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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金上重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岱玲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1 號,中華民國99年8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93號。嗣於原審審判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原審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林岱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非證券商非法營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犯罪事實

一、緣林岱玲自民國89年4月間某日起,於台北市○○○路○段○○○號23 樓,友信資訊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友信公司)擔任業務員,卻遭友信公司負責人劉明輝(觸犯常業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訴字第1050 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95年上重訴字第61號案件撤銷改判,仍判處有期徒刑3年;98年8月13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以下列方式詐騙:製作內容不實之SCOW ESTON INVESTMENT LIMI- TED即斯威登資產管理集團(下稱斯威登集團)投資說明書、高成長節稅專案、中英文委任協議書、協議書等文件,並自稱是斯威登集團之台灣代理人,偽稱該集團由英國皇家蘇格蘭銀行(RBOS)與西方電信集團(TWT)籌備、集資,總裁為James Brough。該集團於89年春天,於英國倫敦成立,財力雄厚,由斯威登公司負責海外業務拓展。投資人可在該集團開立美金帳戶,投資海外認購權證(代號262)、外匯保證金交易,利用匯率變動之特性,低買高賣,以預購預售方式賺取匯率差價。並以代理人身分,執行客戶指示或授權買賣現貨黃金及其他現貨國際金融商品之指令。投資報酬率年平均約20%或以上。每6 個月1期,期滿自動展延1期。專款專戶,獨立管理,有律師事務所解釋合約內容、見證簽約。盈餘之60%歸投資者,40%為管理費用,每月結算1次。

屬境外投資,個人免課徵所得稅及交易稅,法人可依法申請扣抵。如投資損失累計至20%,即終止交易,由資金管理單位賠償損失金額50%作為失利金等詞(下稱斯威登投資案),以及每一單位之投資額2萬元美金(嗣於89年9月、10月間改為每單位5萬美金),投資該集團每購買1單位,即由投資人與劉明輝簽立協議書1式2份(包括中文版「協議書」及名為「斯威登資產管理集團」之英文版「委任協議書」,下稱斯威登委任協議書)。劉明輝並分別在前述英文版「委任協議書」代表斯威登集團「見證人」欄、中文版「協議書」代表斯威登集團「見證人」欄,偽造「A」署押各1枚,偽造見證之私文書,藉以表示確有律師事務所見證簽約之意思,證明前述簽約之真實性,並將該等偽造之協議書各1 份,交付投資人收執而行使,使不知情之投資者,誤以為其確已與斯威登集團簽訂協議書,且確有律師見證前述協議書,而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結匯投資額度之美金至劉明輝指定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斯威登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俟劉明輝於確認上述投資款已結匯後,即以「斯威登集團」名義,製作中英文併存之收據,交付予不知情之業務員轉交或郵寄與投資人。劉明輝為取信並誘使投資人投入更多資金,明知其為從事業務之人,並未將投資人款項用以從事外匯交易,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定期以斯威登公司名義,製作不實英文買賣外幣損益報告對帳單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交付予投資人,並給付新台幣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利潤」予林岱玲以取信之。林岱玲因而陷於錯誤,對外招募許博、林政英以林岱玲名義投資斯威登投資案(許博、林政英於92 年7月底前之投資情形詳附表編號1、2)。

二、林岱玲也因此興起以如下手法詐取他人財物維生之意念,明知黃錫勳、許正春欲以渠等自己名義,參與斯威登投資案,並未同意林岱玲以其等名義投資,林岱玲竟意圖挪用彼等之投資款,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以林岱玲名義投資,接續於91年11月間、92年4月間,以附表一編號3、4方式,詐騙許正春、黃錫勳各交付新台幣(下同)33萬430

0、69萬400元投資款,以林岱玲自己名義投資斯威登投資案。加上前述林政英、許博委託林岱玲投資之款項,共計約美金30萬元。嗣92 年7月底,劉明輝應投資人要求出金時避不見面,林岱玲知悉斯威登投資案是遭詐騙之後,因無法取回許博、林政英、黃錫勳及許正春交付之投資款項,為免東窗事發無力返還彼等出資,於是萌生接續以斯威登投資案招募資金,用以支付參與上述投資人申請領回之本金與紅利,並挪用投資款項供林岱玲渠從事其他投資。林岱玲明知友信公司召募之投資案(斯威登投資案之前以HAWKINS LANDIN G投資案為名召募投資資金)均為虛假,竟向許博、林政英、黃錫勳及許正春隱瞞上情;又明知成豐集團(總裁王益洲,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

0 號案件通緝中)所屬慧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下稱慧眼公司。負責人陳長生,自92年起擔任慧眼證券公司負責人,其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95年3月30日確定,96年3月30日期滿)與漢霖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路○段60 之8號8 樓之1,下稱漢霖公司。實際負責人王國清,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0 號通緝中)代為銷售、由香港索羅德金集團(SOLID GO LD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下稱SG集團)發行「連環式金融理財組合」(FINANCIALINTERLI NKMANA GEMENTPORTFOLIO,下稱SG基金)是吸收資金投資於外國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連動式債券、美國國庫券、具可轉讓性質之定期理財憑證或將資金存放於國外金融機構,並由該集團寄發給投資人購買憑證,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範之有價證券,而GOLDMAN

