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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0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柳東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柳東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柳東華因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曾淑華法 官 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