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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6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星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100年度執聲字第2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星豪犯恐嚇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陳星豪前犯恐嚇等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又本件受處分人係依刑法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而非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且受處分人係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一等,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九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至聲請書雖稱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似有誤會,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游紅桃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