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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4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83號聲 請 人 劉民信即受 刑 人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疑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疑義意旨謂:由於司法黑暗,與之所內裡應外合,原是減刑裁定不附減刑執行指揮書一起送達,以致96年11月30日原執行異議狀而殺人聲明異議偽案,同年12月6日非法突襲取供,以為影響原來減刑,手段凶殘,為維護合法權益,謹狀本院。

三、本院查:上開聲明疑義內容,並非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而聲明疑義,其聲請即難認為有理由,依法即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法 官 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