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 TED(格德曼尼公司,下稱GM公司)發行之印尼GM 黃金組合基金(GOLDEN MIXED FUND,下稱GM基金),其性質是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從事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或交易,設於印尼而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均非以買賣外匯賺取匯差作為投資標的,竟自92年7 月底某日起,至95年4、5月間止,接續以投資外匯買賣、賺取匯差為由,親自或利用不知情之林政英(所涉詐欺罪嫌,已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許博引介,詐稱可以投資人之英文姓名,在國外開設美金帳戶作為投資帳戶,以1萬元美金為1個投資單位,投資獲利比金融機構定存還高,只要累積1 千美元之紅利,就可以申請贖回紅利,本金也可以隨時填寫領據(SG之WITHDRAWAL/TRANSFER FORM(下稱SG領據)或斯威登集團客戶請求匯款空白申請書(WITHDRAWAL REQUEST/ PAYMENTINSTRUCTION(下稱斯威登領據)申請贖回等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人詐取款項。投資款項或由投資人直接匯入林岱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正義分行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原為萬通銀行三重分行活期存款帳戶。93年1月20日前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93年2 月2日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或由林政英收取投資款後,開立不知情之其夫林豐茂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下稱基隆一信)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 號)詳如附表四所示支票,交予林岱玲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存入上述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戶託收(帳號00000000000 號,下稱兆豐銀行帳戶)。詐欺所得款項,林岱玲或用於支付林政英、許博、許吳貴美等所申請贖回之紅利或用於以其名義投資SG基金(委由蔡明達、魏楷書將投資SG之款項至陽信商業銀行結匯為美金匯至SOLID GOLD FINA- NCE LIMITED之於香港之HS BCHKHHHONGKONG & SHAHGHAI BANKING CORPORA- TION LIMIT ED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於澳門之BE ASMOMX THE BANK OFE

AST ASIA,LIMITDE之0000 000000 帳戶)及GM基金。投資獲利均匯入林岱玲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重新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岱玲將其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內之投資人投資款,轉帳至其於萬通銀行三重分行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後改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用以支付其於新北市○○區○○街○○○號經營之艷陽光碟出租店店租與簽約金所開立之該帳戶支票。另將其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部分款項,或轉入其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立美金與港幣基金買賣專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用以投資基金或轉入其美金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或轉入其於該行開立之台幣定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號)。台幣定存利息則匯入其於該行之台幣活存帳戶,部分則用以購買CALYON1 美元大亨連動債或投資股票,並於93年1月2日,提前清償其於91年1月8日以結清信用卡欠款為由而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申請之銀凱員工消費性貸款餘額22萬9950元。

三、林岱玲明知其與魏愷書、慧眼公司及漢霖公司均非證券商,均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SG基金屬於證券交易法第6 條規範之有價證券,竟為募集資金繼續支付斯威登投資案出資親友之利潤,或贖回之本金及用作個人投資資金,而另與王益洲、王國清及魏愷書(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上訴於本院審理中)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自92年7 月底某日起,至93年9 月間止,以下列方式,與王益洲、王國清及魏愷書等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由王益洲任總負責人,其妻吳麗卿(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0 號案件通緝中)任特別助理;張仕育(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於本院審理中)任慧眼公司執行長;其妻廖瑞文(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任慧眼公司執行董事,於張仕育離職後升任執行長;王逢宇(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任慧眼公司協理,後升任執行董事;文智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任執行董事;練卿竹(香港籍,英文名APPLE,對外均以假名林依蘋自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0 號案件通緝中)負責處理臺灣地區販賣SG基金之相關契約文件收取、審核、客戶資料登記、各銷售人員佣金計算、發放、客戶贖回資金匯出及匯入、各項支出費用等事項,並前往香港、澳門地區處理基金業務。各業務人員依據所提供之廣告、契約書等資料,向客戶介紹該項投資標的內容,宣稱為保本保息性質之投資,依投資金額及年限,每年固定收益在百分之10至22之間,客戶決定購買後,業務人員依練卿竹等行政部門提供之受款銀行資料,陪同或要求客戶匯款至指定之境外銀行(但不包括德意志銀行雅加達分行),待簽妥契約書及備忘錄後,將資料繳回練卿竹等行政人員確認有無錯誤或遺漏,並輸入相關契約資料,包括客戶中英文姓名、帳號號碼、住址、購買金額、契約期間、通訊方式、業務人員代號及姓名等詳細資料,並寄送契約書至香港,由香港方面將受益憑證寄回臺灣方面轉交客戶。林岱玲於成豐集團所屬慧眼公司與漢霖公司兼職期間,曾依據該集團所交付之客戶電話名單,以電話行銷方式,募集、銷售SG基金,並以甘若桂、林美秀、薛銘杰及王萬益名義,各投資SG基金1 萬元美金;另以自己名義,親自或委由魏愷書或蔡明達自陽信銀行臺中分行結匯至香港SG公司帳戶(受款銀行HSBC HKHH HONGKONG& SHANGHAI BANKING CORPRATION LIMITED,戶名SOLIDGOLD

FINANCE LIMITED,帳號00000000000000 0號或澳門BEASMO

MX THE BANK OF EAST ASIA,LIMITDE之0000000000帳戶),共匯款40萬元美金用以投資SG基金。

四、林岱玲為避免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其上述常業詐欺犯行,竟併起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將其於友信公司任職期間所取得之HAWKINS LANDING BANCORP LLC.TRADING LIST下半部公司圓戳章部分剪下複印,黏貼於其仿造該對帳單格式擅打日期、投資金額、獲利情形等不實內容之對帳單,再予以複印後,製作偽造之HAWKINS LANDING 對帳單,並以相同方法偽造Solid Gold Finacial Services Inc. USA Confirmation of Order(下稱SG對帳單);另於95 年間某日,在新北市中和、永和地區某不詳刻印店,委託不知情成年老闆仿造SG對帳單之SG公司圓戳章,蓋用於林岱玲仿造SG對帳單格式擅打日期、投資金額、獲利情形等不實內容之對帳單所製作之偽造SG對帳單,再連續定期交予投資人以行使。當投資人填寫申請書請求贖回紅利或本金,林岱玲則以其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內之其他投資人投資款支付。以此方式,使投資人誤信投資確有獲利而未贖回本金或增加投資金額,而使林岱玲得以繼續遂行常業詐欺犯行。

