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 訴 人 歐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燦華被上訴人 曾秀滿上列上訴人就被訴人與間因詐欺附帶民訴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6年7月2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8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上訴理由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曾秀滿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緝字第1號判決免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勤義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