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夏銘賢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理由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原審以98年度自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