五、93年8 月11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依民眾檢舉,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慧眼公司實施搜索,查獲慧眼公司非證券商而違法招攬客戶購買SG基金,並將陳長生列為被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王益洲、文智和等緊急通知所有業務人員,稱調查局正在調查販賣SG基金相關行為,王益洲及各執行董事等主管要求所有業務人員分組辦公,不得在慧眼公司松江路地址辦公,並分割為王逢宇、文智和、林怡芬、方世英及廖瑞文5 組。張仕育調離慧眼公司,由廖瑞文擔任執行長。王益洲等人並對業務人員精神喊話,稱販賣行為並無違法,要大家繼續招攬客戶。林岱玲明知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核准或向證期局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而其與魏愷書、王國清、王益洲及漢霖公司均未經證期局核准,均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竟另與魏愷書、王國清及王益洲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自93年9月間起至95年4月間止,在漢霖公司兼職期間,以電話行銷方式,向客戶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之GM基金與香港DG龍洲基金,並將其詐欺所得以自己名義投資GM基金共計43萬美元(一部分是93年9月前,將詐欺所得以其自己名義投資SG基金契約轉換為GM基金契約者;一部分是93年9 月之後之詐欺所得用以投資)。因林岱玲為兼職員工,故上述SG基金與GM基金之投資,均算入魏愷書所募集、銷售之業績,使魏愷書與王國清得以從中獲取佣金(魏愷書為副總、王國清為執行董事,按照業務員之業務、主任、副理、經理、副總及執行董事等職階,業務員基本佣金為初期每1萬美金,業績按月抽取60 元美金至期滿為止。其上層主管階級也按職階不同,按月抽取其下屬業績之佣金至期滿為止。每往上一階增加8美金,總計各階人員每1萬美金每月可抽取之總佣金為100 美金。後期佣金抽取額度有所調整),魏楷書則將部分佣金分配予林岱玲。

六、95年7、8月間,因林岱玲募集之投資人申請贖回本金與紅利均無法順利領得而追問林岱玲,林岱玲詢問魏愷書後得知GOLDMANY公司有疑似洗錢行為遭調查,須以破產訴訟程序方可保障資金安全。95年底至96年中旬,上述基金到期出現無法贖回以及利息發放不正常現象;嗣慧眼公司員工連同客戶多人共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於96年9月3日,持搜索票前往成豐集團總部等地實施搜索,扣得電腦主機4 台及相關SG、GM基金契約書資料、客戶資料、業務人員銷售資料、銷售金額統計、佣金發放資料、印章等物品,並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據報於96年8月9日持搜索票前往林岱玲與林政英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而循線查得上情。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及陳彥豪訴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證人林政英、魏楷書、陳彥豪、許博、吳春香、莊晏英梅、周秀卿、林建雄、林佳陵、黃世銘、張金蘭、宋雪鳳、楊黎華、蕭立人、鄭玲妹、黃露、王玉葉、薛銘杰、張來瑛、張筱瑛、蘇惠娥、甘若桂、王萬益、林美秀、陳慶文、李志敏、方月娥、林淑娟、黃錫勳、陳聰惠、許正春、張紹麟、閻瓊玉、廖姿婷、李惠蘭及龔建宇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經原審及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知有該證詞,而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未於原審及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人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在非自由意志情況下所為之陳述,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憑以認定被告林岱玲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被告林岱玲坦承上述犯罪事實,惟辯稱:(一)被告所犯 3罪,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重論處常業詐欺罪,原審予以分論併罰,應有違誤;(二)被告所得款項是上繳成豐集團,即成豐集團高層是居於首謀地位,被告僅居於附從地位,原審量刑未考量此情,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實有過重;(三)被告未有任何前案紀錄,一時失慮誤觸法網,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努力工作償還被害人,深具悔意,請諭知緩刑等語。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林岱玲對於前述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並據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證人蕭立人、黃露、魏楷書及林政英證述屬實,且有附表一所示書證、物證及附表二所示物證、附表三所示證據扣案足憑。

(二)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第8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第15條規定:「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㈠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㈡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㈢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第16條規定:「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㈠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㈡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㈢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第44條第1 項並明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第 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慧眼公司僅為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與另案被告王益洲及被告等皆非證券商,自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可以認定。

(三)所謂經營證券業務,不以具有事業之經管、營運決策權力者為限,不論其職稱為負責人、執行董事、經理、副理、主任、業務員或職員,只須有經營證券業務之事實,即應負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參照)。代人販賣他人有價證券,屬於證券承銷業務,而SG基金經證期局於93年7月8日以證期四字第0930127694號函認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範之有價證券(見偵17207卷第78頁)。被告於慧眼公司、漢霖公司兼職期間,明知魏楷書與慧眼公司、漢霖公司受SG公司委託在台行紀、居間、代理、銷售SG基金,提出廣告、投資獲利報酬分析、理財規劃書等資料,以舉辦說明會、電話行銷、面對面訪談等方式,向客戶表明係獲得授權在台銷售SG基金,SG基金係投資於外國股票、連動式債券、可轉換公司債等,客戶若欲投資須在台灣將款項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簽訂契約書後,公司內相關人員核對紀錄後寄回SG公司,待SG公司簽署契約,將契約書、受益憑證、對帳單寄回臺灣,客戶欲贖回時需提出受益憑證透過業務員或慧眼公司向SG公司辦理,被告可抽取佣金等報酬至客戶辦理贖回等情,可認被告與慧眼公司、漢霖公司為SG基金進行有價證券之行紀、居間、代理及承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四)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除前述第4條第1項規定外,同條第

2、3、4 項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㈠證券投資顧問業務。㈡全權委託投資業務。㈢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第5條第4、5、6款規定「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受益憑證募集或私募所取得之申購價款、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財產。㈤受益憑證:指為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㈥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第16條第1、3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境外基金發行者與其指定之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1 項所定業務;其資格條件、申請或申報程序、從事業務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07條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第118條規定:「法人違反第105條至第11

