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金上重更(三)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俟杰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姵錡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謝天仁律師吳佩玲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881號、94年度偵字第5600號、94年度偵字第13579號;併案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593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陳俟杰、陳姵錡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 實

一、陳姵錡(原名陳麗美,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更名)原係揚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崴公司)副總經理,曾於87年3月間至12月間與揚崴公司負責人黃文賢共同公開向不特定人販售揚崴公司股票(陳姵錡行為時揚崴公司之股票尚非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非屬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並以揚崴公司名義開立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銷項憑證及向銀行申請開立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時充當附件使用(此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此外,陳姵錡並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違法吸金,且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在香港成立鑫億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對外募集銷售「鑫億產業投資成長基金」(此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嗣揚崴公司於88年10月間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2千萬股,陳姵錡與黃文賢明知揚崴公司營業狀況欠佳,連續數年營業額為零,以「凸輪控制文氏管式化油器」專利已獲量產,並取得大陸、印度等多國訂單為由,詐欺而買賣揚崴公司股票(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嗣陳姵錡與黃文賢兩人於89年5月間另行成立「易卡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卡公司),由黃文賢擔任負責人、陳姵錡擔任副總經理,負責該公司之財務,宣稱取得日本籍鈴木旭(涉犯本案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219號為不起訴處分)之專利權,共同從事有關精密防偽雕刻機及防偽卡片之技術與產品研發,嗣易卡公司欲釋股時,卻因黃文賢積欠他人債務,導致易卡公司財務發生困難,而停止運作。

二、陳姵錡基於上開經歷,知悉民眾對公司營運狀況及專利技術暨相關KNOW HOW資訊價值查證不易,國人對於高科技產品投資需求甚殷,乃於易卡公司財務發生困難停止運作後,思以「印股票換鈔票」之方式謀利,旋邀同原經營寵物店之姪子陳俟杰,於90年9月20日另成立一卡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一卡公司,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2樓之2,辦公室位於臺北市○○○路○段○○號11樓),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對外宣稱欲從事有關精密防偽雕刻機及防偽卡片之技術與產品研發,由陳俟杰擔任董事長,陳姵錡則擔任執行長,兩人共同綜理全公司之事務。嗣一卡公司於91年1月22日辦理增資,將登記資本額增加為6億元,實收資本額增為4億5千萬元,其中3億9千萬元由鈴木旭以「畫面之雕刻方法及其雕刻畫像」專利,以及「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及非晶質資訊機」與「護照專用之樹脂特殊合成紙」兩項技術出資入股(起訴書誤載該等專利均為一卡公司前身易卡公司所有,應予更正),該投資金額應於1年內完成實行,逾期未依原投資計畫開始實行,原投資案即予撤銷。另有2千1百萬元係以股東之債權抵繳股款,剩餘3千1百萬元部分,陳俟杰與陳姵錡均明知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而已(被告2人違反公司法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分別判處罪刑,經被告2人上訴本院上訴審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嗣並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陳俟杰與陳姵錡為達到增資暨提升一卡公司股價之目的,均

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且知悉鈴木旭提供之技術於當時尚未量產,實際上一卡公司亦未取得客戶訂單,一卡公司從公司成立至案發之營業額為零,該等技術亦未經聯合國認證,竟共同基於以詐欺方式賣出公司股票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0年10月底提供不實資訊予泛美鑑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美公司)鑑價,該公司鑑價人員周瓊瑤誤信其等所提供之資訊為真,將上開「畫面之雕刻方法及其雕刻畫像」專利鑑定市場價值為20億5千2百萬元,「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及非晶質資訊機」技術鑑定市場價值為13億4千8百萬元,「護照專用之樹脂特殊合成紙」技術鑑定市場價值為8億9千9百萬元,總計價值42億9千9百萬元,並於90年11月16日出具價值評估報告書予一卡公司。陳俟杰嗣於91年4月間與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證券)及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信證券)分別簽訂「股票上市(櫃)輔導契約」及「股票上櫃輔導共同推薦約定書」,又於同年5月3日與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券)簽訂「主協辦輔導契約書」,並於同年9月5日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簽訂「高速電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計畫合約」,製造一卡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且為合法證券商輔導將上櫃公司之假象,惟寶來證券與德信證券嗣後發現一卡公司有密集調整股權情事,而於91年9月提前終止輔導契約。而工研院部分僅係研擬合作方式,一卡公司於92年1月即主動表示要終止計畫。陳俟杰與陳姵錡為誘騙投資人購買一卡公司之股票,竟對外聲稱連續10年投資高額經費在日本防偽卡片生產,擁有前述專利技術,其防偽系統及材料技術應用範圍廣泛,可運用於證件類之身分證、駕照、識別證,以及商業卡類之信用卡、提款卡、金融卡等,甚至有價證券之鈔票、股票、債券,並誆稱該公司擁有之「護照專用之樹脂特殊合成紙」、「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已取得我國專利權,一卡公司還獲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認證,證明其產品具有百分之百防偽功能,且與工研院合作研發新一代之精密雕刻機器,將由工研院代為篩選適合公司,接受一卡公司委託生產精密雕刻機,訂單範圍含臺灣在內共有20餘國,臺灣之國民身分證換發已內定該公司製作,且海地等國已簽約並陸續交貨中,該公司將有30至60億元之營收,商機無限,潛在市場需求預估4千億元以上,復以前述不實投資建議及財務預測報表,宣稱一卡公司91至95年之營業收入將分別高達14億元、35億元、70億元、1百20億元、1百80億元,每股稅後盈餘為7.96元、14.25元、16.65元、10.3元、10.2元。陳俟杰並分別接受卓越世界雜誌記者、經濟日報記者曾梁興與工商日報記者採訪,提供不實資訊,致記者誤信為真而將該等資料刊登於卓越世界91年7月號之雜誌、91年6月11日及同年8月7日經濟日報及91年7月23日工商日報上,以誘使投資人購買一卡公司股票。

㈡袁昌樺(原名袁士華,已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

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係聯合晚報前業務部經理,與陳姵錡熟識,知悉一卡公司欲釋股以取得資金之情,惟對於一卡公司實際之財務及營運狀況不知情,誤以為該公司果如陳姵錡所言及文宣所示之前景良好,雖亦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與陳姵錡、陳俟杰、羅唯禮(另案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及金正華(於99年3月9日更名為金佑昇,另案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透過羅唯禮請金正華為一卡公司規劃釋股事宜,並介紹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盤商以販售一卡公司股票。嗣袁昌樺於91年3月間與羅唯禮、金正華共同出資,在臺北市○○○路○段○○號2樓成立「元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投顧公司),以陳姵錡、陳俟杰所提供之一卡公司不實文宣資料及泛美鑑價報告等,僱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向不特定之投資人推銷一卡公司股票。袁昌樺復介紹不知情之經濟日報記者曾梁興前往一卡公司採訪,並對陳俟杰進行專訪,而於91年6月11日及8月7日在經濟日報上刊登一卡公司身價43億元、91年每股可賺7.96元等不實訊息,以取信社會大眾,俾利陳俟杰、陳姵錡等人出售一卡公司股票,致使投資人張名任(名下共100張一卡公司股票,其中90張為張瑋津借名登記)、黃德三及曹士剛等人因此陷於錯誤,向袁昌樺購買一卡公司之股票(詳見附表編號124、

267、309) 。㈢李建華(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在

案)係「辰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得公司)之負責人,經由金正華介紹前往一卡公司參觀並聽取陳姵錡、陳俟杰說明上揭資訊後,亦誤以為一卡公司前景良好,因此陷於錯誤,自91年5月29日起至同年8月27日止,陸續向陳姵錡、陳俟杰2人購買2597萬元之一卡公司股票(李建華分別於91年

5 月29日投資股款600萬元;91年6月12日投資股款600萬元;91年6月28日投資股款300萬元;91年7月1日投資股款300萬元;91年7月12日投資股款100萬元;91年7月18日投資股款70萬元;91年7月25日投資股款120萬元;91年8月9日投資股款30萬元;91年8月13日投資股款30萬元;91年8月15日投資股款40萬元;91年8月26日投資股款220萬元;91年8月27日投資款187萬元,該等股款均由陳姵錡收受),李建華於取得一卡公司股票後,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亦與陳姵錡、陳俟杰、羅唯禮、及金正華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由陳姵錡及陳俟杰提供一卡公司股票,連同李建華所取得上開投資所得股票,自同年6月起至11月止,透過元富投顧公司、遠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5樓之1、2,下稱遠展公司)、永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8樓之1,下稱永續公司)、時代資訊管理顧問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5樓,下稱時代公司)、全盛資訊顧問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號5樓之1,下稱全盛公司)、世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號5樓之1,下稱世成公司)、上新資訊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路○○○號9樓之1,下稱上新公司)等投顧公司之業務員,以報紙、廣告、打電話等方式推銷一卡公司股票,或由陳姵錡自行對外販售,而陸續販售一卡公司股票,如附表所示之人因不知一卡公司自成立迄今均無營業實績,營業額為零,誤認一卡公司前景良好,而購買一卡公司之股票,嗣陳姵錡及陳俟杰再指示不知情之一卡公司股務人員王周月娥辦理過戶手續,將股票交予投資人(被害人遭詐騙購買之一卡公司股票時間、地點、金額詳附表所示,其中曹士剛、王偉隆之股票尚未辦理過戶)。嗣因一卡公司從無營業事實,且擅自歇業,致使上開投資人無從交易,始悉受騙。

三、案經李建華告訴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俟杰、陳姵錡於原審雖主張證人即泛美公司之鑑價師周瓊瑤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惟該證人周瓊瑤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命其具結後而為陳述,其係依據收益還原法來製作鑑價評估報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另被告陳姵錡於本院主張鑑價師周瓊瑤於泛美公司出具之鑑價評估報告中之數字屬其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不得採為證據。惟刑事訴訟法第160條所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乃係因證人應依其所見、所聞為經歷之記憶上回溯之陳述,屬事實重現陳述之性質,自不得摻雜證人個人之意見或推測之詞。然鑑定人係就其專業知識、技能依囑託鑑定者所提供之資料為專業之判斷,自不須親身經歷待證之事實,且證人周瓊瑤就本鑑價評估報告之結果亦以書面為之,與證人為待證事實記憶之回溯並不相同,被告陳姵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主張證人周瓊瑤之證詞無證據能力,尚非可採。

二、被告陳俟杰、陳姵錡雖就卓越世界雜誌91年7月號報導、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之報導影本及APEC亞太經合組織中小工商展覽資料等證物之證據能力為爭執,然上開證物,分別係由被告陳俟杰接受各該平面媒體之採訪,或轉載由被告陳俟杰、陳姵錡指示不知情一卡公司員工提供相關資料,且被告陳俟杰亦坦認有接受採訪,而報導內容亦與一卡公司提供給泛美公司作為鑑價依據之資料若符合節,且上開書面證據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6款「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係屬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本身,非屬傳聞證據中之書面供述。再者,APEC亞太經合組織中小工商展覽係於90年8月27日至同年月31日舉辦,酌以APEC亞太經合組織係我國參與之多邊國際經濟組織,其舉辦相關活動日期,迭據國際及我國媒體報導相關動態,此為公眾週知之事,上開資料且經本院提示調查、辯論,各該內容報導內容虛構之可能性甚低,與證明被告2人是否構成本案犯行具關聯性(詳後述),就為文書證據性質而言,均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陳佩錡主張證人劉奇傑證稱被告陳姵錡為一卡公司負責人部分,係臆測之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惟證人劉奇傑於案發時有相當時間進出一卡公司(詳如後述),其依其所見、所聞為經歷之記憶上回溯之陳述,屬事實重現陳述之性質,尚難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認其證言無證據能力。

四、其餘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除上開經被告陳俟杰、陳姵錡爭執之部分,經本院審酌如上外,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對法院提示之卷證,均表示沒意見等語,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審酌其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五、被告陳佩錡主張袁昌樺從偵查至原審(除認罪協商之供述外)均一再指稱未出售一卡公司股票,足見證人袁昌樺於本院上訴審之證詞為真實。經查:「認罪協商」係基於公共政策之考量,法院以訴訟當事人之意願就「罪」與「刑」之協議為基礎,而作成判決之一種制度。所謂「認罪」,即被告請求就檢察官起訴之罪名為有罪判決之意;而「協商」乃被告請求就所認之罪議定刑期之意。二者均屬被告直接對於發生刑事實體法效果之「罪」與「刑」所為之意思表示,其間並不以「事實」或「證據」作為必要基礎,故認罪協商中之認罪,與被告對於自己犯罪事實之自白不同,亦非承認犯罪。是關於認罪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作為不利被告或其他共犯之判斷依據。證人袁昌樺係本案原審之共同被告,其於95年9月28日原審準備程序時表示願進行認罪協商,嗣於96年8月16日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原審並於96年8月28日為認罪協商之宣示判決,其於此間之陳述,自不得作為不利被告或其他共犯之判斷依據。除此之外,證人袁昌樺於偵查或本院上訴期間之供述,係以證人身份具結供證,該等證言何者可採,係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而非證據能力有無之問題,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俟杰(下稱被告陳俟杰)及上訴人即被告陳姵錡(下稱被告陳姵錡)之答辯㈠訊據被告陳俟杰固坦承有指示一卡公司秘書人員提供資料給

泛美公司鑑價,且因一卡公司有資金需求乃委由被告陳姵錡持一卡公司之股票向李建華調度資金。以及一卡公司自90年9月起迄91年10月止之營業額均為零,並未與任何國家簽訂意向書或契約書,亦未於大陸地區投資設廠,其個人未在日本任職,曾接受記者曾梁興採訪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其辯稱略以:一卡公司之財務預測資料都是鈴木旭給的,其完全相信鈴木旭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供虛偽不實資料給投資大眾之意,之後專利技術無法量產,係因資金短絀無法繼續挹注,其給李建華之股票是作為借貸之擔保,並無轉讓給不特定人以招募資金之意,其並未對外募股,李建華對外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係其個人行為,與其無關;又袁昌樺曾借款給一卡公司前身易卡公司負責人黃文賢,一卡公司乃同意以300張股票抵債,其並未對袁昌樺釋股。其以一卡公司股票向李建華質借的金額4千萬元,遠低於公司當時淨值,且質押張數達5340張,而當時一卡公司在外流通股票只有6000張,故其以5340張一卡公司股票向李建華質借,係冒著喪失公司經營權的風險,根本無須向李建華吹噓或施用詐術,其未販賣任何股票,也未與李建華、袁昌樺共同合作販賣股票,亦未同意對媒體公開任何訊息,所有李建華、袁昌樺對外所為,其均係事後知悉云云;被告陳俟杰之辯護人亦為其辯稱:被告陳俟杰並未詐欺李建華購買一卡公司股票,李建華亦未因收受一卡公司股票而受有損害,李建華係借款4212萬元予一卡公司,而取得一卡公司5430張股票作為質押擔保,借款人係一卡公司,嗣李建華對外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之行為,與被告陳俟杰及陳姵錡無關,李建華亦未將其銷售股票所得朋分被告陳俟杰,且李建華都是在賣了股票之後才來請求登記,被告陳俟杰是在辦完登記之後才知道李建華把股票賣掉等語。

㈡被告陳姵錡固承認其曾出資成立一卡公司,並於一卡公司幫

忙協助被告陳俟杰有關業務經營事項,一卡公司未設立工廠,未接獲任何客戶訂單,公司無實際營收且一卡公司曾向李建華借款,由其簽立借據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之犯行,其辯稱略以:其僅在一卡公司協助被告陳俟杰處理公司事務,並非一卡公司實際負責人,但有借錢給一卡公司約5千萬元。其未將一卡公司財務預測資料交給泛美公司,一卡公司給李建華的股票是擔保借款之用,李建華於清償期屆至前自行將股票出售之行為,與被告陳俟杰及陳姵錡2人無涉。此外,曾梁興之報導非其授意所為,而係李建華要求袁昌樺所為,報導後被告陳俟杰還要求曾梁興更正。購得一卡公司股票之人,銷售管道均來自袁昌樺或李建華,而非被告陳俟杰及陳姵錡2人,其等均不認識股東,販賣股票之股款亦未匯入被告2人之帳戶,可見其未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其出錢成立一卡公司,並無不當所得,於本案亦係被害人,對於李建華出售一卡公司股票一節,並不知情。至於販賣一卡公司給陳功源部分,則係股東李賜榮生病,其幫李賜榮轉賣股票予陳功源云云。被告陳姵錡之辯護人則為其辯稱:一卡公司股票係質押給李建華,而非買賣,李建華為買賣股票獲利,遂透過袁昌樺安排記者訪問被告陳俟杰,被告陳姵錡發現後即詢問辯護人,依辯護人建議發函報社更正,但經濟日報未予刊登,顯見被告陳姵錡並無受訪散佈一卡公司不實之訊息。本件被害人除公訴意旨所載67人外,尚有附表所示其他人,惟除李賜榮向被告除姵錡購買50張一卡公司股票外,其餘被害人取得股票均與被告陳姵錡無關,被告陳姵錡並無對外公開販售一卡公司股票云云。

二、經查:㈠事實欄二、㈠部分⒈被告陳俟杰委託泛美公司鑑定「畫面之雕刻方法及其雕刻畫

像」、「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及非晶質資訊機」、「護照專用之樹脂特殊合成紙」之價值,並授權不知情之秘書邱淑惠提供相關資料給泛美公司,被告陳姵錡亦授權不知情一卡公司秘書邱淑惠將一卡公司前身「易卡公司」之鑑價報告交給泛美公司參考,一卡公司由被告陳俟杰出面與泛美公司簽約,泛美公司於90年11月16日出具價值評估報告,認一卡公司擁有前述專利權與技術之總價值為42億9千9百萬元。嗣一卡公司並於91年4月間與寶來證券、德信證券分別簽訂「股票上市(櫃)輔導契約」及「股票上櫃輔導共同推薦約定書」,於同年5月3日與復華證券簽訂「主協辦輔導契約書」,並於同年9月5日與工研院簽訂「高速電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計畫合約」等情,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15頁、99頁;原審卷二第38頁;本院更二卷一第47頁反面),並有泛美公司出具之價值評估報告書、寶來證券94年5月11日(94)寶承字第04923號函附之契約書、復華證券93年8月12日復券字第934080號函附之契約書、德信證券93年7月22日德信(93)證字第068號函附之約定書、一卡公司與工研院之高速電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計畫合約書各1份存卷可考(見外放證物、北檢93年度偵字第12105號卷第88至154頁、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79至86頁,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38至42、47至52、123至140頁),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

