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森榮
權雪卿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被上 訴人即被 告 伍德程
黃發增楊維漢
1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9年度重附民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乙、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占或其他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遲中慧法 官 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泰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