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李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志明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李志明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駁回上訴,而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送執行。98年10月4 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執行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法務部100年10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935號函示應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有上述法務部函影本、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10 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102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等可憑,依法聲請裁定免其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