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0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昱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年度執聲字第1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昱騰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昱騰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本應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而原確定判決主文內未為諭知,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此固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惟於上揭情形,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如先行確定,因判決主文並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及檢察官就此部分再行聲請易科罰金,法院自可依法為適當之諭知(參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05074號函)。

三、經查,受刑人曾昱騰因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上訴字第1528號撤銷原判決,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1年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其中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製造第四級毒品部分,現另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有上開判決、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既已先行確定,且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