0 條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而GM基金在國內並無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內銷售,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於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或顧問境外基金。違反者,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已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 月14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44523號函示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0號判決書所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偵字第21451號卷六第85 頁)。被告並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慧眼公司、成豐公司、漢霖公司均未經核准申報在台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渠等以舉辦說明會、面對面訪談或電話行銷方式,提供廣告單等資料介紹GM基金,向客戶宣稱獲得GM公司授權在台銷售GM基金,客戶若欲投資需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簽訂契約書,將契約書等文件交回公司行政部門,核對紀錄後寄至GM公司簽署,再將契約書等文件寄回台灣,客戶欲辦理贖回需提出受益憑證經業務人員交給練卿竹等帳戶人員寄回GM公司辦理,被告可抽取佣金至客戶期滿贖回為止,可認被告與魏楷書、王益洲、王國清及慧眼公司、漢霖公司、成豐集團間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GM境外基金之行為,也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五)綜上,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關於下列各條文之修正公布,已於95年7月1日施行:

(一)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已刪除,但行為人所為詐欺行為,仍應依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予以處罰,且除法理上合於接續犯、包括一罪的情形仍可認為構成單一犯罪外,其於數犯罪行為即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變更,但影響行為人刑罰法律效果。被告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規定予以併合處罰,依第51條第5 款但書規定,最高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依行為時法論以常業詐欺罪有利於被告。

(二)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但就本案被告之犯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第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酌最高法院97年4 月22日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依行為時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規定已經刪除,數行為應予分論併罰;而數罪併罰結果相較於論以牽連犯、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的刑度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即舊法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刪除前的規定論以牽連犯或連續犯。

(四)有關定應執行之刑,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

(五)證券交易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後,歷經數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99年6 月2日;而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罪,於91年2月6日修正後,其歷次之修正均未修正本條文,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於93年6 月30日修正後,歷經數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99年6 月9日;而證券交易法第107條之罪,於93年6 月30日修正後,其後之修正並未修正本條文,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七)綜上,比較上述法律變更情形,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律論處。

四、論罪:

(一)關於犯罪事實欄二、四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與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關於犯罪事實欄三、五部分,分別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證券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 款非法營業罪、第2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

(二)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低度行為吸收於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吸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利用不知情刻章店人員偽造SG對帳單上SG公司圓戳章,為間接正犯。

(四)被告多次違法銷售上述基金之目的在於營利,多次銷售行為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業務行為,本質上各具有持續性,其每次之銷售行為應屬綜合之各業務所包含之整體行為之部分,分別為實質上一罪。

(五)被告與慧眼公司、漢霖公司就SG基金進行有價證券行紀、居間、代理及承銷之行為;被告與魏楷書、王益洲、王國清及慧眼公司、漢霖公司、成豐集團間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GM境外基金之行為,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六)被告於95年7月1日前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七)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與常業詐欺行為,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八)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第2款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較重之該條第2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論處。

(九)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非證券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且分別為不同時期,基於不同之營利目的分別起意之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五、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為被告科刑判決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1、被告利用不知情的刻章店人員偽造SG對帳單上SG公司圓戳章,為間接正犯,原判決漏未審酌;2、原判決既論述被告所為偽造印章、印文行為,吸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犯行不另論罪,卻於所犯罪名記載被告觸犯刑法第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罪(原判決第16頁);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被告所犯非證券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以及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部分,固均經原審宣告6 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被告另觸犯常業詐欺罪所宣告之刑並不得易科,則被告所犯分論併罰之另2 罪,即均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固以「考慮若該部分先行確定,檢察官即得據以執行,毋庸再行聲請法官定其折算標準。」而併為易刑之宣告;惟此不僅與上述解釋意旨不符,且若得易科罰金之罪先行確定,如被告確有執行因難,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易科,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也有明確解釋。原判決主文就此2 罪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有誤會。被告上訴意旨就前述應予分論併罰之3 罪,指稱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重論處常業詐欺一罪云云,雖無理由;基於如上論述,原判決自應予以撤銷改判。

