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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選上訴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選上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文彬選任辯護人 張淑美 律師

王彩又 律師李林盛 律師被 告 蔡緯文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陳增機律師被 告 鄭依庭

陳萬吉彭賀村林麗美蔡燕琴萬由意曾傳福李玉墻張石分莊淇松王春成邱隆泉陳漢川莊筑箐吳煌文陳麗寶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遲中慧法 官 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珮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