抗字第543號裁定)。又無論依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均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為要件,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第4項係規定「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換言之,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第4項之罪,縱被判決6月以下有期徒刑,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從而其他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與此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時,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

三、查受刑人廖國任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分別經判決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嗣經本院100年聲字第82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各該裁判在卷可稽。而廖國任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縱經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仍無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之適用,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上開裁定,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上開說明,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聲請就廖國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賴邦元法 官 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廖國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違反不得使大陸地│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區人民非法進入臺│,使公務員登載不│,使公務員登載不││ │灣地區未遂罪 │實罪 │實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減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為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5年3月3日 │96年8月14日 │97年1月8日 │├─────────┼────────┼────────┼────────┤│偵查機關案號 │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 │字第4407號 │字第4407號 │字第4407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 ││ │ │5697號 │5697號 │569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年4月22日 │98年4月22日 │98年4月22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0年度臺上字第 │100年度臺上字第 │100年度臺上字第 ││ │ │831號 │831號 │831號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0年2月24日 │100年2月24日 │100年2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 是 │ 是 │└─────────┴────────┴────────┴────────┘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