⒉上開泛美公司出具之價值評估報告,係依據被告二人提供之

資訊而作成等情,業據證人即本件泛美公司之鑑價師周瓊瑤於偵查及原審時結證稱:一卡公司之價值評估報告書是其製作,此案簽約日是90年10月30日,結案日期是同年11月16日,整個報告的附件都是一卡公司提供的內部資料,包括一卡公司的產品文宣、未來營運資料及照片、財務預測分析等,其以未來營收預測為基準,再以收益還原評估鑑價,就是以一卡公司所提供未來的營運計畫及財務預測,以一定的比例折現為鑑定當時的市場價值,而價值評估報告書第12頁以下之「公司現況」第59頁至第66頁之「一卡公司與各國洽談之商機預估」「預估損益表」「預估資產負債表」「預估現金流量表」、「預估股東權益變動表」(以上四種常見會計報表,見板檢93年偵字第543號卷第47頁背面至第49頁,及見外放證物)等均由一卡公司之秘書所提供,但一卡公司並沒有提供與他國合作之契約,如果一卡公司所提供之財務預測資料不實,也會影響鑑價價值,如果一卡公司90年9月成立後到91年10月的營收狀況為零,表示這個專利權沒有價值存在,因為專利權的產品並沒有商品化,如果一卡公司提供之各年度個股獲利不實,對於專利權價值評估當然也會產生影響。作鑑定時只能假設委託人提供的資料是真實的等語綦詳(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68至72、94至96頁,原審卷二第32至34頁),可見證人周瓊瑤所做之鑑價報告是依據一卡公司提供之各項資料所做成。而上開價值評估報告書附件四雖提出2001年一卡公司於APEC亞太經合組織中小工商展覽照片,然APEC亞太經合組織中小工商展覽係90年8月27日至同年月31日舉辦,有網路列印資料兩份在卷可參(原審卷三第44至45頁),而一卡公司於90年9月20日始發起設立,當無參加該項展覽之可能,上開參展照片顯然不實。又該報告書第42頁至45頁,雖敘明「目前一卡國際科技已與汶萊、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越南、柬埔寨、泰國、埃及、美國、臺灣、韓國、中國、日本及中東地區....等國之相關銀行或政府機構洽談防偽產品業務」具體洽談情形表列中顯示與中國商談護照M百萬本、駕照1千萬張、雕刻機50台、國民ID卡2千5百萬張、信用卡1千5百萬張,87至88年間與各機關展開細節溝通;另與美國國防部、商務部、陸運部、FBI、CIA亦洽談護照、國民ID卡等業務;韓國部分91年護照、各種證明書發行計畫,該國外交部檢討結果,本系統為最安全、在檢討中唯一採用之方法,且於90年將決定數量;埃及部分預定91年適用完成並與內政部作最終商談,且決定與內政部及陸運部對新型雕刻機訂定規格文件;越南部分預定91年接單2台雕刻機,發行10萬張測試用卡片;印尼之護照M0萬本、國民ID卡7百萬張,已完成資料送審給資料局檢討中;柬埔寨之護照M0萬本、國民ID卡百萬張,與各首長、首相完成簽約,但因內亂而中斷,目前協調中;菲律賓部分預定91年完成馬尼拉市民8千萬張證照之計畫,目前正在商談中;馬來西亞部分87年發行IC護照,9月底由內政部邀請本公司設立在日本之研發中心,就追加安全性更高之技術作說明,作為政府之預算決定;約旦部分護照兩百萬本、雕刻機2百台洽談中;巴布亞新幾內亞身分證3百50萬張、雕刻機80台、91年國會大選選票;海地部分護照、身分證、駕照陸續交貨中等情,表示該公司自87年至90年間與多國政府已洽談證照、雕刻機之交貨事宜,甚至海地部分係陸續交貨中。然被告2人均供承前開技術到目前為止尚無法量產,被告二人亦無法提供與前述國家簽訂之合約或洽商資料以實其說。佐以證人鈴木旭於原審時證稱:其有跟一卡公司合作,授權給一卡公司的專利權與技術,現在都還在研發中,從來沒有量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0頁),足徵證人鈴木旭所授權予一卡公司的專利權與技術,尚屬研發階段,並未量產,上開被告陳俟杰提供予鑑價公司之資料,內容係屬誇大虛偽不實。又前揭報告書第59至66頁,係依據一卡公司與各國洽談之商機預估,計算出銷貨毛利,預估自91年起,每年會有42億元以上之餘額,惟一卡公司自90年9月設立起至91年9月止,並無營業實績,申報營業稅之銷售額均為零,業據被告陳俟杰、陳姵錡自承在卷(見板檢93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123頁、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二第346頁、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34頁;原審卷一第66頁反面、原審卷二第97頁、第103頁;原審卷三第96頁反面),復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7張存卷可證(見板檢93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68至74頁),又依該公司91年度營業報告書顯示該年度營業收入為零,90年度每股盈餘為負87.14元,91年度每股盈餘為負

1.32元,有一卡公司91年度決算書附卷可考(見外放證物),而一卡公司委託泛美公司鑑價之時間為90年10月底,當時顯然已知該公司並無任何銷售實績,惟被告陳俟杰、陳佩錡仍提供上開預估客戶及財務分析等資料給泛美公司(證人周瓊瑤於偵查中已證稱:陳麗美有提供部分資料,也有接受訪談,陳俟杰指派公司的人與其接洽等語,見板檢93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153頁),由此益徵前揭資料提到海地部分業已陸續交貨等節,均屬誇大虛偽,被告陳俟杰對於該公司至91年底不可能有盈餘一節,亦知之甚明,是被告陳俟杰、陳姵錡二人提供不實資訊予泛美公司鑑價,實已著手詐騙犯行。⒊再者,復華證券於91年9月27日即與一卡公司簽訂終止輔導

協議書,且寶來證券與一卡公司簽約初期,僅提供有關輔導業務之基本諮詢,嗣後得知一卡公司有股權密集調整之情事,基於專業立場即勸導改善,鑑於一卡公司股權狀況一直未見改善,遂於91年9月提前終止雙方輔導契約等情,有前述復華證券函文、寶來證券93年7月29日函文各乙紙在卷可查(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38、42頁)。又工研院雖曾於91年9月5日與一卡公司簽訂「高速電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委託研究計畫,但計畫進行期間,因一卡公司內部組織調整遂於92年1月去函要求暫停計畫,計畫隨之停頓,後於92年8月再去函通知因一卡公司營運策略改變將終止計畫,雙方計畫正式終止,而經濟日報於91年8月7日刊登一卡公司取得工研院技術援助之相關報導時(見板檢93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52頁),工研院與一卡公司尚在研擬合作方式中,報載之內容並未獲得該院同意,復有工研院93年9月24日

(93)工研院字第13140號函與契約各乙份在卷可稽(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37頁,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66至71、79頁)。且一卡公司與工研院之合作契約,雙方合作進程,僅止於一卡公司交付雕刻機機器供工研院拆解,作內部機械化研究,還沒有進入正式的改良,計畫即因一卡公司內部組織調整,營運策略改變,中止與工研院合作研究計畫,而該合作契約費用,一卡公司需支付工研院1836萬5350元,因一卡公司中止合約僅支付研究款260萬元等語,亦據工研院業務經理(實則為工程師)楊仲於本院更一審證述在卷(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42頁正、背面);復稽之,雙方簽訂「高速電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合約第4條:開發研究費用及付款方式,其中第1款規定:「不含電子精密雕刻機委外製作之計畫執行費用:本項費用共計新台幣1836萬5350元整(含稅),請甲方(一卡公司)應於91年9月10日以前支付第1期款200萬元整;自91年11月5日起至92年8月5日止,甲方應於每月5日以前支付當期款60萬元整,共計10期,....。」(見本院更一審卷第74頁),由證人楊仲證詞及上開合約費用支付方式,可知一卡公司僅支付第1期款及分期款項中第1期分期款甚明。綜述可知一卡公司與輔導券商及工研院甫簽約不久,即在數月間因公司內部狀況不佳且無法改善,遭券商或自行終止契約,並主動中止與工研院合作合約,顯見一卡公司並非有正常營業實績,欲循正當途徑上市上櫃,被告陳俟杰、陳姵錡為一卡公司實際營運者,其等上開作為係欲營造一卡公司即將上市上櫃並藉與工研院合作之假象,擴大宣傳一卡公司經營高科技產業形象,以誘騙投資人買受一卡公司股票。

⒋卷附卓越雜誌91年7月號第96頁至第99頁關於一卡公司之報

導載明:「陳俟杰擔任日本防偽技術工程總監督,陳氏家族連續10年時間投資鈴木旭率領之研發團隊....特殊防偽合成紙技術,也於今年取得臺灣專利權....洽談中之訂單包含台灣在內共有20個國家,營收金額預估有30至60億元.... 一卡公司還獲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認證,證明其產品具有百分之百防偽功能....目前已有埃及與海地等國家使用該公司產品,反應不錯....」等語,有雜誌報導存卷可查(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二第272至274頁),核與被告陳俟杰亦坦承卓越雜誌確實有採訪過,紫色的營運企畫書及產品簡介是我們做的,財務報表確實是我們同意發的等情相符(見原審卷三第95頁)。衡諸被告陳俟杰自承「北門農工學校畢業,之後當獸醫助理,退伍後開寵物店,90年中到台北來,之前其父親與姑姑(即被告陳姵錡)跟其提過一卡公司,認為寵物店前景較差,自己也想換跑道」、「(爸爸)是鎮公所里幹事,自己有田地,有三、四甲兼種一些水果和園藝」(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二第346頁)等情,可見被告陳俟杰並無高科技相關背景,家族亦無連續10年時間投資鈴木旭於日本之研發團隊。且被告陳俟杰亦坦認其未去過鈴木團隊在日本的公司,也未曾在日本任職過,甚至未去過日本等情(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265頁),是所謂被告陳俟杰擔任日本防偽技術工程總監督一節,亦屬虛偽。再者,若一卡公司確有與他國合作生產防偽產品,並獲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之認證,何以被告2人無法提出任何聯合國之證明文件或與其他各國之簽約文件證明,已如前述。又一卡公司僅擁有「畫面之雕刻方法及其雕刻畫像」專利權,「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及非晶質資訊機」之發明專利案,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應不予專利確定,「回紋透雕用紙及其雕刻方法」(「護照專用之樹脂特殊合成紙」)迄96年8月止,仍進行再審查中,有該局94年3月28日(94)智專三(四)0111字第00000000000號函、96年8月13日(96)智專三(五)01114號函暨所附資料兩份附卷供參(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174至213頁,原審卷二第200頁),益見被告陳俟杰接受採訪時所言不實。被告陳俟杰雖稱訪談之內容並未經伊允許即行刊登云云,惟被告陳俟杰既知對方為媒體記者仍接受採訪及拍照,當然知悉並希望記者將訪談內容及其個人照片刊登於雜誌廣為宣傳上,若其未於採訪時表示上開言論或提供相關資訊,類此尚未量產之專利技術內容及被告陳俟杰曾擔任日本防偽技術工程總監等個人人事資料,記者亦難憑空虛構,故被告陳俟杰上開辯解,係事後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⒌經濟日報記者曾梁興曾前往一卡公司訪問,第1 次去由一卡

公司人員提供券商輔導計畫資料,第2 次去有採訪被告陳俟杰,他說確認會跟工研院合作,營運計畫書也都有,並提供新聞稿、泛美公司之鑑價報告,新聞稿內提到一卡公司身價43億元,資料也有提及91年每股可賺7 點96元等情,業據證人曾梁興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時證述明確(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二第344至347頁,原審卷二第26至28、30頁),並有91年6月11日及同年8月7日之經濟日報剪報2紙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79至180頁)。證人曾梁興並證稱:「我主要問他家庭的背景及他們家族如何取得這個技術,這麼好的技術為何不留在日本,會拿來臺灣。他們打算如何在臺灣推廣這樣的技術,這樣的技術對公司帶來什麼利益等問題」、「我有依照這些資料的一些內容來問他,訪談進行二個多小時,他(即被告陳俟杰)沒有否認我問他資料中問題的真實性。」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7頁,北檢93年偵字5881號卷二第345頁、第346頁),核與被告陳俟杰自承「曾梁興第二次跟我談公司未來的發展及合作模式及前景運用,報導內容與我告訴他的百分之70-80相符」等情(見原審卷二第97頁),是被告陳俟杰接受記者曾梁興採訪,時間長達2個多小時,言及系爭專利技術的轉移、推廣及公司前景,自係接受媒體正式採訪,而非閒談,且其自認報導內容有七、八成內容與其告訴記者之內容相符,益見其接受記者專訪係屬事實。嗣被告陳俟杰辯稱:該2次之刊登亦未經其允許,且報導內容很多不實云云,然被告陳俟杰既同意接受採訪,並授權公司人員提供相關新聞稿、泛美公司鑑價報告等給證人曾梁興報導,並提及一卡公司訂單包含台灣在內共有20餘個國家等不實資訊,其顯有製造一卡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之假象,並透過報紙報導增加對不特定大眾之說服力,以達到抬升公司股價目的之意。況該段期間工商時報亦報導被告陳俟杰表示該公司已將防偽產品送至國內政府機構及企業驗證中,預估下半年將可獲得訂單,該公司因擁有「畫面之雕刻方法及其雕刻畫像」、「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兩項專利,獲得聯合國認證具有百分百防偽功能等語,標題更係一卡公司全年每股純益上看7.96元,有該剪報一紙在卷可證(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二第213至214頁)。此外,尚有被告陳俟杰自承係該公司製發之營運計畫書、公司產品簡介等資料附卷供參(見板檢93年發查字第1556號卷第10至58頁),該公司簡介資料尚提及該公司在各代理區域國家設工廠,目前亞洲區已申設中國廠於中國珠海保稅區內,預計獲利來源係香港華懋集團(預計大陸設廠,一卡公司佔技術股30%),日本、韓國政府及相關機構訂單(已簽訂草約),益見被告陳俟杰接受採訪,虛偽陳述已經聯合國認證、取得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與護照專用之樹脂特殊合成紙專利、並在珠海設廠,且將與香港華懋集團合作,已與日韓政府簽訂草約,並將不實之鑑價報告、預估每股獲利等內容廣為散發,其有詐欺不特定大眾之意,足以認定,所辯云云,不足採信。

⒍被告二人雖均辯稱:鑑價報告書內之各國合作意向及財務預

測等資料均由鈴木旭提供,其等完全相信鈴木旭,不知鈴木旭提供之資料為不實,鈴木旭未經檢察官起訴,何以相信鈴木旭所提供資訊之被告二人會存有詐欺他人之意云云。然被告陳俟杰自承證人鈴木旭交付日文資料予伊,由伊委託他人翻譯成中文,顯見被告陳俟杰取得中文資料後,已能知悉鈴木旭提供之資料內容為何。而證人鈴木旭於原審證稱:財務預測資料係根據他國合作意向書及其本身「日本公司」的實際績效,並非針對一卡公司的經營狀況做財務預測分析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1、94頁),是證人鈴木旭提供之資料係日本鈴木團隊之實際績效,而非一卡公司的實際績效,被告二人將日本公司的績效移花接木為一卡公司之績效,自難認係真實,其等以上詞為辯,係避重就輕之詞,難以採信。再者,被告陳姵錡表示曾提供一卡公司前身易卡公司之鑑價報告書給泛美公司參考(見原審卷二第38頁),而該份價值評估報告書係於89年10月31日完成,有該報告書乙份在卷可稽(見外放證物),顯見被告陳姵錡早於90年10月底之前,即已取得該易卡公司之評估報告,並得以知悉其內容。觀諸該份評估報告書認為以89年12月31日為估價基準,「畫面之雕刻方法及其雕刻畫像」「非晶質金屬纖維材料及非晶質資訊機」「護照專用之樹脂特殊合成紙」之市場價值約為47億6千1百萬元,且該報告第37至40頁之洽談中潛在客戶表列,幾乎與一卡公司前揭評估報告內容相同,該表內同樣表示海地部分之證照已陸續發行,且越南地區預估在90年6月以前可接獲證照部分銷售金額約25億5千5百萬元、雕刻機部分銷售金額2億7千4百餘萬元之訂單,巴布亞新幾內亞地區則是90年12月前可接獲銷售金額約1億5百萬元之訂單;預估損益表部分與一卡公司前述報告內容,亦幾乎一致,易卡公司該份損益表表示90年有每股6.27元盈餘、91年有每股11.93元盈餘(見該評估報告第2、37至40、56至59頁)。惟迄90年10月底一卡公司委託泛美公司鑑價時,上開易卡公司銷售實績與每股盈餘均未達成,被告陳姵錡當可知悉鈴木旭所提供之相關客戶及財務預估資料僅係日本鈴木團隊之資訊,非可適用於易卡公司或一卡公司,惟其卻仍提供該等資料予泛美公司鑑價,益見其等有利用不實資料哄抬專利及技術價值之犯意。

⒎原任職於工研院航太中心之業務經理楊仲於本院更一審審理

中證以:工研院與一卡公司簽約前,有前往一卡公司參訪,工研院人員認為一卡公司之雕刻機技術非常先進,機電經過整合後,效力可以達到量產的階段,即24小時自動化生產。

依專業技術的想法,雕刻技術很快且非常精準,已具實用性云云(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41至143頁),固足以證明一卡公司之本件雕刻機已具有相當之雕刻技術。惟證人楊仲亦證稱:工研院只做精進的部分,但不能拿工研院的logo去打廣告,不能作商業的事情,也不能幫別人做保證,工研院在市場上有一定的價值,我們只認為在技術上有提升的能力,但商業上並無背書的行為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43頁反面) ,是被告2人無法卸免提供不實之資料使泛美公司鑑價高估其價值,發布不實之投資建議及財務預測,誘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一卡公司股票之責任。證人楊仲之證言及陳俟杰之辯護人提出於本院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7月18日(97)智專三(五)01029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再審查核准審定書審定一卡公司應予「回紋透雕用紙及其雕刻方法」專利(見本院更一審卷第80頁),並不足據以推翻前開不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

㈡事實欄二、㈡部分⒈證人金正華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有跟羅唯禮及袁昌樺簽合

作契約書,因其認識很多買賣股票的業務單位和盤商,所以協助袁昌樺規劃一卡公司的釋股計畫,該契約第五條所指之營運標的物,即為一卡公司股票,有去過一卡公司很多次,有與陳俟杰及陳麗美接觸,他們均知道其在幫一卡公司規劃釋股,且有提供機器來源、鑑價報告、產品照片等資料,其將該等資料做成營運計畫書並由一卡公司負責印製,供作行銷股票,之後換成李建華在做等語綦詳(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99至101頁);核與證人羅唯禮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和袁昌樺、金正華一起去拜訪一卡公司,陳姵錡有作簡報,由金正華規劃釋股事宜。袁昌樺介紹陳姵錡與金正華認識,雙方協議由陳姵錡將所持有之一卡公司股票推薦給元富投顧公司之客戶購買,客戶購買一卡公司股票的價格與陳姵錡收到元富投顧公司購買股票之差額即為元富投顧公司之顧問費等語相符(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卷二第71至72頁)。此外,並有袁昌樺與羅唯禮、金正華簽訂之合作契約書及元富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乙紙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43至44頁),足認被告陳俟杰、陳姵錡與袁昌樺、金正華、羅唯禮等人確有共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