(二)科刑審酌事項:爰審酌被告受他人牽連而犯觸法禁並非惡意之肇始者,被害人被詐欺之款項係繳交予成豐集團非由被告1 人取得,始終坦承犯行,確實盡力和解,且已部分達成和解,有和解書為憑,犯後態度良好;參酌被告無前犯罪科刑紀錄,素行良好,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證及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暨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認宜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刑罰,並均依法減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關於緩刑宣告:被告是否應施予機構式處遇刑,應依刑罰理論及刑事政策加以考量。斟酌重點在於被告有無執行剝奪其自由並施以監獄教化,以使其再社會化之必要性,並考量短期自由刑難有教化作用又易使受刑人感染惡習的缺失。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努力與被害人和解也確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為憑,犯後態度良好;雖尚有未達成和解之部分,然而自金額較少、案情相對單純的部分先期達成和解,本為和解特性使然。經由辯護人所陳報之和解金額及還款明細(詳本院卷第111頁至121頁),可認被告確實努力於彌補被害人之損害。審酌若對被告施以監禁處遇不僅使未能達成和解之被害人無從彌補損害,對於已經和解之被害人也失去求償機會,且被告既合於緩刑要件,於刑之宣告後,刑罰將施而未施的緩刑期間,激發被告遷善的成效,相較於施以刑罰的效果應更具實效。被告若無視法禁再以身試法,前述宣告刑仍將對被告加以執行;若被告履行和解承諾,醒悟法網恢恢的道理,則國家節省對被告施以拘禁式處遇刑的資源耗費,社會也將增添一名良善之人,並彌平被害人損害,不僅給予被告向善的機會也實踐了刑法嚴刑峻罰外的寬容面。參酌蒞庭檢察官同意給予緩刑之意見,本院認為前述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想像競合)、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第340條、第33條第5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附表一┌──┬───┬──────────────┬────────────┐│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 │物證或書證 │├──┼───┼──────────────┼────────────┤│ 1 │許博 │許博係林岱玲之姑丈,林岱玲於│1、永豐銀行廟口分行許博 ││ │ │友信公司任職期間,以投資斯威│ 帳戶(帳號:000000000││ │ │登投資案之名義,向許博分別於│ 19909號)開戶資料與交││ │ │88年、89年、90年間各收取折合│ 易明細表1份。 ││ │ │美金10000元、10000元、16000 │2、許林美玉玉山銀行南京 ││ │ │元之新台幣現金,92年3 月5日 │ 東路分行帳戶(帳號: ││ │ │許博又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 0000000000000號)存摺││ │ │行帳戶轉帳241920元(折合美金│ 影本1份。 ││ │ │為7000元),至林岱玲中國信託│3、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台幣活存帳戶,92年4月21日許 │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博之妻許林美玉則自玉山銀行南│ 明細表1份。 ││ │ │京東路分行帳戶轉帳345200元(│4、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 ││ │ │折合美金為10000元)至林岱玲 │ 許博帳戶(帳號:3815 ││ │ │之母溫卉榛帳戶再由溫卉榛轉匯│ 000000000號)開戶資料││ │ │予林岱玲同上帳戶。92年7月後 │ 與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影 ││ │ │,林岱玲向許博隱瞞劉明輝詐欺│ 本各1份。 ││ │ │乙案,並自92年11月28日起至93│5、偽造之許博00000000SG ││ │ │年5月18日止,以發放紅利之名 │ 對帳單影本1張。 ││ │ │義,陸續匯款至許博建華銀行基│ ││ │ │隆分行(後改為永豐銀行廟口分│ ││ │ │行)帳戶,致許博陷於錯誤,又│ ││ │ │於93年11月23日自其永豐銀行廟│ ││ │ │口分行上開帳戶匯款807500元至│ ││ │ │林岱玲同上帳戶投資美金25000 │ ││ │ │元。 │ │├──┼───┼──────────────┼────────────┤│ 2 │林政英│林政英與林岱玲姑丈許博為自來│1、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 ││ │ │水公司同事,林政英獲悉許博有│ 合作社林政英帳戶(帳 ││ │ │參與斯威登投資案,便於91年8 │ 號0000000000000號,下││ │ │月27日匯款720376元、91年10月│ 稱:林政英基隆一信帳 ││ │ │2日匯款689600元、91年10月16 │ 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 ││ │ │日匯款974400元、91年11月19日│ 細表1份。 ││ │ │匯款5000元、92年2月14日匯款 │2、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0000000元至林岱玲中國信託台 │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幣活存帳戶,並交付附表三編號│ 明細表1份。 ││ │ │1至16之林豐茂基隆一信支票予 │3、附表二編號6至11之扣案││ │ │林岱玲。詎92年7月間,林岱玲 │ 物。 ││ │ │知悉劉明輝詐欺案後,竟向林政│4、林豐茂基隆一信支票存 ││ │ │英隱瞞上情,仍使林政英簽立斯│ 款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威登委任協議書,並於林政英申│ 明細表及存摺影本1份1 ││ │ │請贖回紅利時,將贖回金額匯入│ 份。 ││ │ │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以此方式│5、魏楷書漢霖公司專案經 ││ │ │使林政英陷於錯誤,陸續交付附│ 理名片影本1張。 ││ │ │表三編號17至128號之林豐茂基 │6、97年7月18日林政英陳報││ │ │隆一信支票(支票款項中包含林│ 本署之偽造陳必進編號 ││ │ │政英自己之投資與附表一編號 │ SC-866號契約SG對帳單 ││ │ │5-8、10、16-28之人投資款)予│ 13 張。 ││ │ │林岱玲,並陸續以陳必進之名義│ ││ │ │簽立編號SC-866契約、以林政英│ ││ │ │名義簽立編號SA-566、SB-120、│ ││ │ │SC-600契約、以林尚誠名義簽立│ ││ │ │編號SB-612契約、以林尚榮名義│ ││ │ │簽立編號SB-152契約、以林政玲│ ││ │ │名義簽立編號SD-101契約。