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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7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蔡忠義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罪執行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忠義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蔡忠義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98年7月2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執行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法務部100年10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929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上述法務部函影本、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10 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1023號函、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成績記分總表可憑,依法聲請裁定免其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