⒉證人張瑋津於偵查中證稱:其與袁昌樺係舊識,袁昌樺是聯

合晚報總經理,曾拿寶來證券介紹一卡科技的目錄簡介予其看,其並看到經濟日報寫一卡公司毛利有七塊多,其就相信這一家是好股票,袁昌樺說外面都賣7、80元,如果要的話可以給其特別價格先撥100張,其係用朋友的名義購買,另張名任也有買,錢先匯到我戶頭再轉匯給袁昌樺;給其友人黃德三有前去一卡公司參觀,並向袁昌樺購買股票,袁昌樺後來有把款項還給張名任及黃德三並取回股票等語(見北檢94年度偵字5600號卷一第101頁;原審卷三第3頁反面、第4頁);證人張名任則證稱:其在聯合報的咖啡廳見過袁昌樺,係透張瑋津介紹,張瑋津有介紹我一卡公司,我去一卡公司參觀,辦手續及拿股票,如果知道一卡公司的營業額是零,不會買這家公司的股票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頁、第6頁);證人黃德三於原審證稱:透過張瑋津買了一卡公司股票80張,偵查中所言皆屬實在,張瑋津有介紹袁昌樺跟我見面,說股票是袁昌樺的,袁昌樺有給我股條,我到一卡公司去拿股票,袁昌樺有告訴我公司技術移轉的事,他說日本的技術要進來,如果知道一卡公司從成立到查獲期間營業額都是零,其不會購買一卡公司股票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49頁反面至151頁);證人黃德三於偵查中並證稱:其至一卡公司有見到陳俟杰及陳姵錡二人,二人都說一卡公司有多好多好,我認為我是被陳俟杰、陳姵錡及袁昌樺所騙,他們都說一卡公司多好,拿到股票沒多久公司就搬家了(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119頁);證人曹士剛於原審證稱:其聽袁昌樺提過一卡公司,經濟日報也有報導過,在經濟日報報導過後跟袁昌樺買了5-10張,後來袁昌樺有將股票再買回,袁昌樺有拿營運企畫書給我看,其擁有的時間很短,尚未辦理過戶,如果一卡公司的營業額是零,其不會購買一卡公司的股票等語( 見原審卷三第7頁),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言,其等確有透過證人張瑋津向袁昌樺購買一卡公司股票,並且曾經看過營運企畫書、經濟日報之報導,或曾親自到過一卡公司,足認被告陳俟杰、陳姵錡與袁昌樺等人確有共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被告陳俟杰、陳姵錡並提供上開不實資訊誤導投資人,且於投資人前往一卡公司領取股票時,吹噓一卡公司之優點,以遂行其等詐欺之犯行。至於,證人張名任、黃德三及曹士剛購買之股數若干,因時隔久遠,證人之記憶或可能有模糊之處,除將其等之證詞相互勾稽,以明事實外,依扣案證物編號7之一卡公司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及證人張名任回復袁昌樺之存證信函(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148頁)等資料,堪認證人黃德三係購買80張一卡公司股票,證人曹士剛係購買5張一卡公司股票,證人張名任名下登記100張股票,其中10張係其個人購買,另90張則係張瑋津借其名登記(詳見附表編號124、267、309)。⒊被告陳俟杰、陳姵錡雖辯稱:不知袁昌樺有將一卡公司股票

出售予他人云云,然證人袁昌樺於檢察官偵訊稱:其將一卡公司股票過戶給黃德三、張名任、姚麗萍(證人袁昌樺之秘書)時,有先以電話告知陳姵錡,並請陳姵錡帶他們去辦理過戶手續等語(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143頁),核與證人黃德三證稱:其自行至一卡公司辦公室辦理過戶手續,股票上寫的董事長姓陳等情相符(見原審卷二第150頁)。且證人張名任亦稱有透過張瑋津介紹購買一卡公司之股票,並至一卡公司拿股票(見原審卷三第5至6頁),可見被告2人並非僅將股票轉讓給袁昌樺,實際上亦授意員工可讓不特定第三人辦理過戶手續,否則黃德三、張名任等人如何自行至一卡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故被告2人辯稱:不知袁昌樺有將股票出售予他人云云,亦不足採。證人袁昌樺於本院上訴審證稱:未與陳俟杰、陳姵錡共同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並否認有對外銷售股票行為云云(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15頁);於本院更三審到庭證稱:張瑋津是我個人股票買賣操作員,有一次其喝酒喝半醉,簽了一張便條給張瑋津委託她賣這300張股票,但我的真意並沒有要請她賣,後來她提出一些資金流程,但跟這300張完全沒有關係,她說要幫我賣,但我沒同意,股票我已向張瑋津取回,如果有買賣股票,張瑋津不必把股票還給我等語(見本院更三卷一第305頁反面至第308頁),與其偵查中之供述及上開證人所述不符,其於本院之證述語多閃爍,係屬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證人羅唯禮固於本院上訴審證述:元富投顧公司之股票是李建華交付的,而李建華從那邊拿到,要問一卡公司云云,惟查羅唯禮、袁昌樺(即袁士華)、金正華3人共同出資成立元富投顧公司,渠等3人均未登記為元富投顧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等情,亦有渠3人簽立合作契約書、元富投顧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43、44頁),足見金正華與羅唯禮、袁昌樺共同出資元富投顧公司成立目的之一,即在於銷售一卡公司股票獲取利益,灼然甚明。而元富公司成立目的即在於銷售一卡公司股票,真正出資人金正華與羅唯禮、袁昌樺豈有不知一卡公司股票來源去向之理。足見證人羅唯禮於本院上訴審證述前揭內容,非但悖於常情,更微論與其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上述內容不符,更與另一證人金正華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朋友介紹我和羅唯禮、袁昌樺幫忙規劃一卡公司營運計畫,一卡公司他們希望釋股,....後來羅唯禮要求我賣一卡公司股票等語大相逕庭(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99、100頁),足徵亦屬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至於證人即一卡公司技術部課長羅世維於本院上訴審證稱:並不清楚李建華上班情形,亦未看到其指揮公司裡的人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16頁正、背面);證人陳銓一(被告陳俟杰之叔叔)於偵查中亦證稱:李建華不在公司內,他會帶朋友來看公司技術等語(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95頁),則被告陳姵錡辯稱:李建華於一卡公司質押股票借款後即入主公司發號施令,與被告無關云云,亦非可取。

(三)事實欄二、㈢部分:⒈告訴人李建華經由證人金正華介紹至一卡公司參觀並聽取被

告陳姵錡之介紹後,誤認一卡公司前景良好而大量購入一卡公司股票,並與被告二人及羅唯禮等人透過投顧公司對外販售一卡公司股票等情,亦經證人李建華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時證稱:九十一年五月透過羅唯禮認識袁昌樺,袁昌樺介紹陳姵錡給伊認識,其在一卡公司有見到袁昌樺、陳麗美及陳俟杰,第一次參觀時陳俟杰也有出來,陳姵錡拿出泛美公司之鑑價報告,向伊宣稱一卡公司前景良好,公司價值四十幾億,鑑價報告裡面提到第一年獲利有(每股)七塊多,還說已進駐工研院,到一卡公司一開始看到雕刻機有震撼,但後來問科技界朋友,他們說這樣雕刻的速度太慢,但陳姵錡說有拿到內定身分證換發的資格,並稱他們是南部陳田錨家族,並跟多國簽約,伊覺得不錯就買了一卡公司的股票,並再出售,股票都是跟陳姵錡拿,伊請助理劉奇傑或徐篆涵(徐秀珍)拿到一卡公司股務科辦理繳稅、交割事宜,由陳姵錡指示(股務)王周月娥辦理,伊因為資金不足,所以有把一卡公司的股票交給金正華、遠展公司等公司釋股,陳俟杰、陳姵錡都知道伊幫一卡公司賣股票,因為伊有帶這些人去一卡公司參觀,陳姵錡他們說資金很缺,請伊幫忙找金主,他們有找很多人幫忙釋股,伊在公司有遇過。伊有部分是投資,買一卡公司股票,有部分是借款給陳姵錡,用股票質押,轉賣出去的都是買入的股票,質押的股票都沒有動,伊覺得陳姵錡才是一卡公司實際的負責人,因為這些事情都是陳姵錡與伊接洽等語綦詳(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112至117、259至261頁,同號卷二第71至74頁,原審卷二第106至107、109、111頁),核與證人劉奇傑於偵查及原審時證稱:伊擔任李建華特別助理,去參觀一卡公司時被告二人都在場,有提出鑑價報告,又提到跟工研院有合作計畫,李建華有投資一卡公司股票,有聽到李建華和被告二人談到要銷售未上市股票(一卡公司股票),後來主要是協助李建華辦股票過戶事宜,因此常去一卡公司,過一段時間就發現一卡公司好像都沒有在動,因為沒有看到業務人員跟客戶在談事情,只有職員在打電腦,公司有次談到換發身分證這筆可以談成就可以立刻進帳,但沒有看到他們在作這方面接觸,一卡公司實際管事的人應該是陳姵錡,主要都是陳姵錡出面等語相符(見板檢93年度偵字第12105號卷第214至216頁,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103頁,原審卷二第153至155頁)。再參酌證人即一卡公司股務人員王周月娥於偵查及原審時具結證稱:被告二人均為一卡公司之實際決策者,二人都會指使其辦理股務,會告知有誰要辦理過戶,如果有股東來公司辦理,我們也會幫他辦,板檢93年度偵字第12105號卷第223、224頁的股票數量統計表格是被告陳俟杰交代其作的,這是李建華拿股票的簽收文件,都是陳俟杰有交代才可以拿股票給李建華,還有徐篆涵小姐也在一卡公司賣股票,陳俟杰指示如果有人打電話詢問股票買賣或是股票狀況等事宜,電話都轉給徐篆涵接,李建華有派徐篆涵專門處理他們那邊股票的事,徐篆涵那部分的股票,陳俟杰與陳姵錡交代先把股票背面蓋好舊股東和公司的章,再交給老闆(被告二人),他們交給誰不清楚,之後陳俟杰與陳姵錡會將蓋好新股東名字的股票及股東資料交給其登記,必須要陳俟杰與陳姵錡指示,才可以把股票給李建華,在一卡公司任職期間,公司除了買賣股票之外,並無其他營業行為等語明確(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114頁,原審卷二第43至49頁)。而被告二人於偵查中亦坦承其等確有向李建華說依泛美公司之鑑定,一卡公司的EPS有七塊多(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115頁),被告陳俟杰並自承:李建華問我臺灣身分證換發我們公司技術有無能力承作,其說絕對沒問題等語(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34頁),是被告二人指示證人王周月娥在公司辦理股務,除李建華外若有其他股東至公司,亦可經由被告二人指示辦理過戶,被告二人明知一卡公司股票有轉讓至不特定第三人手上而仍執意為之。又被告陳俟杰既指示詢問買賣股票之電話均轉接給徐篆涵,亦徵其等知悉李建華正在進行釋股事宜,況李建華釋股予不特定第三人後,亦由被告二人指示王周月娥過戶給新股東,顯見被告二人以不實的資訊及營業實績施用詐術,使不知情之李建華先購入一卡公司股票後,再與李建華係基於共同犯意,共犯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而向不特定多數人出售一卡公司股票。至證人王周月娥證稱一卡公司除賣股票外,無其他營業行為,更顯示被告二人係以虛偽不實之資料哄抬股價,藉釋股方式向不特定大眾詐欺牟利,根本無實際經營業務賺取營業所得之意。此外,並有李建華提出被告陳姵錡簽收股款之收據共13紙在卷可稽(見板檢93年度發查字第1556號卷第58至64頁),益見證人李建華、劉奇傑所言屬實,被告2人確有出售一卡公司股票予李建華,並委由李建華釋股再至一卡公司辦理過戶之行為,其等辯稱僅將股票質押給李建華,不知李建華將股票轉售第三人云云,殊難憑採。⒉至於被告二人出售予李建華之股票數額若干,因該部分未辦

理過戶,無法依一卡公司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詳為認定,而被告陳姵錡坦認:一卡公司沒有營業收入,靠借貸及增資維持營運等情(見板檢93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12頁),並供陳:91年3、4月間以5460張一卡公司股票向李建華調錢,總共調了4千萬元,前後調錢數次,每次股價5元到12元,該批股票借款同時即轉讓給李建華(見板檢93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13頁);240張是李建華買的,其他是質押等語(見北檢94年度偵5600號卷二第146頁);被告陳俟杰則供陳:以一卡公司股票向李建華質借的金額4千萬元,遠低於公司當時淨值,且質押張數達5340張等語,其等就究竟向證人李建華借款若干?係以股票供質押或是轉讓股票予證人李建華,前後及彼此所供並非一致。而依被告陳姵錡坦承為其親簽之收據(見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二第37頁),證人李建華分別於91年5月29日投資股款600萬元;91年6月12日投資股款600萬元;91年6月28日投資股款300萬元;91年7月1日投資股款300 萬元;91年7月12日投資股款100萬元;91年7月18日投資股款70萬元;91年7月25日投資股款120萬元;91年8月9日投資股款30萬元;91年8月13日投資股款30萬元;91年8月15日投資股款40萬元;91年8月26日投資股款220萬元;91年8月27日投資股款187萬元,合計共2597萬元,有被告陳姵錡簽收股款之收據共13紙在卷可稽(見板檢93年度發查字第1556號卷第58至64頁),此部分堪認係證人李建華購買一卡公司股票之總金額。至於證人李建華雖曾稱:其向被告二人購買股票約4、5千萬元一節,因被告二人與李建華間尚有其他民事債務糾紛(證人李建華於另案民事訴訟主張係被告陳姵錡以一卡公司股票質押借款1615萬元,此部分證人李建華堅稱並未再予轉賣),另有本票及借據在卷(見板檢93年度發查字第1556號卷第65至72頁),此部分尚難認定係證人李建華向被告二人購買股票之金額,自難為被告二人不利之認定。

⒊證人李建華、金正華、羅唯禮自91年6月起至11月止,透過

元富投顧公司、遠展公司、永續公司、時代公司、全盛公司、世成公司、上新公司等投顧公司之業務員,以報紙、廣告、打電話等方式向不特定投資人推銷,而陸續以每股10元至98元不等價格販售一卡公司股票,並曾召開說明會,會中被告陳姵錡、陳俟杰有到場,由遠展公司人員向桃園地區之未上市盤商推介一卡公司股票,前述公司部分業務員並曾至一卡公司參觀,某些營業員亦知被告陳姵錡係一卡公司執行長等情,業據證人李建華結證明確,核與證人林丙生、遠展公司負責人楊宜中、遠展公司之員工莊寶純、李玉昭、張美華、林瑞玲、元富投顧公司之股東黃元富、元富投顧公司之員工王嘉銘、陳淑貞、世成公司之員工許秀玲分別於警、偵訊時證述明確(見板檢93年度偵字第543號卷第38至40頁,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64至68頁,同上卷二第339 至340頁,北檢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88至89、101、213、216、220、233頁,同上卷二第136、232頁)。又被害人彭世榮、許昭長、徐浩強、陳安琪、許嘉衡、吳耀宇、詹國昌、李中興、李漢仁、洗秋萍、張國惠、陳張懷文、陳影珮、覃月蓉、楊鄧雪妹、鄭又晉、林文基、張素月、陳月英、葉俊宏、劉綠絹、周浩民、易世正、林法勤、祝孝剛、陳明峰、章如良、廖本榕、王少清、朱麗雲、林明宏、徐保華、馬嘉宏、張金水、陳錫琦、陳澤堯、楊乃嘉、熊澤龍、韓劍平、何宏銘、李靜夫、林忠榮、林錦池、金南華、施純傑、陳佳銘、陳鴻偉、黃志名、張若婷、曾昭玲、高墀中、高彥長、林敏蓉、林彬州、蕭隆裕、劉明達、葉江海、辛玫芬、陳正沛、簡正中、涂秀香、黃柏偉、陳燕玲、陳國卿、楊宗男、汪煒傑、吳賢銘、黃安城、王祥元、張宗華、陳景庸、賴瑞金、簡基壆、辛松樺、江廖桃慧、張裕斌、陳麗華、陳昭全、陳志隆、張秀豪、梁洪陶、林郭月雲、蕭恢泰、簡立維、郭心玲、黃木煙、陳榮華、陳佑毓、陳永發、侯芳松等人確因上揭盤商業務員之推薦,誤認泛美公司鑑價報告之財務預估等資料屬實,且一卡公司已內定為身分證換發之製作廠商,而相信一卡公司前景良好,因此陷於錯誤以前述價格購買一卡公司股票,部分被害人並曾至一卡公司參觀,經公司內技術人員告知公司已經有接單,且有部分被害人取得之股票原本係登記為陳俟宏(被告陳俟杰之弟)所有等情,復經其等分別於警、偵訊時指述明確(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217、224、230、232、239、247、252,同上卷二第13至15、32、60至61、66至67、185至186、193至195、203至204、210至211、222頁)。本院並傳喚證人王偉隆到庭證稱:有一位張小姐向其介紹一卡公司做防偽,很熱門,其買了二張,後一卡公司有人打電話要其去領股票,有一位執行長叫陳麗美接待,她有給我名片及股票,並問我還要不要買一張是15000元,因為沒帶錢所以沒有買等語(見本院更三卷第309頁至312頁)。此外,並有其等提出之一卡公司股票、代繳稅額繳款書、同意書、一卡公司簡介等資料附卷足參(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217至229、237至271頁,同上卷二第17至19、20至26、34至54、69至178、212至309頁;北檢101年他字第8680號卷第5、6頁),益見被告2人有參與釋股說明會,配合未上市盤商推銷一卡公司股票,並辦理過戶之犯行無訛。

⒋再者,除透過未上市盤商外,被告陳姵錡亦曾向他人出售一

卡公司股票乙節,業據證人李賜榮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證人李賜榮證稱:與陳姵錡認識約十年,陳姵錡介紹一卡公司的股票,並介紹該公司產品,有提供資料給伊看,伊就買了一卡公司股票50張,並由陳姵錡保管該等股票,伊後來住院,所以沒有過問股票的事等語(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二第221),故被告陳姵錡辯稱其從未販售股票云云,顯不足採。

⒌被告陳俟杰之辯護人雖庭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

第199號民事判決,證明證人李建華所提出之侵權行為訴訟遭敗訴判決,足證證人李建華並非遭被告陳俟杰詐欺之被害人云云。然查,上開民事判決(見本院更二卷第48至53頁)雖略以:原告(李建華)自陳其所持有之一卡公司股票,部分為出資購買,部分為借款之擔保,其中778張已經出售。

核算原告出售一卡公司股票獲利至少約達1556萬元至3112萬元之間。而此金額既為原告出售所得,自應由原告陳明其實際數目,然原告並未具實陳明其獲利數額,甚至又稱係以每股25元至3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則本於訴訟之誠信原則,自應以原告獲利數額較高者之3112萬元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又原告出售所持股票,係以所有人地位而為處分,堪認所出售者為原告出資購買部分。則原告以2597萬元購買一卡公司股票,僅將其中778張出售即得款約3112萬元,足見原告縱使受被告詐欺而買入一卡公司股票,其總體財產並無因而減少,則堪認原告並未因受詐欺而受損害為由,判決原告(李建華)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可知上開民事判決,係立論於該案被告陳俟杰、陳姵錡(另尚有被告袁昌樺),李建華將其所出資向被告2人所購得一卡公司股票部分出售,然李建華並未具實陳明其獲利數額,該判決逕依卷內相關證據逕行認定李建華獲利金額,高於其出資購得金額,而認定李建華權利並未受侵害,是揆諸上開民事判決,亦肯認被告2人出售一卡公司股票予李建華,然此為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所否認,故被告陳俟杰辯護人認李建華所提出之侵權行為訴訟遭敗訴判決,足證李建華並非遭被告陳俟杰詐欺之被害人云云,顯係僅擷取有利於被告陳俟杰之片段,茲為有利於被告陳俟杰論據甚明,否則依該民事判決全文觀之,亦肯認被告陳俟杰確有出售部分一卡公司股票給李建華,而非全部股票均係向李建華質押借款,苟辯護人主張可採,豈非被告陳俟杰已坦認出售一卡公司股票給李建華,然此又為被告陳俟杰所否認,故上開民事判決,尚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陳俟杰之認定。