林岱│ ││ │ │玲除帶林政英與魏楷書相約於慧│ ││ │ │眼公司見面,由魏楷書向林政英│ ││ │ │出示其漢霖公司名片1張,說明 │ ││ │ │SG基金之投資內容,並由林岱玲│ ││ │ │定期交付偽造之上開編號契約SG│ ││ │ │對帳單予林政英,使其陷於錯誤│ ││ │ │而增加投資金額或繼續對外招募│ ││ │ │投資人交付款項予林岱玲。 │ │├──┼───┼──────────────┼────────────┤│ 3 │許正春│許正春為林政英自來水公司之同│1、94年1月3日合作金庫銀 ││ │ │事,91年間,林政英向其介紹投│ 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 ││ │ │資美金外幣買賣獲利良好,每個│2、偽造之許吳貴美簽署之 ││ │ │月會有百分之五收益,許正春之│ 斯威登委託協議書影本1││ │ │妻許吳貴美剛好從自來水公司退│ 份。 ││ │ │休有一筆錢可投資,林政英介紹│3、偽造之SG對帳單影本91 ││ │ │林岱玲與許正春認識後,林岱玲│ 張。 ││ │ │明知許正春係欲以其妻許吳貴美│4、偽造之HAWKINS LANDING││ │ │之名義投資斯威登投資案,竟於│ 對帳單影本76張。 ││ │ │91年11月7日其於友信公司任職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 ││ │ │期間,先拿取空白之斯威登委任│ 分行許吳貴美帳戶(帳 ││ │ │協議書予許正春以許吳貴美之名│ 號000000000000號)開 ││ │ │義簽署後,再以電腦將其所持有│ 戶資料與帳戶交易明細 ││ │ │之斯威登委任協議書英文版本第│ 表1份。 ││ │ │7至9頁掃入電腦,使用繪圖工具│6、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軟體將其上原本之英文簽名抹去│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後,偽造斯威登集團代表人「 │ 明細表1份。 ││ │ │JAY」簽名4次、「Rex」簽名1 │ ││ │ │次、並在第9頁最後一行In the │ ││ │ │presence of之「Name」及「 │ ││ │ │Signature」欄位,偽造不詳簽 │ ││ │ │名各1次,在交予許正春持有, │ ││ │ │致許正春陷於錯誤,並依林岱玲│ ││ │ │指示,於91年11月4日以許吳貴 │ ││ │ │美名義匯款344300元至林岱玲中│ ││ │ │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劉明輝詐│ ││ │ │欺案發生後,林岱玲竟持續行使│ ││ │ │偽造之HAWKINS LANDING對帳單 │ ││ │ │與偽造之SG對帳單予許正春,其│ ││ │ │陷於錯誤,而於下列時間分別匯│ ││ │ │款至林岱玲同前帳戶:94年1月3│ ││ │ │日匯款955200元、94年1月18日 │ ││ │ │匯款316800元、94年2月24日以 │ ││ │ │許吳貴美名義匯款250400元、以│ ││ │ │媳婦郭淑萍名義匯款626000元,│ ││ │ │94年7月8日以許吳貴美名義匯款│ ││ │ │317600元、94年8月15日以郭淑 │ ││ │ │萍名義匯款319300元。 │ ││ │ │連同獲利加入之投資金額共計約│ ││ │ │500萬元。95年9月間許正春向林│ ││ │ │岱玲領紅利領不到,林岱玲表示│ ││ │ │總公司成豐集團資金遭政府凍結│ ││ │ │,要等解凍後才能重新開始投資│ ││ │ │,後來就沒有再提供報表,95 │ ││ │ │年11月林岱玲便稱成豐集團帳戶│ ││ │ │被凍結,錢領不出來。 │ ││ │ │迄今本金均未領回。 │ │├──┼───┼──────────────┼────────────┤│ 4 │黃錫勳│黃錫勳係許博自來水公司同事,│1、合作金庫銀行94年8月9 ││ │ │許博曾向黃錫勳表示林岱玲是其│ 日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 │ │親戚,且境外交易免稅,獲利比│2、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銀行定存高,許博說他在林岱玲│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那裡做很久了,可以考慮做做看│ 明細表1份。 ││ │ │,黃錫勳想在退休後有一筆穩定│ ││ │ │收入而與林岱玲聯繫,林岱玲稱│ ││ │ │係從事外匯買賣,並於92年4月 │ ││ │ │間某日,拿1式兩份之斯威登委 │ ││ │ │任協議書予黃錫勳簽署後,以同│ ││ │ │上編號1所示之方式,行使偽造 │ ││ │ │之斯威登委任協議書交予黃錫勳│ ││ │ │持有,致黃錫勳陷於錯誤,而於│ ││ │ │92年4月7日依林岱玲指示匯款 │ ││ │ │690400元至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 ││ │ │活存帳戶。劉明輝詐欺案發生後│ ││ │ │,林岱玲向黃錫勳隱瞞斯威登投│ ││ │ │資案為虛假乙事,林岱玲至漢霖│ ││ │ │公司任職後,許博亦曾向黃錫勳│ ││ │ │稱林岱玲於該公司擔任研究員,│ ││ │ │林岱玲每週透過許博交付偽造之│ ││ │ │不詳(HAWKINS LANDING對帳單 │ ││ │ │或偽造之SG對帳單)予黃錫勳,│ ││ │ │使其陷於錯誤,而於94年8月9日│ ││ │ │再匯款882750元至林岱玲中國信│ ││ │ │託台幣活存帳戶,95年間某日,│ ││ │ │林岱玲向黃錫勳稱投資之公司變│ ││ │ │更,要換約,而使黃錫勳簽署不│ ││ │ │詳之契約1式兩份,黃錫勳便將 │ ││ │ │舊約丟棄,林岱玲亦未將新約交│ ││ │ │付1份予黃錫勳。加上其先前投 │ ││ │ │資林岱玲假造之獲利2500美金,│ ││ │ │共投資3 萬美金,獲利約2 萬多│ ││ │ │美金,本金則均未贖回。後來因│ ││ │ │為林岱玲交付之報表呈現虧損狀│ ││ │ │況,黃錫勳就打電話詢問林岱玲│ ││ │ │為何虧損如此嚴重,林岱玲表示│ ││ │ │投資公司成豐集團資金被政府凍│ ││ │ │結,解凍後才能開始重新投資,│ ││ │ │就沒有再提供報表。 │ │├──┼───┼──────────────┼────────────┤│ 5 │方月娥│方月娥係林政英為自來水公司同│1、93年4月7日台灣銀行匯 ││ │ │事,經林政英告知其投資美金外│ 出匯款用紙影本1張。 ││ │ │匯買賣獲利良好,92年底,方月│2、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 ││ │ │娥直接交付折合美金一萬元之新│ 合作社林政英帳戶(帳 ││ │ │台幣現金予林政英表示欲投資美│ 號0000000000000號,下││ │ │金外匯買賣,林政英通知林岱玲│ 稱:林政英基隆一信帳 ││ │ │後,林岱玲竟未告知林政英斯威│ 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 ││ │ │登投資案為虛假乙事,仍與林政│ 細表1份。 ││ │ │英、方月娥相約於臺北市內湖成│ ││ │ │功路麥當勞內,由林岱玲出示斯│ ││ │ │威登委任協議書予方月娥簽署,│ ││ │ │使方月娥陷於錯誤,以為確有該│ ││ │ │投資案,林岱玲收回該協議書後│ ││ │ │即未再交付予方月娥。