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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1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文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文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鳳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6705號判決就其所犯詐欺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駁回上訴,就其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發回本院,發回部分另經本院以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6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53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9年2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1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陳恆寬法 官 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