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勳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勳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詹勳宜因犯故買贓物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