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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聲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聲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聲遠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4611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53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下同)89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5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曾淑華法 官 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