⒍被告二人均辯稱李建華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並未將銷售股票所

得與被告二人朋分,李建華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之事,與被告二人無關云云。查被告二人以不實的資訊及營業實績施用詐術,使不知情之證人李建華先購入一卡公司股票後,再與證人李建華係基於共同犯意,共犯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而向不特定多數人出售一卡公司股票等情,業經認定如前。且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尤不以實際利得多寡而異其責任。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二人參與李建華向不特定第三人銷售一卡公司股票,已如前述,縱未分得銷售一卡公司股票之款項,亦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被告二人以前詞為辯,尚非可採。

⒎又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statement of financial

position),為會計、商業會計或簿記實務上的財務報表之一,與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並列企業四大常用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用會計平衡原則,將合乎會計原則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交易科目分為「資產」和「負債及股東權益」兩大區塊,在經過分錄、轉帳、分類帳、試算、調整等等會計程序後,以特定日期的靜態企業情況為基準,濃縮成一張報表。其報表功用除了企業內部除錯、經營方向、防止弊端外,也可讓所有閱讀者於最短時間了解企業經營狀況,而此資產負債表係公司所自行填載申報,此為眾所週知,並為本院審判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雖被告陳俟杰辯護人聲請本院更二審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查一卡公司91年度資產負債表,證明一卡公司在該年度每張股票淨值,高於質押於李建華之股票價額7490元,固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9月24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一卡公司91年度資產負債表在卷(見本院金上重更二審卷第67、68頁),然一卡公司於91年確未營業,並因欠缺資金向外舉債,業據被告2人坦認在卷,至該資產負債表所顯示之淨值雖為378,111,900元,然此資產負債表並未經國稅局實際查核核定,僅是該公司自行填載申報,固淨值為正,並不當然顯示該公司資產淨值確為正值,況證人李建華所稱其購得一卡公司股票價額,並非如被告陳俟杰之辯護人所稱上開價格,遑論被告陳俟杰之辯護人所主張之李建華取得一卡公司股票價格,亦與被告陳俟杰之辯護人所提出資為有利被告陳俟杰之認定,上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認定價格不同,故被告陳俟杰之辯護人所稱容有誤會。

⒏證人陳功源於偵查中證稱:其只認識陳姵錡,因為當時有一

些資金,透過金鼎證券的協理魏先生,其去參觀一卡公司,陳姵錡是執行長,她讓我參觀防偽技術,覺得很新奇,其跟陳姵錡買了10幾張,後來將股票轉賣別人,是交給朋友去賣,要辦過戶時就找不到她等語;又證稱:陳姵錡給我一本一卡公司投資介紹,其拿給朋友看,朋友說要買,其就集合朋友的錢透過李王良去跟陳姵錡買,因為我忙,就介紹李王良跟陳姵錡認識,好像買17張等語,證人陳功源就究係其向被告陳姵錡購買一卡公司股票或係其被告陳姵錡將股票交其銷售或其透過李王良向被告陳姵錡,前後供述,尚非一致,且依扣押證編物7之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亦無證人陳功源或李王良買賣一卡公司股票之紀錄,無從認定陳功源、李王良亦係被害人,此部分尚難為被告陳姵錡、陳俟杰不利之認定。⒐被告陳姵錡聲請傳喚證人趙丕立固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

:被告陳姵錡向其說要幫忙其姪子(陳俟杰)成立一卡公司因需資金而向其借款,有借有還,她都是拿客票跟我借款,陸陸續續金額約有5、6千萬元云云。惟查:被告陳姵錡與陳俟杰因一卡公司於91年1月22日辦理增資案,其中3千1百萬元現金增資部分,被告陳姵錡與陳俟杰均明知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共同於91年1月間,透過不知情之廖淑女向不知情之林欣樺借款3千1百萬元,充為陳俟杰及一卡公司不知情之股東徐淑惠、吳俊郎及陳俟宏之出資,林欣樺乃於同年

1 月21日自其所有設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士林分行(下稱日盛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分別匯款1175萬元、615萬元、610萬元、700萬元至一卡公司設於寶島商業銀行士林分行(下稱寶島銀行)之帳戶內(帳號:

000-00-000000-0-00),被告陳俟杰與陳姵錡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黃義和查核簽證,表明股款業已收足,隨後即於同年1月25日將3千1百萬元匯回林欣樺所有之上開帳戶。被告2人並於同年3月14日持前述表明已收足股款之各項文件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增資之變更登記,而使該管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資料,因而經原審認違反公司法等罪行,分別判處被告陳姵錡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被告陳俟杰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嗣被告2人上訴後於本院上訴審就此部分撤回上訴確定,有卷附原審94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判決及被告2人於本院上訴審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上訴審卷第57、58頁),足見被告陳姵錡為一卡公司借款之對象,而非趙丕立,另證人趙丕立復陳稱:陳姵錡均持客票向其調借現金云云,然一卡公司自成立後至遭調查局查獲時,銷售營業額為零已如前述,一卡公司既未有銷貨,何來收取貨款之客票,供被告陳姵錡調借現金,益徵證人趙丕立所稱,顯係附和迴護被告陳姵錡之詞,與事實不符,自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陳姵錡之認定。另被告陳姵錡本院更一審之辯護人(與本院更二審相同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徐秀珍,待證事項為被告陳姵錡是否與李建華共同銷售一卡公司股票,惟經本院更一審傳喚證人徐秀珍,證人徐秀珍未到庭,被告陳姵錡更一審辯護人嗣捨棄傳喚證人徐秀珍(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58頁背面),本院認此部分事證,有其他事證足證,業如前述,已臻明確,無再行傳喚證人徐秀珍之必要,附此敘明。

⒑被告陳姵錡之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陳稱:經濟日報刊登有關

陳俟杰專訪後,有傳真一卡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俟杰聲明啟事,要求經濟日報關於一卡公司與工研院合作開發之雕刻機,何時完成商業化,應由工研院按開發時程公開週知,顯見被告陳姵錡並未有施用詐術銷售一卡公司股票行為云云,惟稽之一卡公司上揭聲明啟事之內容:「為貴報(經濟日報)載91年8月7日報導有關本公司相關訊息,為免投資大眾混淆,特聲明如下:一、該報導所引用資訊,係在本公司研究開發時程順利,景氣良好下之預估。惟因本公司研究開發時程尚無法達到預期,且景氣有轉弱趨勢,因此,仍應以工研院未來發布資訊為準。二、本公司與工研院合作開發雕刻機,何時可完成商業化,由工研院按開發時程公告週知,其他相關報導請投資人審慎、查證。」等情,有卷附該聲明啟事可按(見本院更二審卷第80、82頁),依上開聲明啟事內容觀之,可知一卡公司僅係對其與工研院合作事項發布聲明啟事,可堪認定。復查工研院係於91年9月5日始與一卡公司簽訂「高速電子精密雕刻機開發研究」委託研究計畫,有卷附前開合約在卷足按,已如前述,然被告陳俟杰卻於91年6月、8月即接受經濟日報專訪,並與被告陳姵錡提供不實資訊予記者,顯見被告陳俟杰接受經濟日報記者專訪時,一卡公司尚未與工研院正式簽約,嗣工研院見報紙刊登上開被告陳俟杰專訪內容,遂發函一卡公司澄清,當時雙方尚在研擬合作方式中,該報導內容,並未經工研院同意,亦有工研院93年9月24日(93)工研院字第13140號函與契約各乙份在卷可稽(見北檢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一第37頁,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一第66至71、79頁),業如前述。而該聲明啟事內容亦僅是聲明有關一卡公司與工研院合作研發雕刻機進程,應由工研院按開發時程公告週知,未及於其他有關被告陳俟杰接受經濟日報專訪暨所提供有關銷貨、獲利等其他報導,顯見被告陳俟杰、陳姵錡於一卡公司尚未正式與工研院簽訂合作合約書,即散布與工研院合作研究雕刻機事宜,藉此矇混投資大眾,灼然甚明,否則豈會尚未與工研院簽約,即接受經濟日報專訪,大加張揚欲與工研院合作研發事宜,益徵渠等欲借工研院於投資大眾心目中公信力,強化一卡公司股票價值欺矇投資大眾彰彰甚明。再者,刊登一卡公司股票價值之媒體非僅經濟日報一家,何以未發函其他媒體更正。凡此諸端,益見被告2人欲藉由報刊、雜誌散布不實資訊欺矇投資大眾,不言可喻。故前述聲明書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2 人之認定。

⒒至被告陳俟杰之選任辯護人請求將系爭「認股協議書」等文

件送請鑑定是否為劉奇傑所親簽,惟經本院上訴審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本案待鑑之「認股協議書」係影本,由於影印文字無法辨識筆力、筆速等書寫特性,歉難與參對字樣比對異同,有該局97年4月8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而該「認股協議書」原本據選任辯護人稱係在李建華手上,然證人李建華否認之,既無該原本可供鑑定,且待鑑之「股條簽收單」據證人李建華於本院上訴審結證稱:當時我有二個助理,一個是劉奇傑,一個是徐秀珍,我忘記是何人寫的,、、對外銷售之一卡公司股票,都是從被告陳姵錡那裡來的,她知悉我買股票是要銷售的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225頁背面至第226頁),足見證人李建華並未否認有自一卡公司取得系爭股票,本院認無再送鑑定之必要,併此敘明。

⒓被告陳姵錡之辯護人聲請再度傳喚證人張瑋津、金正華及黃

德三,經本院依法傳拘未獲,無從傳喚,且上開證人前於偵、審中業已到庭具結證述在卷,核無再予傳喚之必要。

⒔被告陳姵錡之辯護人聲請傳喚附表所示之所有被害人,業經

本院傳喚王偉隆、賴昭榮(見本院更三審卷二第90頁反面至第92頁)、葉俊宏(見本院更三審卷二第92頁反面至第94頁)、鄭又晉(見本院更三審卷二第3頁至第6頁)、王祥元(見本院更三審卷二第7頁至第8頁)、姚麗萍(見本院更三審卷二第94頁反面96頁)到庭,除王偉隆之證言如前所述外,其餘證人到庭後因庭訊時間距離案發時間已逾10年,記憶業已模糊,對於當初與何人接洽購股事宜?是否見過被告二人,已不復記憶,本院認附表所示被害人購買一卡公司股票之情形,經本院調取扣押證物7之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加以核對,有客觀認定案發當時購股情形之證據可資為憑,爰無傳喚其餘證人,強證人所難,再次回憶已逾10年之購股細節及是否見過被告二人之情節,是本院認被告聲請傳喚其餘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捨棄傳喚張名任、簡立維及涂秀春,另李賜榮業已死亡),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四)被告陳姵錡雖有另案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業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金重訴字第三號判決有罪,但該案之犯罪事實係被告陳姵錡擔任揚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與案外人黃文賢、王鴻儒、丁曙明、黃文輝、范光揚、陳英綱、曾一恭等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與其他公司相互開立不實發票以逃漏稅,該案犯罪時間係自88年2月間起至89年9月止,有前揭判決書乙份附卷可考(見原審卷一第199至211頁),是該案之犯罪手法、公司主體均與本案不同,犯罪期間亦相隔甚久,與本案顯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被告陳姵錡辯稱兩案應有連續犯關係云云,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二人所辯顯係事後飾卸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比較新舊法:

(一)刑法部分查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

1.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茲比較新、舊法結果,雖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等,然被告等既均屬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適用新法或舊法,均應以共同正犯論,從而適用舊法,對被告等亦無不利。

2.被告2人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行為後已刪除。該項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所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被告2人先後數次以詐欺方式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若依舊法規定,僅以一罪論;若依新法規定,因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

3.刑法修正後,已將同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予以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縱被告2人所犯數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亦須分論併罰,而不得從一重罪處斷,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2人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即行為時之法律,亦即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4.本件綜合上揭新舊刑法比較之結果,並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關於被告所犯刑法之罪,新修正之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爰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二)證券交易法部分:

1.被告二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業於93年4月28日修正,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規定,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者(即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而93年4月28日修正後,將該條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95年5月30日該次修正此條項並無不同;另增訂第2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第3項「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第4項「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第5項「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6項「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嗣於99年6月2日修正該條第1項第1款僅將原條項款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復於101年1月4日修正該條第1項第3款、增列第3項(此部分與本案應適用之法條尚無關)、第8項「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第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其餘與該條第1項第1款有關之規定並未再行修正,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被告2人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應適用93年4月28日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2.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6款關於「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科處刑罰之規定(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40萬元以下罰金;於93年4月28日修正移列為同法條第1項第7款,其法定刑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將該條第1項第6款移列為同條第1項第7款;嗣於101年1月4日該條再為修正,法定刑未修正,唯於末項增列外國公司為發行人者,該外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會計主管違反第1項第2款至第9款規定,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 條之2準用第22條規定,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2人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2人較為有利,應適用93年4月28日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俟杰、陳姵錡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規定,應依其等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罪論處。其等藉由不知情之袁昌樺、李建華、泛美公司鑑定人周瓊瑤及相關媒體記者遂行其犯罪,為間接正犯。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係在緊接之時間內,以相同之手法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另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購買一卡公司股票,除原起訴所載之被害人陳張懷文、李漢仁、彈月蓉、陳永發、陳明峰、韓劍平、馬嘉宏、王少清、郭心鈴、侯芳松、吳乃一、徐保華、陳錫琦、陳澤堯、熊澤龍、陳佑毓、冼秋萍、林法勤、楊乃嘉、金南華、葉江海、吳世翎、辛政芬、黃安城、楊宗男、吳賢銘、張國惠、廖本榕、林明宏、李靜夫、簡立維、陳影珮、鄭又晉、李中興、林永潔、林文基、張素月、陳月英、劉綠絹、陳鴻偉、祝孝剛、曾昭玲、李彬州、陳景庸、章如良、林錦池、陳佳銘、江廖桃慧、林忠榮、蕭隆裕、簡正中、涂秀春、賴昭榮、朱麗雲、張金水、蕭恢泰、黃柏偉、姚麗萍、張若婷、高彥長、林敏蓉、張裕斌、張宗華、賴瑞金、汪煒傑、中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賜榮等67人(下稱被害人陳張懷文等67人),其餘附表所示遭詐騙購買一卡公司之被害人(含併案審理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20593號被害人王偉隆部分,本院更二審判決之附表編號有跳號之處,爰予查明後重行編號),與被告2人所犯經提起公訴之犯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為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而設。違反該條項規定者,為證券詐欺罪,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

就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揆其立法意旨,係以證券詐欺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單純僅自證券記載內容判斷該證券之價值,如有藉虛偽資訊或施用詐術募集或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萬千,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設刑罰以嚇阻不法,此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毋庸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名,公訴意旨認應另論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

(二)又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所為,另係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6款就有價證券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表示罪。按該條款之規定係著重在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相類似(例如藉電視股市分析節目或網路相關論壇)之方法,表示有關發行市場或有價證券交易投資判斷之不實資訊,其傳播、散布甚為迅速、廣泛且普及,極易為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所閱聽觀覽,足以影響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因而明定罰責,以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與公平性。而前者之適用範圍,除有價證券之發行、買賣外,尚及於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私募;後者則適用於發行市場或有價證券之交易。二者規範目的有別,適用範圍不一。是以該當於第174條第1項第6款之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等方法傳播、散布不實投資判斷資訊罪者,並不當然完全符合於證券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此二罪間要無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存在。行為人就有價證券之買賣,如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等表示不實投資判斷資訊為方法,而達其遂行證券詐欺罪犯行之目的,即應成立上開二罪,於刑法修正前,並有行為時牽連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2人連續利用不知情記者將前揭有關投資判斷之一卡公司不實資訊,刊登於報章、雜誌,達其售賣一卡公司股票之證券詐欺犯行,業如前述。被告2人就一卡公司股票交易,利用不知情記者將該公司不實資訊,刊登於報章、雜誌之行為,應依行為時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罰,其復以內容不實之報刊、雜誌等文書對外欺罔而出售一卡公司股票,自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行為時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處,已如前述,此兩罪間有方法目的關係,依修正前之牽連犯,從一重行為時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斷。

(三)再者,被告於犯罪事實二、㈡、㈢部分所為,另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按被告2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44條於95年1月11日修正,惟該條第1項有關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並未修正),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按被告2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

175 條於101年1月4日修正增訂同條第2、3項,而該條第1項有關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之法定刑部分並未修正,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之規定論處。蓋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即係所謂之證券業務,同法第15條規定甚明。又該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按被告2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於101年1月4日修正增訂第2項有關外國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之規定,同條第1項並未修正,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可知法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時,應由實際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人負責,再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已包含違反同法第22條第3項、第1項之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對非特定人公開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之規定(被告2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22條,於95年1月11日修正第1項,刪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非特定人公開出售所有之公司股票之規定,僅明定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對非特定人公開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之規定,並於該第4項、第5項明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遵行事項;嗣該條於101年1月4日再度修正該條第1項並未修正,第3項準用之規定為文字調整修正)此部分遂不另論罪。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之犯行,既謂業務,其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之性質,乃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被告2人與羅唯禮、金正華、袁昌樺就事實

二、㈡部分;被告2人與李建華、羅唯禮、金正華間就事實

二、㈢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所犯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之罪及同法第175條之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處斷。

五、原審對被告2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就被告2人犯罪事實二、㈠部分所為,渠2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推由被告陳俟杰接受不知情報紙、雜誌記者訪問之方法,表示有關發行市場或有價證券交易投資判斷之不實資訊,觸犯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6款之罪,原判決未予敘明,於法有違。㈡就被害人部分,除起訴書所載被害人陳張懷文等67人外,被告2人共同詐騙其餘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犯行,有連續犯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加以審理,原審漏未審酌,自有未合。㈢原判決認鈴木旭亦為共同正犯,惟依卷附相關證物及證人供述,鈴木旭提供相關資料供鑑價,係作為供一卡公司內部經營規劃之用,縱鈴木旭確有提供上開不實資料供被告陳俟杰轉交泛美公司製作鑑價報告,實難定鈴木旭與被告2人間,就上開提供不實鑑價報告並而對外販售一卡公司股票之行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審論以共同正犯,尚有未洽。被告2人否認全部犯行,固無足採,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暨定執行刑撤銷改判。

