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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附民上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士林律師公會

士林律師公會籌備處臺北律師公會(又名臺灣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複審委員會板橋律師公會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 上八人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被上 訴 人 林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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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三榮顧立雄被上訴人 陳冠中

范曉玲被上訴人 南國春秋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薛欽峰被上訴人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秋琴

程守真陳彥希何愛文被上訴人 理律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念祖

蔡瑞森宋耀明被上訴人 立言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訓嘉被上訴人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宗欣被上訴人 邵瓊慧

陳美彤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玉玲

江孟貞被上訴人 德誠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文凱被上訴人 顏朝彬律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朝彬被上訴人 福匯律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惠光被上訴人 九大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菊芳被上訴人 巨鼎博達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南雪貞被上訴人 寰瀛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元德

古嘉諄被上訴人 台鼎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月妙被上訴人 律誠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開雄被上訴人 理得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永森被上訴人 正雅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順雄被上訴人 基礎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碧松被上訴人 翔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秀卿被上訴人 弘道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錦霞被上訴人 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蓋華英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智剛被上訴人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剛及其配偶

陳君慈陳和貴馮馨儀及其配偶被上訴人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梅君被上訴人 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

業大樓2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秋卿被上訴人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哲瑛被上訴人 浩然國際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中原被上訴人 雙榜法律事務所

室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重宏

張世興被上訴人 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金玉瑩被上訴人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尤伯祥被上訴人 黃旭田被上訴人 為理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被上訴人 陳君漢律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君漢被上訴人 蔡朝安律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朝安被上訴人 長橋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雨學被上訴人 陳石山律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石山被上訴人 聖島國際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達愷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卿被上訴人 臺北市律師公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志鵬被上訴人 文聯團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被上訴人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法定代理人 林秋琴被上訴人 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祖被上 訴 人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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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王寶輝黃柏夫洪貴參陳長陳錦隆陳雅惠林瑞富沈士亮尤英夫朱麗容蕭雄淋陳峰富陳松棟吳綏宇陳文郎羅行張天欽涂又明鄭淑屏朱昭勳戴森雄周弘憲張迺良莊國明郭吉仁黃國鐘楊鴻基黃虹霞吳皇龍吳誠修李進勇吳黃鴛鴦吳祚德蘇晉賢詹青芸林敬生周峻墩林大經王麗絲林淑清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 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林秋香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審判決附表所列本件被上訴人以外之刑事案件被告,並非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當事人(未經記載於當事人欄)。另關於被告高明哲部分,則經上訴人表明並無訴追之意而撤回在卷,均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2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林孟宜法 官 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泰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