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美英選任辯護人 王廸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美英(下稱聲請人)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羈押迄今近9月,如折抵原審判決刑期,僅剩3月,應無逃亡之虞;且聲請人年逾65,健康不佳,盼能於除夕返家過年云云。
三、茲查:㈠本件聲請人業經原審認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而聲請人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Kevin」、「Angie」等成年男、女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7年7月間起,對A女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並涉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罪嫌部分,雖經原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對此部分提起上訴,該無罪部分仍未確定。是聲請意旨所謂「刑期僅剩3月」云云,有所誤會。
㈡聲請意旨所謂聲請人65歲,年事已高,健康不佳,須保外就
醫一節,查聲請人如因難以在所醫療之疾病,本得向看守所聲請戒護就醫,且法律亦無年65歲即可保外就醫之規定;至於以「除夕家人團聚」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尤屬無稽,蓋聲請人之子女如有孝心,本可赴所會面一聚,非必保外才是「除夕團聚」。
四、從而,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聲請意旨所述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難謂有理由,所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婷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