六、按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㈠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㈡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㈢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定有明文。而本法第7條並非規定案件一旦逾8年未判決確定,且被告提出聲請,法院即當然認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予酌量減輕其刑,法院仍應綜合審酌第7條各款情形,如認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確已受侵害且情節確屬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時,始得酌量減輕其刑。本案自第一審繫屬日94年11月14日迄今已逾8年,尚未判決確定,被告陳姵錡之辯護人於刑事綜合辯護意旨狀聲請酌減被告陳姵錡之刑(見本院更三卷二第217頁),本院審酌被告陳姵錡曾因另案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脫免執行,逃逸無蹤而經執行檢察官於100年12月14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字第5823號通緝在案(見被告陳姵錡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陳姵錡於本院更二審101年2月9日、101年3月8日、101年4月25日、101年6月26日、101年8月14日準備或審判期日均未到庭,造成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此屬被告陳姵錡個人事由造成本案之延滯,難認對被告陳姵錡迅速審判權利有重大之影響而符合前開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至於被告陳俟杰部分,其自始即堅持為無罪答辯,亦未依法聲請依刑事妥速審判法酌減其刑,且其已委任辯護人為其辯護堪認實質辯護權已受保障,無需本院再為特殊之訴訟照料,依上開規定,被告陳俟杰未聲請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本院自無需予以斟酌,從而被告陳姵錡及陳俟杰均無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適用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陳俟杰、陳姵錡憑藉民眾對公司營運狀況及專利技術暨相關KNOW HOW資訊價值,查證不易,國人對於高科技產品投資需求甚殷等情,伺機共同訛詐投資人,對投資人造成之危害甚鉅,且嚴重破壞證券交易市場之安全性,再參酌渠2人犯罪目的係為圖個人暴利,未為實際營業行為,渠2人均為一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所分擔之犯行不分軒輊,且犯後均飾詞卸責,對被害人未予任何補償,未見悔意及其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被告陳俟杰、陳姵錡均有期徒刑5年6月。扣案之公司簡介及泛美公司鑑價報告等物,業經被告2人或共同被告交付各該投資人,已非被告或共同被告所有,故而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第174條第1項第6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梁耀鑌法 官 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淑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⒈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附表:

