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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7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武金上列受刑人因陸海空軍刑法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武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武金因陸海空軍刑法等罪案件,經本院88年度重上更四字164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經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245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89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0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