┌────────────────────────────────────────────────────┐│購買一卡公司股票之被害人一覽表 ││附註: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43號卷,下稱偵一卷。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下稱偵二卷,本卷第1宗稱「偵二卷1」,本卷第2宗稱「偵二卷 ││ 2」。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卷,下稱偵三卷,本卷第1宗稱「偵三卷1」,本卷第2宗稱「偵三卷 ││ 2」。 ││ 。 ││**本表係依扣押物編號7一卡公司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等資料製 ││作(扣案證物外放) │├──┬───┬──┬────┬─────┬─────┬─────┬──────┬────────────┤│編號│姓 名│數量│單張金額│總金額 │介紹人 │過戶時間 │頁數 │附件 │├──┼───┼──┼────┼─────┼─────┼─────┼──────┼────────────┤│1 │劉昭麟│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7.26 │偵一卷第84頁│ │├──┼───┼──┼────┼─────┼─────┼─────┼──────┼────────────┤│2 │吳世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黃│91.07.26 │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守德 │ │、偵二卷2第 │ ││ │ │ │ │ │ │ │186頁 │ │├──┼───┼──┼────┼─────┼─────┼─────┼──────┼────────────┤│3 │何宏銘│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6 │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 │ │、偵二卷2第 │ ││ │ │ │ │ │ │ │184頁至第186│ ││ │ │ │ │ │ │ │頁 │ │├──┼───┼──┼────┼─────┼─────┼─────┼──────┼────────────┤│4 │王春寶│3張 │9萬5千元│28萬5千元 │不詳 │91.07.25 │偵一卷第84頁│ │├──┼───┼──┼────┼─────┼─────┼─────┼──────┼────────────┤│5 │吳禮安│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5 │偵一卷第84頁│ ││ │ ├──┼────┼─────┤ ├─────┼──────┼────────────┤│ │ │1張 │9萬5千元│9萬5千元 │ │91.07.31 │偵一卷第88頁│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2 │偵一卷第89頁│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12 │偵一卷第89頁│ │├──┼───┼──┼────┼─────┼─────┼─────┼──────┼────────────┤│6 │徐尹方│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偵一卷第84頁│ │├──┼───┼──┼────┼─────┼─────┼─────┼──────┼────────────┤│7 │陳城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偵一卷第84頁│ ││ │ ├──┼────┼─────┤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1.05 │偵一卷第93頁│ │├──┼───┼──┼────┼─────┼─────┼─────┼──────┼────────────┤│8 │管淑瑩│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偵一卷第84頁│ ││ │ ├──┼────┼─────┤ ├─────┼──────┤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0.31 │偵一卷第94頁│ │├──┼───┼──┼────┼─────┼─────┼─────┼──────┼────────────┤│9 │施純傑│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遠展公司之│91.07.24 │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 │ │ │不詳人員 │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184頁至第186│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股 ││ │ │ │ │ │ │ │頁、第287頁 │票3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 │ │ │ │ │至第290頁 │登記表3份 │├──┼───┼──┼────┼─────┼─────┼─────┼──────┼────────────┤│10 │林彥宏│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偵一卷第84頁│ │├──┼───┼──┼────┼─────┼─────┼─────┼──────┼────────────┤│11 │潘伯彥│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偵一卷第84頁│ │├──┼───┼──┼────┼─────┼─────┼─────┼──────┼────────────┤│12 │崔建國│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4 │偵一卷第84頁│ │├──┼───┼──┼────┼─────┼─────┼─────┼──────┼────────────┤│13 │陳俊達│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4 │偵一卷第84頁│ ││ │ ├──┼────┼─────┤ ├─────┼──────┤ ││ │ │2張 │4萬5千元│9萬元 │ │91.11.12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2張 │2萬5千元│5萬5千元 │ │91.10.18 │偵一卷第94頁│ │├──┼───┼──┼────┼─────┼─────┼─────┼──────┼────────────┤│14 │王以平│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4 │偵一卷第84頁│ │├──┼───┼──┼────┼─────┼─────┼─────┼──────┼────────────┤│15 │陳永錚│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4 │偵一卷第84頁│ │├──┼───┼──┼────┼─────┼─────┼─────┼──────┼────────────┤│16 │劉伯彣│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4 │偵一卷第84頁│ │├──┼───┼──┼────┼─────┼─────┼─────┼──────┼────────────┤│17 │黃建人│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2 │偵一卷第84頁│ │├──┼───┼──┼────┼─────┼─────┼─────┼──────┼────────────┤│18 │黃志名│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之│91.07.22 │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1張、同││ │ │ │ │ │不詳人員 │ │、偵二卷2第 │意書1份、財政部臺北市國 ││ │ │ │ │ │ │ │184頁至第186│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 │ │ │ │ │ │頁、第295 頁│徵稅額繳款書1份 ││ │ │ │ │ │ │ │至第296頁 │ │├──┼───┼──┼────┼─────┼─────┼─────┼──────┼────────────┤│19 │林忠榮│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李│91.07.19 │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1張、財││ │ ├──┼────┼─────┤志祥 ├─────┤、第89頁、第│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7.22 │90頁。偵二卷│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 ├──┼────┼─────┤ ├─────┤2第184頁至第│1份、一卡公司股票轉讓登 ││ │ │4張 │9萬8千元│39萬2千元 │ │91.08.15 │186頁、第308│記表1份 ││ │ ├──┼────┼─────┤ ├─────┤頁至第309頁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 │ ││ │ ├──┼────┼─────┤ ├─────┤ │ ││ │ │3張 │1萬元 │3萬元 │ │91.08.12 │ │ ││ │ ├──┼────┼─────┤ ├─────┤ │ ││ │ │7張 │9萬8千元│68萬6千元 │ │91.08.12 │ │ │├──┼───┼──┼────┼─────┼─────┼─────┼──────┼────────────┤│20 │楊肅圭│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9 │偵一卷第84頁│ │├──┼───┼──┼────┼─────┼─────┼─────┼──────┼────────────┤│21 │翁瓊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9 │偵一卷第84頁│ │├──┼───┼──┼────┼─────┼─────┼─────┼──────┼────────────┤│22 │金南華│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遠展公司張│91.07.19 │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懷珊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9 │偵一卷第91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3份、股 ││ │ ├──┼────┼─────┤ ├─────┼──────┤票1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9 │偵一卷第91頁│登記表1份、同意書2份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185│ ││ │ │ │ │ │ │ │頁、第243 頁│ ││ │ │ │ │ │ │ │至第246頁 │ │├──┼───┼──┼────┼─────┼─────┼─────┼──────┼────────────┤│23 │李清文│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19 │偵一卷第84頁│ │├──┼───┼──┼────┼─────┼─────┼─────┼──────┼────────────┤│24 │洪啟榮│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19 │偵一卷第84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8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8 │偵一卷第91頁│ │├──┼───┼──┼────┼─────┼─────┼─────┼──────┼────────────┤│25 │楊仁榮│2張 │9萬5千元│19萬元 │世成公司許│91.07.17 │偵一卷第84頁│ ││ │ ├──┼────┼─────┤秀玲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6.26 │偵一卷第85頁│ ││ │ ├──┼────┼─────┤ ├─────┼──────┤ ││ │ │1張 │8萬9千元│8萬9千元 │ │91.06.28 │偵一卷第85頁│ ││ │ ├──┼────┼─────┤ ├─────┼──────┤ ││ │ │1張 │9萬5千元│9萬5千元 │ │91.07.29 │偵一卷第88頁│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09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09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9.27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12張│2萬5千元│30萬元 │ │91.11.04 │偵一卷第94頁│ │├──┼───┼──┼────┼─────┼─────┼─────┼──────┼────────────┤│26 │胡宜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5 │偵一卷第84頁│ │├──┼───┼──┼────┼─────┼─────┼─────┼──────┼────────────┤│27 │鄭天生│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5 │偵一卷第84頁│ │├──┼───┼──┼────┼─────┼─────┼─────┼──────┼────────────┤│28 │羅東賓│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5 │偵一卷第84頁│ │├──┼───┼──┼────┼─────┼─────┼─────┼──────┼────────────┤│29 │吳家茂│1張 │9萬5千元│9萬5千元 │不詳 │91.07.15 │偵一卷第84頁│ ││ │ ├──┼────┼─────┤ ├─────┼──────┤ ││ │ │12張│2萬5千元│30萬元 │ │91.11.04 │偵一卷第94頁│ │├──┼───┼──┼────┼─────┼─────┼─────┼──────┼────────────┤│30 │賀瑞麟│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7.12 │偵一卷第84頁│ │├──┼───┼──┼────┼─────┼─────┼─────┼──────┼────────────┤│31 │洪俊傑│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2 │偵一卷第84頁│ │├──┼───┼──┼────┼─────┼─────┼─────┼──────┼────────────┤│32 │沈文儀│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12 │偵一卷第84頁│ │├──┼───┼──┼────┼─────┼─────┼─────┼──────┼────────────┤│33 │張金水│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川式資訊公│91.07.12 │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推銷人劉夢 ││ │ │ │ │ │司劉夢珊 │ │、偵二卷2第 │珊名片影本1份、同意書1份││ │ │ │ │ │ │ │67頁、第1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 │ │ │ │ │ │ │頁至第149頁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 │ │ │ │ │ │ │ │款書1份、一卡公司簡介、 ││ │ │ │ │ │ │ │ │股票2張、一卡公司股票轉 ││ │ │ │ │ │ │ │ │讓登記表2份 │├──┼───┼──┼────┼─────┼─────┼─────┼──────┼────────────┤│34 │陳信坤│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2 │偵一卷第84頁│ │├──┼───┼──┼────┼─────┼─────┼─────┼──────┼────────────┤│35 │施文瑞│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2 │偵一卷第84頁│ │├──┼───┼──┼────┼─────┼─────┼─────┼──────┼────────────┤│36 │林明宏│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展雲公司陳│91.07.12 │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手書過程表1││ │ ├──┼────┼─────┤秋蘭 ├─────┼──────┤張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1.04 │偵一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66 │ ││ │ │ │ │ │ │ │頁、第113 頁│ │├──┼───┼──┼────┼─────┼─────┼─────┼──────┼────────────┤│37 │熊澤龍│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元富公司不│91.07.10 │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 ││ │ ├──┼────┼─────┤詳之人 ├─────┼──────┤ ││ │ │2張 │5萬4千元│10萬8千元 │ │91.08.07 │偵一卷第87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67 │ ││ │ │ │ │ │ │ │頁 │ │├──┼───┼──┼────┼─────┼─────┼─────┼──────┼────────────┤│38 │陳澤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10 │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 │ │、偵二卷2第 │ ││ │ │ │ │ │ │ │67頁 │ │├──┼───┼──┼────┼─────┼─────┼─────┼──────┼────────────┤│39 │楊乃嘉│20張│9萬8千元│196萬元 │遠展公司宋│91.07.09 │偵一卷第84頁│偵查筆錄1份 ││ │ ├──┼────┼─────┤奕璇 ├─────┼──────┤ ││ │ │6張 │1萬元 │6萬元 │ │91.08.23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67 │ ││ │ │ │ │ │ │ │頁 │ │├──┼───┼──┼────┼─────┼─────┼─────┼──────┼────────────┤│40 │劉嘉烽│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8 │偵一卷第84頁│ │├──┼───┼──┼────┼─────┼─────┼─────┼──────┼────────────┤│41 │張佑齊│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8 │偵一卷第84頁│ │├──┼───┼──┼────┼─────┼─────┼─────┼──────┼────────────┤│42 │翁國耀│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8 │偵一卷第84頁│ │├──┼───┼──┼────┼─────┼─────┼─────┼──────┼────────────┤│43 │邱國棟│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5 │偵一卷第85頁│ │├──┼───┼──┼────┼─────┼─────┼─────┼──────┼────────────┤│44 │徐保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元富公司不│91.07.05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同意書2份、││ │ ├──┼────┼─────┤詳之人 ├─────┤、第89頁。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14 │二卷2第66頁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 ├──┼────┼─────┤ ├─────┤、第126頁至 │書1份、元富投資顧問股份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4 │第130頁 │有限公司委任契約書表1份 ││ │ │ │ │ │ │ │ │、發票1張 │├──┼───┼──┼────┼─────┼─────┼─────┼──────┼────────────┤│45 │王少清│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元富公司張│91.07.05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 │ │ │桂英 │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67頁、第69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股 ││ │ │ │ │ │ │ │至第71頁 │票1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 │ │ │ │ │ │登記表1份 │├──┼───┼──┼────┼─────┼─────┼─────┼──────┼────────────┤│46 │馬嘉宏│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元富公司蔡│91.07.05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 │ │ │ 竹 │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66頁、第135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發 ││ │ │ │ │ │ │ │頁至第138頁 │票1張、同意書1份、股票1 ││ │ │ │ │ │ │ │ │張 │├──┼───┼──┼────┼─────┼─────┼─────┼──────┼────────────┤│47 │朱麗雲│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之張德│91.07.05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 │ │ │惠 │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66頁至第67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同 ││ │ │ │ │ │ │ │、第131頁至 │意書1份、股票2張 ││ │ │ │ │ │ │ │第132頁 │ │├──┼───┼──┼────┼─────┼─────┼─────┼──────┼────────────┤│48 │韓劍平│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元富公司曾│91.07.05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同意書1份、││ │ │ │ │ │雯娟 │ │、偵二卷2第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 │ │ │ │ │ │66頁、第114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 │ │ │ │ │ │頁至第120頁 │書1份、發票1份、股票1張 ││ │ │ │ │ │ │ │ │、一卡公司股票轉讓登記表││ │ │ │ │ │ │ │ │1份、臺北銀行活期存款存 ││ │ │ │ │ │ │ │ │摺1份(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6)、一卡公司股東股權申││ │ │ │ │ │ │ │ │購書1份 │├──┼───┼──┼────┼─────┼─────┼─────┼──────┼────────────┤│49 │陳淑香│3張 │9萬元 │27萬元 │不詳 │91.07.05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同意書2份、││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05 │偵一卷第88頁│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66 │ ││ │ │ │ │ │ │ │頁、第126頁 │ ││ │ │ │ │ │ │ │至第130頁 │ │├──┼───┼──┼────┼─────┼─────┼─────┼──────┼────────────┤│50 │洪錦昇│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05 │偵一卷第85頁│ │├──┼───┼──┼────┼─────┼─────┼─────┼──────┼────────────┤│51 │范治成│5張 │9萬8千元│49萬元 │不詳 │91.07.05 │偵一卷第85頁│ │├──┼───┼──┼────┼─────┼─────┼─────┼──────┼────────────┤│52 │王靜苓│10張│9萬8千元│98萬元 │不詳 │91.07.05 │偵一卷第85頁│ │├──┼───┼──┼────┼─────┼─────┼─────┼──────┼────────────┤│53 │張浩銘│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05 │偵一卷第85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19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9 │偵一卷第91頁│ │├──┼───┼──┼────┼─────┼─────┼─────┼──────┼────────────┤│54 │黃啟華│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7.05 │偵一卷第85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3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3 │偵一卷第91頁│ │├──┼───┼──┼────┼─────┼─────┼─────┼──────┼────────────┤│55 │徐茂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5 │偵一卷第85頁│ │├──┼───┼──┼────┼─────┼─────┼─────┼──────┼────────────┤│56 │徐健國│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5 │偵一卷第85頁│ │├──┼───┼──┼────┼─────┼─────┼─────┼──────┼────────────┤│57 │廖本榕│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之陳秋│91.07.05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 │ │ │蘭 │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61 頁第150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同 ││ │ │ │ │ │ │ │至第153頁 │意書1份、股票1張、一卡公││ │ │ │ │ │ │ │ │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58 │王良旗│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05 │偵一卷第85頁│ │├──┼───┼──┼────┼─────┼─────┼─────┼──────┼────────────┤│59 │吳家茂│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5 │偵一卷第85頁│ │├──┼───┼──┼────┼─────┼─────┼─────┼──────┼────────────┤│60 │詹國昌│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世成公司許│91.07.03 │偵一卷第85頁│調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秀玲、陳元├─────┼──────┤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1張 │1萬元 │1萬元 │彥 │91.08.08 │偵一卷第87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3份、同 ││ │ ├──┼────┼─────┤ ├─────┼──────┤意書2份、股票4張、一卡公││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08 │偵一卷第87頁│司股票轉讓登記表4份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1第252│ ││ │ │ │ │ │ │ │頁至第271頁 │ │├──┼───┼──┼────┼─────┼─────┼─────┼──────┼────────────┤│61 │唐世安│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03 │偵一卷第85頁│ │├──┼───┼──┼────┼─────┼─────┼─────┼──────┼────────────┤│62 │官淑英│3張 │9萬5千元│28萬5千元 │不詳 │91.07.03 │偵一卷第85頁│ │├──┼───┼──┼────┼─────┼─────┼─────┼──────┼────────────┤│63 │張麗秋│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03 │偵一卷第85頁│ │├──┼───┼──┼────┼─────┼─────┼─────┼──────┼────────────┤│64 │祝孝剛│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世成公司許│91.07.03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 ├──┼────┼─────┤秀玲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9.11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11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60 │ ││ │ │ │ │ │ │ │頁 │ │├──┼───┼──┼────┼─────┼─────┼─────┼──────┼────────────┤│65 │李彩雲│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8 │偵一卷第85頁│ │├──┼───┼──┼────┼─────┼─────┼─────┼──────┼────────────┤│66 │彭世榮│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許│91.06.28 │偵一卷第85頁│調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 │ │ │秀玲 │ │、偵二卷1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217至第218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同 ││ │ │ │ │ │ │ │、第219頁至 │意書1份、股票1張、一卡公││ │ │ │ │ │ │ │第221頁 │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67 │林法勤│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莊│91.06.28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寶純 │ │、偵二卷2第 │ ││ │ │ │ │ │ │ │60頁 │ │├──┼───┼──┼────┼─────┼─────┼─────┼──────┼────────────┤│68 │郭昭真│3張 │9萬5千元│28萬5千元 │不詳 │91.06.28 │偵一卷第85頁│ │├──┼───┼──┼────┼─────┼─────┼─────┼──────┼────────────┤│69 │李正立│5張 │9萬5千元│47萬5千元 │不詳 │91.06.28 │偵一卷第85頁│ ││ │ ├──┼────┼─────┤ ├─────┼──────┤ ││ │ │10張│2萬5千元│25萬元 │ │91.11.01 │偵一卷第94頁│ │├──┼───┼──┼────┼─────┼─────┼─────┼──────┼────────────┤│70 │周浩民│3張 │9萬5千元│28萬5千元 │不詳 │91.06.27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2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12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5張 │2萬5千元│12萬5千元 │ │91.11.05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59 │ ││ │ │ │ │ │ │ │頁至第62頁 │ │├──┼───┼──┼────┼─────┼─────┼─────┼──────┼────────────┤│71 │邱熙庭│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6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 │ │、偵二卷2第 │ ││ │ │ │ │ │ │ │59頁至第62頁│ │├──┼───┼──┼────┼─────┼─────┼─────┼──────┼────────────┤│72 │章如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展雲公司徐│91.06.26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名義├──┼────┼─────┤瑋玲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人章文│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1.04 │偵一卷第94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股 ││ │芸) │ │(增資)│ │ │ ├──────┤票2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 │ │ │ │ │偵二卷2第61 │登記表2份(以90年7月25日││ │ │ │ │ │ │ │頁、第38頁至│出生之孫女章文芸名義購買││ │ │ │ │ │ │ │第41頁 │) │├──┼───┼──┼────┼─────┼─────┼─────┼──────┼────────────┤│73 │林君燁│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6 │偵一卷第85頁│ │├──┼───┼──┼────┼─────┼─────┼─────┼──────┼────────────┤│74 │蔡立群│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6 │偵一卷第85頁│ │├──┼───┼──┼────┼─────┼─────┼─────┼──────┼────────────┤│75 │張博禛│10張│9萬8千元│98萬元 │不詳 │91.06.26 │偵一卷第85頁│ ││ │ ├──┼────┼─────┤ ├─────┼──────┤ ││ │ │3張 │1萬元 │3萬元 │ │91.08.09 │偵一卷第87頁│ │├──┼───┼──┼────┼─────┼─────┼─────┼──────┼────────────┤│76 │易世正│5張 │9萬5千元│47萬5千元 │不詳 │91.06.26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9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29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4 │偵一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59 │ ││ │ │ │ │ │ │ │頁至第62頁 │ │├──┼───┼──┼────┼─────┼─────┼─────┼──────┼────────────┤│77 │陳明峰│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元富金融投│91.06.24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資顧問有限│ │、偵二卷2第 │ ││ │ │ │ │ │公司楊家雯│ │60頁 │ │├──┼───┼──┼────┼─────┼─────┼─────┼──────┼────────────┤│78 │楊焱名│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4 │偵一卷第85頁│ │├──┼───┼──┼────┼─────┼─────┼─────┼──────┼────────────┤│79 │俞敬臣│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24 │偵一卷第85頁│ │├──┼───┼──┼────┼─────┼─────┼─────┼──────┼────────────┤│80 │鄭秀清│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4 │偵一卷第85頁│ │├──┼───┼──┼────┼─────┼─────┼─────┼──────┼────────────┤│81 │黃啟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1 │偵一卷第85頁│ │├──┼───┼──┼────┼─────┼─────┼─────┼──────┼────────────┤│82 │劉綠絹│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公司之│91.06.21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 │ │ │謝茂雄 │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32頁、第36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股 ││ │ │ │ │ │ │ │至第37頁 │票1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 │ │ │ │ │ │登記表1份 │├──┼───┼──┼────┼─────┼─────┼─────┼──────┼────────────┤│83 │陳月英│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公司之│91.06.21 │偵一卷第85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 │ │ │謝茂雄 │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32頁、第34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股 ││ │ │ │ │ │ │ │至第35頁 │票1張、一卡公司股票轉讓 ││ │ │ │ │ │ │ │ │登記表1份 │├──┼───┼──┼────┼─────┼─────┼─────┼──────┼────────────┤│84 │盧寬偉│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6.21 │偵一卷第85頁│ │├──┼───┼──┼────┼─────┼─────┼─────┼──────┼────────────┤│85 │余孟勳│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1 │偵一卷第86頁│ │├──┼───┼──┼────┼─────┼─────┼─────┼──────┼────────────┤│86 │賴昭榮│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林│91.06.21 │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稱買1張9萬5││ │ │ │ │ │瑞玲 │ │、偵二卷2第 │千元),惟應以財政部台北││ │ │ │ │ │ │ │32頁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所載金額││ │ │ │ │ │ │ │ │較具可靠性。 │├──┼───┼──┼────┼─────┼─────┼─────┼──────┼────────────┤│87 │王慶然│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21 │偵一卷第86頁│ │├──┼───┼──┼────┼─────┼─────┼─────┼──────┼────────────┤│88 │許昭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林│91.06.21 │偵一卷第86頁│調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 │ │ │瑞玲 │ │、偵二卷1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224頁至第229│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同 ││ │ │ │ │ │ │ │頁 │意書1份、股票1張、一卡公││ │ │ │ │ │ │ │ │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89 │陳美麗│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19 │偵一卷第86頁│ │├──┼───┼──┼────┼─────┼─────┼─────┼──────┼────────────┤│90 │李洪源│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14 │偵一卷第86頁│ │├──┼───┼──┼────┼─────┼─────┼─────┼──────┼────────────┤│91 │陳恆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17 │偵一卷第86頁│ │├──┼───┼──┼────┼─────┼─────┼─────┼──────┼────────────┤│92 │賀新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14 │偵一卷第86頁│ │├──┼───┼──┼────┼─────┼─────┼─────┼──────┼────────────┤│93 │張國惠│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全盛公司陳│91.06.14 │偵一卷第86頁│ ││ │ ├──┼────┼─────┤秋蘭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6.03 │偵一卷第86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6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6 │偵一卷第91頁│ │├──┼───┼──┼────┼─────┼─────┼─────┼──────┼────────────┤│94 │林文基│17張│9萬8千元│166萬6千元│遠展公司楊│91.06.13 │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宜忠 │ │、偵二卷2第 │ ││ │ │ │ │ │ │ │32頁 │ │├──┼───┼──┼────┼─────┼─────┼─────┼──────┼────────────┤│95 │張素月│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展雲公司、│91.06.07 │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1張、一││ │ │ │ │ │遠展公司呂│ │、偵二卷2第 │卡公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 │ │ │ │ │孟儒 │ │32頁、第297 │、同意書1份、財政部臺北 ││ │ │ │ │ │ │ │頁至第299頁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 │├──┼───┼──┼────┼─────┼─────┼─────┼──────┼────────────┤│96 │周大為│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07 │偵一卷第86頁│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9.11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11 │偵一卷第93頁│ │├──┼───┼──┼────┼─────┼─────┼─────┼──────┼────────────┤│97 │葉俊宏│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07 │偵一卷第86頁│被害人稱買1張,價格為9萬││ │ │ │ │ │ │ │、偵二卷2第 │3千元,惟應以財市國稅局 ││ │ │ │ │ │ │ │31頁至第33頁│年度證券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 │ │ │ │ │ │ │較具可靠性。 ││ │ │ │ │ │ │ │ │ ││ │ │ │ │ │ │ │ │ │├──┼───┼──┼────┼─────┼─────┼─────┼──────┼────────────┤│98 │陳文健│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07 │偵一卷第86頁│ │├──┼───┼──┼────┼─────┼─────┼─────┼──────┼────────────┤│99 │任文煇│5張 │8萬元 │40萬元 │不詳 │91.06.07 │偵一卷第86頁│ │├──┼───┼──┼────┼─────┼─────┼─────┼──────┼────────────┤│100 │葉志國│10張│8萬元 │80萬元 │不詳 │91.06.05 │偵一卷第86頁│ │├──┼───┼──┼────┼─────┼─────┼─────┼──────┼────────────┤│101 │陳素麗│20張│8萬元 │160萬元 │不詳 │91.06.05 │偵一卷第86頁│ │├──┼───┼──┼────┼─────┼─────┼─────┼──────┼────────────┤│102 │邱國棟│1張 │8萬8千元│8萬8千元 │不詳 │91.06.05 │偵一卷第86頁│ │├──┼───┼──┼────┼─────┼─────┼─────┼──────┼────────────┤│103 │蘇靜茹│1張 │8萬8千元│8萬8千元 │不詳 │91.06.05 │偵一卷第86頁│前夫以其名義購買 ││ │ │ │ │ │ │ │、偵二卷2第 │ ││ │ │ │ │ │ │ │31頁至第33頁│ │├──┼───┼──┼────┼─────┼─────┼─────┼──────┼────────────┤│104 │覃月蓉│2張 │8萬元 │16萬元 │元富公司陳│91.06.05 │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 ││ │(起訴 │ │ │ │淑貞 │ │、偵二卷2第 │ ││ │書誤載│ │ │ │ │ │14頁 │ ││ │為彈月│ │ │ │ │ │ │ ││ │蓉) │ │ │ │ │ │ │ │├──┼───┼──┼────┼─────┼─────┼─────┼──────┼────────────┤│105 │張開源│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05 │偵一卷第86頁│ │├──┼───┼──┼────┼─────┼─────┼─────┼──────┼────────────┤│106 │李慈軒│15張│9萬8千元│147萬元 │不詳 │91.06.05 │偵一卷第86頁│ │├──┼───┼──┼────┼─────┼─────┼─────┼──────┼────────────┤│107 │黃榮義│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05 │偵一卷第86頁│ │├──┼───┼──┼────┼─────┼─────┼─────┼──────┼────────────┤│108 │林活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6.05 │偵一卷第86頁│ │├──┼───┼──┼────┼─────┼─────┼─────┼──────┼────────────┤│109 │方成泓│4張 │9萬8千元│39萬2千元 │不詳 │91.06.05 │偵一卷第86頁│ │├──┼───┼──┼────┼─────┼─────┼─────┼──────┼────────────┤│110 │許書銜│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05 │偵一卷第86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09 │偵一卷第87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09 │偵一卷第87頁│ │├──┼───┼──┼────┼─────┼─────┼─────┼──────┼────────────┤│111 │楊鄧雪│1張 │8萬8千元│8萬8千元 │不詳 │91.06.05 │偵一卷第86頁│其子幫其購買 ││ │妹 │ │ │ │ │ │、偵二卷2第 │ ││ │ │ │ │ │ │ │12頁至第14頁│ │├──┼───┼──┼────┼─────┼─────┼─────┼──────┼────────────┤│112 │林永潔│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某不詳公司│91.06.05 │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4張、一││ │ ├──┼────┼─────┤之王松貞 ├─────┤、第87頁。偵│卡公司股票轉讓登記表4份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09 │二卷2第15頁 │、同意書2份、財政部臺北 ││ │ ├──┼────┼─────┤ ├─────┤、第254頁至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09 │第260頁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3份 ││ │ │ │ │ │ │ │ │ ││ │ │ │ │ │ │ │ │ │├──┼───┼──┼────┼─────┼─────┼─────┼──────┼────────────┤│113 │李漢仁│3張 │8萬元 │24萬元 │元富公司不│91.06.05 │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 ││ │ ├──┼────┼─────┤詳之人 ├─────┼──────┤ ││ │ │2張 │8萬元 │16萬元 │ │91.05.29 │偵一卷第86頁│ ││ │ ├──┼────┼─────┤ ├─────┼──────┤ ││ │ │10張│4萬7千元│47萬元 │ │91.10.31 │偵一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14 │ ││ │ │ │ │ │ │ │頁 │ │├──┼───┼──┼────┼─────┼─────┼─────┼──────┼────────────┤│114 │柯國霖│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6.03 │偵一卷第86頁│ │├──┼───┼──┼────┼─────┼─────┼─────┼──────┼────────────┤│115 │陳影珮│3張 │8萬8千元│26萬4千元 │遠展公司呂│91.06.03 │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一卡公司股 ││ │ ├──┼────┼─────┤孟儒 ├─────┤、第89頁。偵│票轉讓登記表2份、股票4張││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二卷2第13頁 │、同意書2份、財政部臺北 ││ │ │ │ │ │ │ │、第20頁至第│ ││ │ │ │ │ │ │ │22頁背面 │ │├──┼───┼──┼────┼─────┼─────┼─────┼──────┼────────────┤│116 │甘政弘│3張 │8萬8千元│26萬4千元 │不詳 │91.05.31 │偵一卷第86頁│ ││ │ ├──┼────┼─────┤ ├─────┤、第89頁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 │ │├──┼───┼──┼────┼─────┼─────┼─────┼──────┼────────────┤│117 │鄭又晉│5張 │9萬8千元│49萬元 │李玉昭 │91.05.31 │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稱各買5萬元││ │ │ │ │ │ │ │、偵二卷2第 │,共10張),惟應市國稅局││ │ │ │ │ │ │ │14 頁 │年度般代徵稅額繳較具可靠││ │ │ │ │ │ │ │ │性。 ││ │ │ │ │ │ │ │ │ ││ │ │ │ │ │ │ │ │ │├──┼───┼──┼────┼─────┼─────┼─────┼──────┼────────────┤│118 │李中興│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標準投顧公│91.05.31 │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 ││ │ ├──┼────┼─────┤司李玉昭 ├─────┤、第87頁。偵│ ││ │ │2張 │5萬4千元│10萬8千元 │ │91.08.07 │二卷2第14頁 │ │├──┼───┼──┼────┼─────┼─────┼─────┼──────┼────────────┤│119 │許惠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5.31 │偵一卷第86頁│ │├──┼───┼──┼────┼─────┼─────┼─────┼──────┼────────────┤│120 │黃添樑│1張 │8萬8千元│8萬8千元 │不詳 │91.05.29 │偵一卷第86頁│ │├──┼───┼──┼────┼─────┼─────┼─────┼──────┼────────────┤│121 │陳張懷│2張 │8萬元 │16萬元 │元富投資顧│91.05.29 │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文 │ │ │ │問徐淑惠 │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13頁、第23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同 ││ │ │ │ │ │ │ │至第26頁 │意書1份、元富投資顧問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收據1份、台北 ││ │ │ │ │ │ │ │ │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 ││ │ │ │ │ │ │ │ │份、委託授權同意書1份 │├──┼───┼──┼────┼─────┼─────┼─────┼──────┼────────────┤│122 │林金泉│5張 │9萬8千元│49萬元 │不詳 │91.05.29 │偵一卷第86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9.11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9.11 │偵一卷第93頁│ │├──┼───┼──┼────┼─────┼─────┼─────┼──────┼────────────┤│123 │冼秋萍│1張 │9萬8千元│ │遠展國際股│91.05.29 │偵一卷第86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 │ │ │份有限公司│ │、偵二卷2第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呂孟儒 │ │14頁、第17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份、同 ││ │ │ │ │ │ │ │至第19頁 │意書1份、股票1張、一卡公││ │ │ │ │ │ │ │ │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124 │張名任│100 │1萬元 │100萬元 │袁昌樺 │91.05.30 │偵一卷第86頁│ ││ │ │張 │ │ │ │ │ │ (其中90張係張瑋津借名││ │ │ │ │ │ │ │ │ 登記) │├──┼───┼──┼────┼─────┼─────┼─────┼──────┼────────────┤│125 │江品學│200 │1萬元 │200萬元 │不詳 │91.05.30 │偵一卷第86頁│ ││ │ │張 │ │ │ │ │ │ │├──┼───┼──┼────┼─────┼─────┼─────┼──────┼────────────┤│126 │陳權位│150 │1萬元 │150萬元 │不詳 │91.05.30 │偵一卷第86頁│ ││ │ │張 │ │ │ │ │ │ │├──┼───┼──┼────┼─────┼─────┼─────┼──────┼────────────┤│127 │曾享淳│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5.27 │偵一卷第87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30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30 │偵一卷第90頁│ │├──┼───┼──┼────┼─────┼─────┼─────┼──────┼────────────┤│128 │蔡錦雯│1張 │8萬8千元│8萬8千元 │不詳 │91.05.27 │偵一卷第87頁│ │├──┼───┼──┼────┼─────┼─────┼─────┼──────┼────────────┤│129 │林建達│1張 │8萬8千元│8萬8千元 │不詳 │91.05.27 │偵一卷第87頁│ │├──┼───┼──┼────┼─────┼─────┼─────┼──────┼────────────┤│130 │童月鶴│2張 │8萬元 │16萬元 │不詳 │91.05.27 │偵一卷第87頁│ │├──┼───┼──┼────┼─────┼─────┼─────┼──────┼────────────┤│131 │周萬銘│2張 │8萬元 │16萬元 │不詳 │91.05.27 │偵一卷第87頁│ │├──┼───┼──┼────┼─────┼─────┼─────┼──────┼────────────┤│132 │鄭奇芳│10張│1萬元 │10萬元 │不詳 │91.05.02 │偵一卷第87頁│ │├──┼───┼──┼────┼─────┼─────┼─────┼──────┼────────────┤│133 │林倩瑜│10張│5萬元 │50萬元 │不詳 │91.04.25 │偵一卷第87頁│ │├──┼───┼──┼────┼─────┼─────┼─────┼──────┼────────────┤│134 │王瓊瑤│10張│5萬元 │50萬元 │不詳 │91.04.25 │偵一卷第87頁│ │├──┼───┼──┼────┼─────┼─────┼─────┼──────┼────────────┤│135 │曾淑敏│50張│5萬元 │250萬元 │不詳 │91.04.25 │偵一卷第87頁│ │├──┼───┼──┼────┼─────┼─────┼─────┼──────┼────────────┤│136 │曾裕 │130 │5萬元 │650萬元 │不詳 │91.04.25 │偵一卷第87頁│ ││ │ │張 │ │ │ │ │ │ │├──┼───┼──┼────┼─────┼─────┼─────┼──────┼────────────┤│137 │李蘇瑞│50張│1萬元 │50萬元 │不詳 │91.04.25 │偵一卷第87頁│ ││ │珠 ├──┼────┼─────┤ ├─────┼──────┼ ││ │ │150 │1萬元 │150萬元 │ │91.04.19 │偵一卷第87頁│ ││ │ │張 │ │ │ │ │ │ │├──┼───┼──┼────┼─────┼─────┼─────┼──────┼────────────┤│138 │章喜元│40張│10萬元 │400萬元 │不詳 │91.04.19 │偵一卷第87頁│ │├──┼───┼──┼────┼─────┼─────┼─────┼──────┼────────────┤│139 │鍾維達│30張│10萬元 │300萬元 │不詳 │91.04.18 │偵一卷第87頁│ ││ │ ├──┼────┼─────┤ ├─────┼──────┤ ││ │ │30張│10萬元 │300萬元 │ │91.04.19 │偵一卷第87頁│ │├──┼───┼──┼────┼─────┼─────┼─────┼──────┼────────────┤│140 │陳永錚│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9 │偵一卷第87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09 │偵一卷第87頁│ │├──┼───┼──┼────┼─────┼─────┼─────┼──────┼────────────┤│141 │倪湘娟│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09 │偵一卷第87頁│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02 │偵一卷第88頁│ │├──┼───┼──┼────┼─────┼─────┼─────┼──────┼────────────┤│142 │王源旭│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9 │偵一卷第87頁│ │├──┼───┼──┼────┼─────┼─────┼─────┼──────┼────────────┤│143 │廖秀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9 │偵一卷第87頁│ │├──┼───┼──┼────┼─────┼─────┼─────┼──────┼────────────┤│144 │廖慶和│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8 │偵一卷第87頁│ │├──┼───┼──┼────┼─────┼─────┼─────┼──────┼────────────┤│145 │林高生│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不詳 │91.08.08 │偵一卷第87頁│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08 │偵一卷第87頁│ ││ │ ├──┼────┼─────┤ ├─────┼──────┤ ││ │ │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 │91.09.09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9.09 │偵一卷第93頁│ │├──┼───┼──┼────┼─────┼─────┼─────┼──────┼────────────┤│146 │楊志雄│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08 │偵一卷第87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08 │偵一卷第87頁│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7.31 │偵一卷第88頁│ │├──┼───┼──┼────┼─────┼─────┼─────┼──────┼────────────┤│147 │魏煌晉│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07 │偵一卷第87頁│ │├──┼───┼──┼────┼─────┼─────┼─────┼──────┼────────────┤│148 │邱垂源│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不詳 │91.08.07 │偵一卷第87頁│ │├──┼───┼──┼────┼─────┼─────┼─────┼──────┼────────────┤│149 │洪榮燦│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7 │偵一卷第87頁│ │├──┼───┼──┼────┼─────┼─────┼─────┼──────┼────────────┤│150 │王麗雲│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7 │偵一卷第87頁│ │├──┼───┼──┼────┼─────┼─────┼─────┼──────┼────────────┤│151 │林敏蓉│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上新資訊有│91.08.07 │偵一卷第87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限公司何珮│ │、偵二卷2第 │ ││ │ │ │ │ │ │ │194頁 │ │├──┼───┼──┼────┼─────┼─────┼─────┼──────┼────────────┤│152 │徐浩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李│91.08.07 │偵一卷第87頁│調查筆錄1份 ││ │ │ │ │ │玉昭 │ │、偵二卷1第 │ ││ │ │ │ │ │ │ │230頁至第231│ ││ │ │ │ │ │ │ │頁 │ │├──┼───┼──┼────┼─────┼─────┼─────┼──────┼────────────┤│153 │高墀忠│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不詳公司之│91.08.07 │偵一卷第87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黃先生 │ │、偵二卷2第 │ ││ │ │ │ │ │ │ │193頁至第195│ ││ │ │ │ │ │ │ │頁 │ │├──┼───┼──┼────┼─────┼─────┼─────┼──────┼────────────┤│154 │陳永發│10張│9萬8千元│98萬元 │元富公司之│91.08.05 │偵一卷第87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不詳陳小姐│ │、偵二卷2第 │ ││ │ │ │ │ │ │ │222 頁 │ │├──┼───┼──┼────┼─────┼─────┼─────┼──────┼────────────┤│155 │侯芳松│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元富公司張│91.08.05 │偵一卷第87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桂瑛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22 頁 │ │├──┼───┼──┼────┼─────┼─────┼─────┼──────┼────────────┤│156 │郭心鈴│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偵一卷第87頁│ │├──┼───┼──┼────┼─────┼─────┼─────┼──────┼────────────┤│157 │陳雪娥│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05 │偵一卷第88頁│ │├──┼───┼──┼────┼─────┼─────┼─────┼──────┼────────────┤│158 │林暖俐│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偵一卷第88頁│ │├──┼───┼──┼────┼─────┼─────┼─────┼──────┼────────────┤│159 │張若婷│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不詳 │91.08.07 │偵一卷第88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9.09 │偵一卷第93頁│ ││ │ ├──┼────┼─────┤ ├─────┼──────┼────────────┤│ │ │5張 │5萬元 │25萬元 │ │91.11.18 │偵一卷第93頁│ │├──┼───┼──┼────┼─────┼─────┼─────┼──────┼────────────┤│160 │葉茂榮│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偵一卷第88頁│ │├──┼───┼──┼────┼─────┼─────┼─────┼──────┼────────────┤│161 │吳燿宇│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偵一卷第88頁│ │├──┼───┼──┼────┼─────┼─────┼─────┼──────┼────────────┤│162 │葉江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偵一卷第88頁│ │├──┼───┼──┼────┼─────┼─────┼─────┼──────┼────────────┤│163 │孫國清│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5 │偵一卷第88頁│ │├──┼───┼──┼────┼─────┼─────┼─────┼──────┼────────────┤│164 │曾昭玲│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2 │偵一卷第88頁│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9 │偵一卷第90頁│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29 │偵一卷第90頁│ │├──┼───┼──┼────┼─────┼─────┼─────┼──────┼────────────┤│165 │劉維元│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01 │偵一卷第88頁│ │├──┼───┼──┼────┼─────┼─────┼─────┼──────┼────────────┤│166 │洪大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1 │偵一卷第88頁│ ││ │ ├──┼────┼─────┤ ├─────┼──────┤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0.31 │偵一卷第94頁│ │├──┼───┼──┼────┼─────┼─────┼─────┼──────┼────────────┤│167 │劉一中│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1 │偵一卷第88頁│ │├──┼───┼──┼────┼─────┼─────┼─────┼──────┼────────────┤│168 │宋靜秋│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1 │偵一卷第88頁│ │├──┼───┼──┼────┼─────┼─────┼─────┼──────┼────────────┤│169 │陳安琪│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1 │偵一卷第88頁│ │├──┼───┼──┼────┼─────┼─────┼─────┼──────┼────────────┤│170 │鄭宏益│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31 │偵一卷第88頁│ │├──┼───┼──┼────┼─────┼─────┼─────┼──────┼────────────┤│171 │張詩岳│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31 │偵一卷第88頁│ ││ │ ├──┼────┼─────┤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1.04 │偵一卷第93頁│ │├──┼───┼──┼────┼─────┼─────┼─────┼──────┼────────────┤│172 │林世凡│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31 │偵一卷第88頁│ │├──┼───┼──┼────┼─────┼─────┼─────┼──────┼────────────┤│173 │陳鴻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謝│91.07.31 │偵一卷第88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1張、同││ │ ├──┼────┼─────┤茂雄 ├─────┼──────┤意書1份、財政部臺北市國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2 │偵一卷第90頁│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 ├──┼────┼─────┤ ├─────┼──────┤徵稅額繳款書1份、一卡公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12 │偵一卷第90頁│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4 │偵一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 │ ││ │ │ │ │ │ │ │184頁至第186│ ││ │ │ │ │ │ │ │頁、第251頁 │ ││ │ │ │ │ │ │ │至第252頁 │ │├──┼───┼──┼────┼─────┼─────┼─────┼──────┼────────────┤│174 │高麗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30 │偵一卷第88頁│ │├──┼───┼──┼────┼─────┼─────┼─────┼──────┼────────────┤│175 │陳坤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30 │偵一卷第88頁│ │├──┼───┼──┼────┼─────┼─────┼─────┼──────┼────────────┤│176 │林錦池│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世成公司徐│91.07.30 │偵一卷第88頁│偵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偉玲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9.04 │偵一卷第93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份、一 ││ │ ├──┼────┼─────┤ ├─────┤、94頁;偵二│卡公司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9.04 │卷2第185頁、│、股票1張、同意書2份 ││ │ ├──┼────┼─────┤ ├─────┤第247頁至第 │ ││ │ │8張 │2萬5千元│20萬元 │ │91.10.31 │249 頁 │ │├──┼───┼──┼────┼─────┼─────┼─────┼──────┼────────────┤│177 │陳佳銘│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世成公司張│91.07.30 │偵一卷第88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偉玲 │ │、偵二卷2第 │ ││ │ │ │ │ │ │ │186頁 │ │├──┼───┼──┼────┼─────┼─────┼─────┼──────┼────────────┤│178 │李靜夫│3張 │9萬5千元│28萬5千元 │世成公司顧│91.07.29 │偵一卷第88頁│偵查筆錄1份、同意書2份、││ │ ├──┼────┼─────┤忠賢、陳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 │3張 │2萬5千元│7萬5千元 │蘭 │91.11.05 │偵一卷第93頁│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 │ │ │ │ │ ├──────┤書2份、股票1張、一卡公司││ │ │ │ │ │ │ │偵二卷2第185│股票轉讓登記表2份 ││ │ │ │ │ │ │ │頁、第154頁 │ ││ │ │ │ │ │ │ │至第159頁 │ │├──┼───┼──┼────┼─────┼─────┼─────┼──────┼────────────┤│179 │陳益青│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9 │偵一卷第88頁│ ││ │ ├──┼────┼─────┤ ├─────┼──────┼────────────┤│ │ │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 │91.11.01 │偵一卷第94頁│ │├──┼───┼──┼────┼─────┼─────┼─────┼──────┼────────────┤│180 │盧英豪│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7.29 │偵一卷第88頁│ │├──┼───┼──┼────┼─────┼─────┼─────┼──────┼────────────┤│181 │張慶信│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7.29 │偵一卷第88頁│ │├──┼───┼──┼────┼─────┼─────┼─────┼──────┼────────────┤│182 │何斌聖│5張 │9萬5千元│49萬元 │不詳 │91.07.29 │偵一卷第88頁│ │├──┼───┼──┼────┼─────┼─────┼─────┼──────┼────────────┤│183 │賴翁玉│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19 │偵一卷第88頁│ ││ │琴 │ │ │ │ │ │ │ │├──┼───┼──┼────┼─────┼─────┼─────┼──────┼────────────┤│184 │李正立│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9 │偵一卷第88頁│ ││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19 │ │ │├──┼───┼──┼────┼─────┼─────┼─────┼──────┼────────────┤│185 │張原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6 │偵一卷第88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6 │偵一卷第88頁│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14 │偵一卷第89頁│ │├──┼───┼──┼────┼─────┼─────┼─────┼──────┼────────────┤│186 │賀瑞麟│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6 │偵一卷第88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6 │偵一卷第88頁│ │├──┼───┼──┼────┼─────┼─────┼─────┼──────┼────────────┤│187 │方成泓│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6 │偵一卷第88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6 │偵一卷第88頁│ │├──┼───┼──┼────┼─────┼─────┼─────┼──────┼────────────┤│188 │熊筱曼│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8頁│ │├──┼───┼──┼────┼─────┼─────┼─────┼──────┼────────────┤│189 │陳燕玲│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李│91.08.15 │偵一卷第88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小姐 │ │、偵二卷2第 │ ││ │ │ │ │ │ │ │185頁、第247│ ││ │ │ │ │ │ │ │頁至第249 頁│ ││ │ │ │ │ │ │ │ │ │├──┼───┼──┼────┼─────┼─────┼─────┼──────┼────────────┤│190 │徐博彰│3張 │10萬元 │30萬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8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偵一卷第88頁│ │├──┼───┼──┼────┼─────┼─────┼─────┼──────┼────────────┤│191 │葉玉玲│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20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2張 │10萬元 │20萬元 │ │91.09.20 │偵一卷第92頁│ │├──┼───┼──┼────┼─────┼─────┼─────┼──────┼────────────┤│192 │詹智欽│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28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8 │偵一卷第91頁│ │├──┼───┼──┼────┼─────┼─────┼─────┼──────┼────────────┤│193 │周鴻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9頁│ │├──┼───┼──┼────┼─────┼─────┼─────┼──────┼────────────┤│194 │黃偉倫│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9頁│ │├──┼───┼──┼────┼─────┼─────┼─────┼──────┼────────────┤│195 │王信何│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 │ │├──┼───┼──┼────┼─────┼─────┼─────┼──────┼────────────┤│196 │蕭隆裕│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世成公司黃│91.08.15 │偵一卷第89頁│偵查筆錄1份 ││ │ ├──┼────┼─────┤姿瑜 ├─────┤、偵二卷2第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5 │195頁 │ │├──┼───┼──┼────┼─────┼─────┼─────┼──────┼────────────┤│197 │劉明達│4張 │9萬8千元│39萬2千元 │趨勢公司洪│91.08.15 │偵一卷第89頁│偵查筆錄1份、同意書2份、││ │ ├──┼────┼─────┤懷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30 │偵一卷第90頁│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 ├──┼────┼─────┤ ├─────┼──────┤書3份、股票1張、一卡公司││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30 │偵一卷第90頁│股票轉讓登記表1份、一卡 ││ │ │ │ │ │ │ ├──────┤公司股票(股權)認購確認││ │ │ │ │ │ │ │偵二卷2第193│單1份 ││ │ │ │ │ │ │ │頁至第195 頁│ ││ │ │ │ │ │ │ │、第261頁至 │ ││ │ │ │ │ │ │ │第267頁 │ │├──┼───┼──┼────┼─────┼─────┼─────┼──────┼────────────┤│198 │張天寶│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 │├──┼───┼──┼────┼─────┼─────┼─────┼──────┼────────────┤│199 │周維誠│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9頁│ │├──┼───┼──┼────┼─────┼─────┼─────┼──────┼────────────┤│200 │高彥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上新資訊公│91.08.15 │偵一卷第89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司何珮甄 │ │、偵二卷2第 │ ││ │ │ │ │ │ │ │193頁至第195│ ││ │ │ │ │ │ │ │頁 │ │├──┼───┼──┼────┼─────┼─────┼─────┼──────┼────────────┤│201 │林定一│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9頁│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1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1 │偵一卷第91頁│ │├──┼───┼──┼────┼─────┼─────┼─────┼──────┼────────────┤│202 │林麗娟│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9頁│ ││ │ ├──┼────┼─────┼─────┼─────┼──────┼────────────┤│ │ │3張 │10萬元 │30萬元 │不詳 │91.08.12 │偵一卷第89頁│ │├──┼───┼──┼────┼─────┼─────┼─────┼──────┼────────────┤│203 │沈文儀│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5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 │├──┼───┼──┼────┼─────┼─────┼─────┼──────┼────────────┤│204 │商牧群│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4 │偵一卷第89頁│ │├──┼───┼──┼────┼─────┼─────┼─────┼──────┼────────────┤│205 │陳國泰│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14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14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0.31 │偵一卷第94頁│ │├──┼───┼──┼────┼─────┼─────┼─────┼──────┼────────────┤│206 │簡美娜│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4 │偵一卷第89頁│ │├──┼───┼──┼────┼─────┼─────┼─────┼──────┼────────────┤│207 │謝志明│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4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 │├──┼───┼──┼────┼─────┼─────┼─────┼──────┼────────────┤│208 │何斌聖│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4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 │ │ │├──┼───┼──┼────┼─────┼─────┼─────┼──────┼────────────┤│209 │黃信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3 │偵一卷第89頁│ │├──┼───┼──┼────┼─────┼─────┼─────┼──────┼────────────┤│210 │溫俊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3 │偵一卷第89頁│ │├──┼───┼──┼────┼─────┼─────┼─────┼──────┼────────────┤│211 │石漢堯│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13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 │ │ │├──┼───┼──┼────┼─────┼─────┼─────┼──────┼────────────┤│212 │吳家茂│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3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3 │偵一卷第89頁│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30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30 │偵一卷第90頁│ │├──┼───┼──┼────┼─────┼─────┼─────┼──────┼────────────┤│213 │鄭天生│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13 │偵一卷第89頁│ ││ │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 │├──┼───┼──┼────┼─────┼─────┼─────┼──────┼────────────┤│214 │卓晴淑│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2 │偵一卷第90頁│ │├──┼───┼──┼────┼─────┼─────┼─────┼──────┼────────────┤│215 │黃榮義│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12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 │ │ │├──┼───┼──┼────┼─────┼─────┼─────┼──────┼────────────┤│216 │許時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2 │偵一卷第90頁│ │├──┼───┼──┼────┼─────┼─────┼─────┼──────┼────────────┤│217 │吳明弦│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12 │偵一卷第90頁│ │├──┼───┼──┼────┼─────┼─────┼─────┼──────┼────────────┤│218 │朱冠禹│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12 │偵一卷第90頁│ │├──┼───┼──┼────┼─────┼─────┼─────┼──────┼────────────┤│219 │李彬州│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世成公司許│91.08.12 │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自稱買10張 ││ │ ├──┼────┼─────┤秀玲 ├─────┼──────┤),惟應以財政部台北市國││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8.12 │偵一卷第90頁│稅局年度證券交易一般代徵││ │ ├──┼────┼─────┤ ├─────┼──────┤稅額繳款書所載金額較具可││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1 │偵一卷第94 │靠性。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194│ ││ │ │ │ │ │ │ │頁 │ │├──┼───┼──┼────┼─────┼─────┼─────┼──────┼────────────┤│220 │李慈軒│5張 │1萬元 │5萬元 │不詳 │91.08.09 │偵一卷第90頁│ │├──┼───┼──┼────┼─────┼─────┼─────┼──────┼────────────┤│221 │王以平│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09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 │├──┼───┼──┼────┼─────┼─────┼─────┼──────┼────────────┤│222 │張凱勝│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02 │偵一卷第90頁│ │├──┼───┼──┼────┼─────┼─────┼─────┼──────┼────────────┤│223 │唐世安│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02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 │ │ │├──┼───┼──┼────┼─────┼─────┼─────┼──────┼────────────┤│224 │江廖桃│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之許偉│91.08.30 │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 ││ │慧 │ │ │ │玲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03 頁 │ │├──┼───┼──┼────┼─────┼─────┼─────┼──────┼────────────┤│225 │賴瑞金│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某公司之陳│91.08.30 │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楹宣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03 頁 │ │├──┼───┼──┼────┼─────┼─────┼─────┼──────┼────────────┤│226 │張慶祥│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30 │偵一卷第90頁│ │├──┼───┼──┼────┼─────┼─────┼─────┼──────┼────────────┤│227 │黃安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李│91.08.30 │偵一卷第90頁│ ││ │ │ │ │ │小姐、洪懷│ │、偵二卷2第 │ ││ │ │ │ │ │祖 │ │202頁至第205│ ││ │ │ │ │ │ │ │頁 │ │├──┼───┼──┼────┼─────┼─────┼─────┼──────┼────────────┤│228 │吳賢銘│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國際股│91.08.30 │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份有限公司│ │、偵二卷2第 │ ││ │ │ │ │ │邱慧慈 │ │204 頁 │ │├──┼───┼──┼────┼─────┼─────┼─────┼──────┼────────────┤│229 │陳正沛│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遠展公司不│91.08.30 │偵一卷第90頁│ ││ │ ├──┼────┼─────┤詳之林小姐├─────┼──────┤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9.11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11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202│ ││ │ │ │ │ │ │ │頁至第205 頁│ │├──┼───┼──┼────┼─────┼─────┼─────┼──────┼────────────┤│230 │許嘉衡│1張 │1萬元 │1萬元 │世成公司許│91.08.29 │偵一卷第90頁│調查筆錄1份、財政部臺北 ││ │ ├──┼────┼─────┤秀玲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29 │偵一卷第90頁│般代徵稅額繳款書3份、同 ││ │ ├──┼────┼─────┤ ├─────┼──────┤意書2份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1 │偵一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1第239│ ││ │ │ │ │ │ │ │頁至第246 頁│ │├──┼───┼──┼────┼─────┼─────┼─────┼──────┼────────────┤│231 │簡正中│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杜│91.08.28 │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添喜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02頁至第205│ ││ │ │ │ │ │ │ │頁 │ │├──┼───┼──┼────┼─────┼─────┼─────┼──────┼────────────┤│232 │汪煒傑│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李│91.08.28 │偵一卷第90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元鈞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02頁至第205│ ││ │ │ │ │ │ │ │頁 │ │├──┼───┼──┼────┼─────┼─────┼─────┼──────┼────────────┤│233 │陳運開│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28 │偵一卷第90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8 │偵一卷第90頁│ │├──┼───┼──┼────┼─────┼─────┼─────┼──────┼────────────┤│234 │李順記│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7 │偵一卷第91頁│ │├──┼───┼──┼────┼─────┼─────┼─────┼──────┼────────────┤│235 │楊富評│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26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8.26 │偵一卷第91頁│ │├──┼───┼──┼────┼─────┼─────┼─────┼──────┼────────────┤│236 │趙惟珍│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26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6 │偵一卷第91頁│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4 │偵一卷第93頁│ │├──┼───┼──┼────┼─────┼─────┼─────┼──────┼────────────┤│237 │黃柏偉│2張 │9萬8千元│19萬4千元 │川式資訊公│91.08.26 │偵一卷第91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司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04 頁 │ │├──┼───┼──┼────┼─────┼─────┼─────┼──────┼────────────┤│238 │楊宗男│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遠展公司洪│91.08.26 │偵一卷第91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懷祖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04 頁 │ │├──┼───┼──┼────┼─────┼─────┼─────┼──────┼────────────┤│239 │劉維元│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26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 │91.08.26 │偵一卷第91頁│ │├──┼───┼──┼────┼─────┼─────┼─────┼──────┼────────────┤│240 │劉昭麟│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8.26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 │91.08.26 │偵一卷第91頁│ │├──┼───┼──┼────┼─────┼─────┼─────┼──────┼────────────┤│241 │楊正裕│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偵一卷第91頁│ │├──┼───┼──┼────┼─────┼─────┼─────┼──────┼────────────┤│242 │龍凱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偵一卷第91頁│ │├──┼───┼──┼────┼─────┼─────┼─────┼──────┼────────────┤│243 │張裕斌│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幸福公司洪│91.08.23 │偵一卷第91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詩媛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03 頁 │ │├──┼───┼──┼────┼─────┼─────┼─────┼──────┼────────────┤│244 │靳昌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1張 │4萬5千元│4萬5千元 │ │91.12.05 │偵一卷第93頁│ │├──┼───┼──┼────┼─────┼─────┼─────┼──────┼────────────┤│245 │莊仕明│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偵一卷第91頁│ │├──┼───┼──┼────┼─────┼─────┼─────┼──────┼────────────┤│246 │鍾金琨│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8.23 │偵一卷第91頁│ │├──┼───┼──┼────┼─────┼─────┼─────┼──────┼────────────┤│247 │樊湘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偵一卷第91頁│ │├──┼───┼──┼────┼─────┼─────┼─────┼──────┼────────────┤│248 │羅俊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3 │偵一卷第91頁│ │├──┼───┼──┼────┼─────┼─────┼─────┼──────┼────────────┤│249 │張宗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幸福公司洪│91.08.21 │偵一卷第91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詩媛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04 頁 │ │├──┼───┼──┼────┼─────┼─────┼─────┼──────┼────────────┤│250 │謝志成│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1 │偵一卷第91頁│ │├──┼───┼──┼────┼─────┼─────┼─────┼──────┼────────────┤│251 │紀懿玲│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21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21 │偵一卷第91頁│ │├──┼───┼──┼────┼─────┼─────┼─────┼──────┼────────────┤│252 │羅家任│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21 │偵一卷第91頁│ │├──┼───┼──┼────┼─────┼─────┼─────┼──────┼────────────┤│253 │鍾英修│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9 │偵一卷第91頁│ │├──┼───┼──┼────┼─────┼─────┼─────┼──────┼────────────┤│254 │王祥元│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9 │偵一卷第91頁│偵查筆錄1份(稱購買1張)││ │ ├──┼────┼─────┤ ├─────┼──────┤,惟應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9 │偵一卷第91頁│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 │ │ │ │ │ │ ├──────┤ 徵稅額繳款書所載金額較 ││ │ │ │ │ │ │ │偵二卷2第202│ 具可靠性。

│ │ │ │ │ │ │ │頁至第205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5 │陳彥廷│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9 │偵一卷第91頁│ │├──┼───┼──┼────┼─────┼─────┼─────┼──────┼────────────┤│256 │張賢德│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9 │偵一卷第91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9 │偵一卷第92頁│ │├──┼───┼──┼────┼─────┼─────┼─────┼──────┼────────────┤│257 │歐陽宜│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8.19 │偵一卷第92頁│ ││ │璋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8.19 │偵一卷第92頁│ │├──┼───┼──┼────┼─────┼─────┼─────┼──────┼────────────┤│258 │蔡綜祐│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8.19 │偵一卷第92頁│ │├──┼───┼──┼────┼─────┼─────┼─────┼──────┼────────────┤│259 │陳榮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某不詳公司│91.10.04 │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陳小姐 │ │、偵二卷2第 │ ││ │ │ │ │ │ │ │160頁至第161│ ││ │ │ │ │ │ │ │頁 │ │├──┼───┼──┼────┼─────┼─────┼─────┼──────┼────────────┤│260 │蔡淑月│2張 │1萬元 │2萬元 │不詳 │91.10.04 │偵一卷第92頁│ │├──┼───┼──┼────┼─────┼─────┼─────┼──────┼────────────┤│261 │林國燈│1張 │10萬元 │10萬元 │不詳 │91.10.04 │偵一卷第92頁│ │├──┼───┼──┼────┼─────┼─────┼─────┼──────┼────────────┤│262 │王秋惠│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不詳 │91.10.04 │偵一卷第92頁│ │├──┼───┼──┼────┼─────┼─────┼─────┼──────┼────────────┤│263 │林郭月│4張 │7萬6千元│30萬4千元 │不詳 │91.10.01 │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登記名義人 ││ │雲 │ │ │ │ │ │、偵二卷2第 │為林郭月雲) ││ │ │ │ │ │ │ │210頁至第211│ ││ │ │ │ │ │ │ │頁 │ │├──┼───┼──┼────┼─────┼─────┼─────┼──────┼────────────┤│264 │陳麗華│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之楊先│91.10.01 │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生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10頁至第211│ ││ │ │ │ │ │ │ │頁 │ │├──┼───┼──┼────┼─────┼─────┼─────┼──────┼────────────┤│265 │周榮萍│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10.01 │偵一卷第92頁│ ││ │ ├──┼────┼─────┼─────┼─────┼──────┼────────────┤│ │ │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10.01 │偵一卷第92頁│ ││ │ ├──┼────┼─────┼─────┼─────┼──────┼────────────┤│ │ │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16 │偵一卷第92頁│ │├──┼───┼──┼────┼─────┼─────┼─────┼──────┼────────────┤│266 │姚鵬 │10張│1萬元 │10萬元 │不詳 │91.10.01 │偵一卷第92頁│ │├──┼───┼──┼────┼─────┼─────┼─────┼──────┼────────────┤│267 │黃德三│80張│1萬元 │80萬元 │袁昌樺 │91.09.27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 │ │ │├──┼───┼──┼────┼─────┼─────┼─────┼──────┼────────────┤│268 │姚麗萍│90張│1萬元 │90萬元 │張瑋津 │91.09.27 │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稱匯款50幾 ││ │ │ │ │ │ │ │、偵二卷2第 │萬給張瑋津,袁士華未介紹││ │ │ │ │ │ │ │222 頁 │其購買),應以財政部台北││ │ │ │ │ │ │ │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 │ │ │ │ │ │ │ │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所載,較││ │ │ │ │ │ │ │ │具可信性。 │├──┼───┼──┼────┼─────┼─────┼─────┼──────┼────────────┤│269 │陳賡順│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不詳 │91.09.30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9.30 │偵一卷第92頁│ │├──┼───┼──┼────┼─────┼─────┼─────┼──────┼────────────┤│270 │傅松喜│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不詳 │91.09.30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2張 │1萬元 │2萬元 │ │91.09.30 │偵一卷第92頁│ │├──┼───┼──┼────┼─────┼─────┼─────┼──────┼────────────┤│271 │許博彰│3張 │10萬元 │30萬元 │不詳 │91.09.30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30 │偵一卷第92頁│ │├──┼───┼──┼────┼─────┼─────┼─────┼──────┼────────────┤│272 │王佳容│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25 │偵一卷第92頁│ │├──┼───┼──┼────┼─────┼─────┼─────┼──────┼────────────┤│273 │賴俊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20 │偵一卷第92頁│ │├──┼───┼──┼────┼─────┼─────┼─────┼──────┼────────────┤│274 │劉奇傑│30張│5萬元 │150萬元 │不詳 │91.09.18 │偵一卷第92頁│ │├──┼───┼──┼────┼─────┼─────┼─────┼──────┼────────────┤│275 │周王明│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9.18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9.18 │偵一卷第92頁│ │├──┼───┼──┼────┼─────┼─────┼─────┼──────┼────────────┤│276 │梁洪陶│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某投顧公司│91.09.17 │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 ││ │ ├──┼────┼─────┤之周麗梅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17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5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210│ ││ │ │ │ │ │ │ │頁至第211頁 │ │├──┼───┼──┼────┼─────┼─────┼─────┼──────┼────────────┤│277 │郭博文│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9.16 │偵一卷第92頁│ │├──┼───┼──┼────┼─────┼─────┼─────┼──────┼────────────┤│278 │陳權益│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16 │偵一卷第92頁│ │├──┼───┼──┼────┼─────┼─────┼─────┼──────┼────────────┤│279 │鍾坤杰│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9.16 │偵一卷第92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16 │偵一卷第92頁│ │├──┼───┼──┼────┼─────┼─────┼─────┼──────┼────────────┤│280 │陳志隆│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某投顧公司│91.09.12 │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1份(稱購買1張)││ │ │ │ │ │不詳之人 │ │、偵二卷2第 │,應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 │ │ │ │ │210頁至第211│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 │ │ │ │ │ │頁 │額繳款書所載,較具可信性││ │ │ │ │ │ │ │ │。 │├──┼───┼──┼────┼─────┼─────┼─────┼──────┼────────────┤│281 │簡立維│2張 │1萬元 │2萬元 │陳秋蘭 │91.09.12 │偵一卷第92頁│偵查筆錄稱購買10張,但應││ │ ├──┼────┼─────┤ ├─────┼──────┤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 │ │6張 │9萬8千元│58萬8千元 │ │91.09.12 │偵一卷第92頁│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 │ ├──┼────┼─────┤ ├─────┼──────┤款書所載,較具可信性。 ││ │ │8張 │2萬5千元│20萬元 │ │91.11.01 │偵一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22 │ ││ │ │ │ │ │ │ │1頁 │ │├──┼───┼──┼────┼─────┼─────┼─────┼──────┼────────────┤│282 │陳人豪│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11 │偵一卷第92頁│ │├──┼───┼──┼────┼─────┼─────┼─────┼──────┼────────────┤│283 │張秀豪│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之洪小│91.09.09 │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姐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10頁至第211│ ││ │ │ │ │ │ │ │頁 │ │├──┼───┼──┼────┼─────┼─────┼─────┼──────┼────────────┤│284 │陳昭全│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09 │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10頁至第211│ ││ │ │ │ │ │ │ │頁 │ │├──┼───┼──┼────┼─────┼─────┼─────┼──────┼────────────┤│285 │蕭恢泰│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之劉夢│91.09.09 │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珊 │ │、偵二卷2第 │ ││ │ │ │ │ │ │ │210頁至第211│ ││ │ │ │ │ │ │ │頁 │ │├──┼───┼──┼────┼─────┼─────┼─────┼──────┼────────────┤│286 │董書銘│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9.09 │偵一卷第93頁│ │├──┼───┼──┼────┼─────┼─────┼─────┼──────┼────────────┤│287 │陳景庸│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許│91.09.09 │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股票1張、同││ │ │ │ │ │秀玲 │ │、偵二卷2第 │意書1份、財政部臺北市國 ││ │ │ │ │ │ │ │202頁至第 │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 │ │ │ │ │ │205頁、第 │徵稅額繳款書1份(均正本 ││ │ │ │ │ │ │ │224頁證物袋 │) │├──┼───┼──┼────┼─────┼─────┼─────┼──────┼────────────┤│288 │彭志剛│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9.09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9.09 │偵一卷第93頁│ │├──┼───┼──┼────┼─────┼─────┼─────┼──────┼────────────┤│289 │辛松樺│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不│91.09.09 │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詳之某小姐│ │、偵二卷2第 │ ││ │ │ │ │ │ │ │193頁至第195│ ││ │ │ │ │ │ │ │頁、第202頁 │ ││ │ │ │ │ │ │ │至第205頁 │ │├──┼───┼──┼────┼─────┼─────┼─────┼──────┼────────────┤│290 │辛玫芬│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遠展公司不│91.09.09 │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 │(起訴│ │ │ │詳之某小姐│ │、偵二卷2第 │ ││ │書誤載│ │ │ │ │ │195頁 │ ││ │為辛政│ │ │ │ │ │ │ ││ │芬) │ │ │ │ │ │ │ │├──┼───┼──┼────┼─────┼─────┼─────┼──────┼────────────┤│291 │簡基學│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9.05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05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1.05 │偵一卷第93頁│ │├──┼───┼──┼────┼─────┼─────┼─────┼──────┼────────────┤│292 │施秀青│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不詳 │91.09.05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05 │偵一卷第93頁│ │├──┼───┼──┼────┼─────┼─────┼─────┼──────┼────────────┤│293 │凃秀香│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世成公司之│91.09.05 │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稱以每張9萬8 千 ││ │(起訴├──┼────┼─────┤某顧問 ├─────┼──────┤元買4張,惟應以財政部台 ││ │書誤載│1張 │1萬元 │1萬元 │ │91.09.05 │偵一卷第93頁│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 │為涂秀│ │ │ │ │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所載較││ │ │ │ │ │ │ │偵二卷第2宗 │具可信性。 ││ │ │ │ │ │ │ │第204頁 │ │├──┼───┼──┼────┼─────┼─────┼─────┼──────┼────────────┤│294 │陳蕙瑩│1張 │1萬元 │1萬元 │不詳 │91.09.04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 │ │3張 │9萬8千元│29萬4千元 │ │91.09.04 │偵一卷第93頁│ │├──┼───┼──┼────┼─────┼─────┼─────┼──────┼────────────┤│295 │張國卿│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09.03 │偵一卷第93頁│ │├──┼───┼──┼────┼─────┼─────┼─────┼──────┼────────────┤│296 │潘展琮│9張 │9萬8千元│88萬2千元 │不詳 │91.09.03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 │ │3張 │1萬元 │3萬元 │ │91.09.03 │偵一卷第93頁│ │├──┼───┼──┼────┼─────┼─────┼─────┼──────┼────────────┤│297 │陳易安│2張 │9萬8千元│19萬6千元 │不詳 │91.09.02 │偵一卷第93頁│ │├──┼───┼──┼────┼─────┼─────┼─────┼──────┼────────────┤│298 │葉文隆│3張 │4萬5千元│13萬5千元 │不詳 │91.11.18 │偵一卷第93頁│ ││ │ ├──┼────┼─────┤ ├─────┼──────┤ ││ │ │2張 │2萬5千元│5萬元 │ │91.10.18 │偵一卷第94頁│ │├──┼───┼──┼────┼─────┼─────┼─────┼──────┼────────────┤│299 │林俊清│6張 │5萬4千元│32萬4千元 │不詳 │91.11.06 │偵一卷第93頁│ │├──┼───┼──┼────┼─────┼─────┼─────┼──────┼────────────┤│300 │陳國卿│1張 │2萬5千元│2萬5千元 │不詳 │91.11.04 │偵一卷第93頁│偵查筆錄1份 │├──┼───┼──┼────┼─────┼─────┼─────┼──────┼────────────┤│301 │吳秋菊│16張│1萬元 │16萬元 │元富投顧公│91.10.31 │偵一卷第94頁│偵查筆錄1份 ││ │(吳乃│ │ │ │司 │ │、偵二卷2第 │ ││ │一) │ │ │ │王嘉銘 │ │220頁至第223│ ││ │ │ │ │ │ │ │頁 │ │├──┼───┼──┼────┼─────┼─────┼─────┼──────┼────────────┤│302 │鄧吉榮│10張│1萬元 │10萬元 │不詳 │91.10.29 │偵一卷第94頁│ ││ │ ├──┼────┼─────┤ ├─────┼──────┤ ││ │ │1張 │5萬元 │5萬元 │ │91.10.17 │偵一卷第94頁│ │├──┼───┼──┼────┼─────┼─────┼─────┼──────┼────────────┤│303 │林高生│8張 │2萬5千元│20萬元 │不詳 │91.10.30 │偵一卷第94頁│ ││ │ ├──┼────┼─────┤ ├─────┼──────┤ ││ │ │4張 │2萬5千元│10萬元 │ │91.10.24 │偵一卷第94頁│ │├──┼───┼──┼────┼─────┼─────┼─────┼──────┼────────────┤│304 │李賜榮│100 │1萬元 │100萬元 │陳麗美 │91.10.29 │偵一卷第94頁│偵查筆錄1份(稱每張1萬元││ │ │張 │ │ │ │ │ │買50張,股票託陳麗美保管││ │ ├──┼────┼─────┤ ├─────┼──────┤,其不知為何其名下股票轉││ │ │50張│1萬元 │50萬元 │ │91.10.29 │偵一卷第94頁│至吳乃一等人) ││ │ ├──┼────┼─────┤ ├─────┼──────┤ ││ │ │10張│1萬元 │10萬元 │ │91.10.29 │偵一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 │偵二卷2第221│ ││ │ │ │ │ │ │ │頁 │ │├──┼───┼──┼────┼─────┼─────┼─────┼──────┼────────────┤│305 │吳致遠│4張 │7萬5千元│30萬元 │不詳 │91.10.17 │偵一卷第94頁│偵查筆錄1份 ││ │ │ │ │ │ │ │、偵三卷2第 │ ││ │ │ │ │ │ │ │213 頁 │ │├──┼───┼──┼────┼─────┼─────┼─────┼──────┼────────────┤│306 │游潤 │8張 │5萬元 │40萬元 │不詳 │91.10.17 │偵一卷第94頁│ │├──┼───┼──┼────┼─────┼─────┼─────┼──────┼────────────┤│307 │羅乃倫│1張 │5萬元 │5萬元 │不詳 │91.10.17 │偵一卷第94頁│ │├──┼───┼──┼────┼─────┼─────┼─────┼──────┼────────────┤│308 │林玉龍│1張 │9萬8千元│9萬8千元 │不詳 │91.10.04 │偵一卷第94頁│ │├──┼───┼──┼────┼─────┼─────┼─────┼──────┼────────────┤│309 │曹士剛│5張 │5萬元 │25萬元 │袁昌樺 │未辦理過戶│ │ │├──┼───┼──┼────┼─────┼─────┼─────┼──────┼────────────┤│310 │王偉隆│2張 │2萬元 │2萬元 │不詳 │未辦理過戶│北檢101偵 │證人指稱實際支出116000元││ │ │ │ │ │ │ │20593號併案 │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