其後,林│ ││ │ │岱玲每週一會委託林政英交付偽│ ││ │ │造之SG對帳單予方月娥,致方月│ ││ │ │娥陷於錯誤,又於93年4月7日委│ ││ │ │託其夫張東吾匯款247500元至林│ ││ │ │政英基隆一信帳戶,委由林政英│ ││ │ │代為交付林岱玲投資美金外匯買│ ││ │ │賣。 │ │├──┼───┼──────────────┼────────────┤│ 6 │宋雪鳳│林政英拿其存摺給宋雪鳳看,表│1、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 ││ │ │示每個月都可以賺300多萬元, │ 書影本1張。 ││ │ │表示林岱玲在美國操盤,保證每│2、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個月都有錢可以領,林岱玲經林│ 戶資料與帳戶交易明細 ││ │ │政英通知後,與宋雪鳳相約於林│ 表。 ││ │ │政英位於基隆市○○路○○○巷53 │ ││ │ │號之家中,由林岱玲出示斯威登│ ││ │ │委任協議書予宋雪鳳簽署,宋雪│ ││ │ │鳳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93 │ ││ │ │年4月13日匯款463380元、94年1│ ││ │ │月19日匯款337000元、95年2月6│ ││ │ │日匯款288800元至林政英基隆一│ ││ │ │信帳戶轉交林岱玲,其後林岱玲│ ││ │ │未將委任協議書交付1份予宋雪 │ ││ │ │鳳收執,並委由林政英轉交偽造│ ││ │ │之SG對帳單予宋雪鳳。 │ │├──┼───┼──────────────┼────────────┤│ 7 │莊晏英│93年2月間,林岱玲在林政英陪 │1、偽造之莊憲三2004、2、││ │梅 │同下,至莊晏英梅位於基隆市中│ 10 簽署之斯威登委任協││ ○ ○○區○○路○○○號住處,由林岱 │ 議書中英文版本影本1份││ │ │玲向其說明外幣買賣流程,並於│ 。 ││ │ │同年2月10日出示斯威登委任協 │2、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 ││ │ │議書予莊晏英梅之夫莊憲三簽署│ 莊憲0000000000000號 ││ │ │後,林岱玲便以同上編號1所示 │ 帳戶開戶資料與帳戶交 ││ │ │方式,偽造斯威登集團代表人「│ 易明細表、98年3月9日 ││ │ │JAY」簽名3次、「Rex」簽名2次│ 基密字第0980000076號 ││ │ │、並在第9頁最後一行In the │ 函各1 份。 ││ │ │presence of之「Name」及「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 ││ │ │Signature」欄位,偽造不詳簽 │ 合作業中心作心詢字第 ││ │ │名各1次而偽造該私文書後,交 │ 000000000號函1份。 ││ │ │由林政英轉交莊晏英梅持有以行│4、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使之,使莊晏英梅陷於錯誤,而│ 戶資料與帳戶交易明細 ││ │ │於93年3月15日、93年4月13日分│ 表1份。 ││ │ │別自莊憲三土地銀行基隆分行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33000│ ││ │ │元及328400元至林政英基隆一信│ ││ │ │帳戶,又於以莊憲三台北國際商│ ││ │ │業銀行基隆分行(後改為永豐商│ ││ │ │業銀行基隆分行帳戶(帳號1802│ ││ │ │000000000)轉帳1萬美金,陸續│ ││ │ │投資3萬美金,每獲利2000美金 │ ││ │ │就會填寫申請單領回。 │ │├──┼───┼──────────────┼────────────┤│ 8 │鄭玲妹│鄭玲妹與莊晏英梅係朋友,於莊│1、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 │ │晏英梅所開設之父是店內聽到林│ 95年4月3日匯款申請書 ││ │ │政英投資很好賺,每月賺200、 │ 影本1張。 ││ │ │300萬元,便應由林碧琴介紹認 │2、鄭玲妹華南商業銀行基 ││ │ │識林政英。林岱玲於林政英陪同│ 隆基隆分行帳號200200 ││ │ │下,向鄭玲妹說明投資外幣之過│ 056045號帳戶開戶資料 ││ │ │程,並使鄭玲妹簽署斯威登委任│ 與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 │ │協議書,再以同上編號1所示方 │3、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式偽造後,將偽造之該協議書交│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予鄭玲妹以行使,鄭玲妹因而陷│ 明細表1份。 ││ │ │於錯誤,於93年2月12日匯款 │4、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663800元至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 戶資料與帳戶交易明細 ││ │ │活存帳戶,林岱玲委由林政英於│ 表1份。 ││ │ │每週六拿取偽造之SG對帳單予鄭│ ││ │ │玲妹,使其又於同年4月1日匯款│ ││ │ │995400元、93年7月12日匯款 │ ││ │ │674000元、94年1月4日匯款 │ ││ │ │0000000元、94年8月16日匯款 │ ││ │ │576900元、95年4月3日匯款 │ ││ │ │0000000元至林政英基隆一信帳 │ ││ │ │戶,由林政英開立林豐茂基隆一│ ││ │ │信支票交予林岱玲存入其中國信│ ││ │ │託台幣活存帳戶兌領,共投資11│ ││ │ │萬美金左右。95年8、9月間贖回│ ││ │ │本金100多萬元相當於美金5萬元│ ││ │ │,林岱玲匯款到鄭玲妹華南銀行│ ││ │ │基隆分行的帳戶,已贖回5口, │ ││ │ │共獲利200萬元,本金已全數取 │ ││ │ │回,紅利均係林政英拿現金交付│ ││ │ │。 │ │├──┼───┼──────────────┼────────────┤│ 9 │周秀卿│周秀卿係鄭玲妹之朋友,鄭玲妹│1、華南商業銀行港口分行 ││ │ │向周秀卿表示林岱玲從事美金外│ 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 ││ │ │幣買賣,獲利比銀行定存高,周│2、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秀卿便在鄭玲妹介紹下,與林政│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英、林岱玲相約於基隆小國際西│ 明細表1份。 ││ │ │餐廳吃飯,席間林岱玲自稱是一│ ││ │ │家投資公司員工,公司在投資外│ ││ │ │幣,並向其說明投資情形,致周│ ││ │ │秀卿陷於錯誤,同意以鄭玲妹之│ ││ │ │名義,投資美金1萬元,而於94 │ ││ │ │年8 月4日匯款321200元至林岱 │ ││ │ │玲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鄭玲│ ││ │ │妹曾交付一次林岱玲所交予之偽│ ││ │ │造SG對帳單影本予周秀卿。周秀│ ││ │ │卿共獲利2萬元。嗣因其夫表示 │ ││ │ │說這種東西應該不是正當的,伊│ ││ │ │怕投資被騙,就贖回本金。 │ │├──┼───┼──────────────┼────────────┤│ 10 │吳春香│吳春香係莊晏英梅之朋友,經莊│1、吳春香名義之偽造SG對 ││ │ │晏英梅介紹參與投資,林岱玲曾│ 帳單2份(00000000正本││ │ │委由林政英轉託莊晏英梅拿一份│ 及影本各1張、0000000 ││ │ │斯威登委任協議書予吳春香簽署│ 08影本1張) ││ │ │,簽署完畢交予林岱玲以同上編│2、林政英交付吳春香之投 ││ │ │號1方式偽造後交予吳春香留存 │ 資人清單1張。 ││ │ │1份以行使之,致吳春香陷於錯 │3、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誤,而於94年10月3日自其夫王 │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1份││ │ │聰義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 │ 。 ││ │ │、帳號:0000000號)內轉帳 │ ││ │ │332400元至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 ││ │ │。每月林岱玲製作偽造之SG對帳│ ││ │ │單交予林政英委由莊晏英梅轉交│ ││ │ │吳春香。95年3、4月間要贖回本│ ││ │ │金時,林岱玲就說沒錢,後來第│ ││ │ │一次還8萬元現金,又透過莊晏 │ ││ │ │英梅陸續還27萬元。 │ │├──┼───┼──────────────┼────────────┤│ 11 │林淑娟│林淑娟係許博自來水公司同事,│1、林岱玲漢霖公司名片影 ││ │ │許博向其表示親戚林岱玲在從事│ 本1份。 ││ │ │美金外匯買賣,獲利比銀行定存│2、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 ││ │ │高,林淑娟表示有興趣後,便經│ 書、中央信託局匯出匯 ││ │ │由許博而與林岱玲連絡,林岱玲│ 款回條聯影本各1份。 ││ │ │並委託許博拿空白之斯威登委任│3、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協議書讓林淑娟審閱,但未使林│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淑娟簽署,經林岱玲解說後,先│ 明細表1份。 ││ │ │於93年1月14日匯款673600元至 │ ││ │ │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 ││ │ │剛開始林岱玲每週會委由許博轉│ ││ │ │交偽造之SG對帳單予林淑娟以行│ ││ │ │使,林淑娟並曾於投資後沒多久│ ││ │ │,問許博林岱玲在哪裡上班,許│ ││ │ │博就拿林岱玲交付之漢霖公司名│ ││ │ │片給林淑娟,向其說明林岱玲在│ ││ │ │該公司擔任研究員,因為她的公│ ││ │ │司還在申請中,所以先在台中的│ ││ │ │漢霖公司上班,林淑娟因而陷於│ ││ │ │錯誤,又於同年11月22日匯款 │ ││ │ │248864元(折合美金7700元)至│ ││ │ │同帳戶,加上第一次獲利美金 │ ││ │ │2300元,投資1萬美金,再於95 │ ││ │ │年4月21日匯款840580元至同帳 │ ││ │ │戶,連同之前獲利4000美金,再│ ││ │ │投資3萬美金,同日又以先生郭 │ ││ │ │正雄名義,匯款969900元至同帳│ ││ │ │戶,再投資3萬美金。本金均未 │ ││ │ │取回。 │ │├──┼───┼──────────────┼────────────┤│ 12 │林美秀│林美秀為許博為自來水公司同事│1、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 ││ │ │,獲悉許博投資美金外匯買賣獲│ 書影本1份。 ││ │ │利良好,經由許博與林岱玲聯繫│2、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於93年4月5日匯款329800元至│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 │ 明細表1份。 ││ │ │,其後,林岱玲委由許博每1、2│ ││ │ │週轉交1次偽造之SG對帳單予林 │ ││ │ │美秀,致林美秀陷於錯誤,又於│ ││ │ │93年11月2日匯款666400元至同 │ ││ │ │前帳戶,投資美金3萬元,期間 │ ││ │ │共獲利美金3萬多元,本金未取 │ ││ │ │回。 │ │├──┼───┼──────────────┼────────────┤│ 13 │薛銘杰│薛銘杰係許博自來水公司同事,│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 ││ │ │獲悉許博投資美金外匯買賣獲利│ 申請書影本1份。 ││ │ │良好,林岱玲委由許博使薛銘杰│2、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簽署斯威登委任協議書,但未交│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付協議書1份予薛銘杰存參。薛 │ 明細表1份。 ││ │ │銘杰誤以為投資款項確實用以從│ ││ │ │事美金外匯買賣,陷於錯誤,而│ ││ │ │於93年4月5日匯款329800元至林│ ││ │ │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投│ ││ │ │資後,一開始林岱玲委由許博每│ ││ │ │週定期交付偽造之SG對帳單予薛│ ││ │ │銘杰,致薛銘杰陷於錯誤,又於│ ││ │ │93年9月16日匯款681400元、94 │ ││ │ │年間又再匯款美金6000元連同獲│ ││ │ │利4000美金投資1萬美金,獲利 │ ││ │ │約新台幣30多萬元,本金未取回│ ││ │ │。 │ │├──┼───┼──────────────┼────────────┤│ 14 │王萬益│王萬益係許博為自來水公司同事│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 ││ │ │,獲悉許博投資美金外匯買賣獲│ 本1份。 ││ │ │利良好,林岱玲委由許博使王萬│2、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益簽署某不詳英文契約書(非斯│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帳戶 ││ │ │威登委任協議書,亦非SG基金契│ 交易明細表1份。 ││ │ │約書),佯稱為投資合約(簽署│ ││ │ │後未交付乙份予王萬益),使王│ ││ │ │萬益陷於錯誤,而於93年6月10 │ ││ │ │日電匯334800元至林岱玲中國信│ ││ │ │託台幣活存帳戶,獲利20多萬元│ ││ │ │,本金未贖回。林岱玲並未交付│ ││ │ │對帳單予王萬益,僅透過許博只│ ││ │ │有口頭告知有賺錢,並於每獲利│ ││ │ │1000美金時,主動將獲利匯至其│ ││ │ │帳戶,每次匯款都是1、2萬元台│ ││ │ │幣。 │ │├──┼───┼──────────────┼────────────┤│ 15 │林建雄│林建雄與許博及林政英均係自來│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 ││ │ │水公司同事,許博向林建雄表示│ 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匯 ││ │ │其參與林岱玲投資美金外幣買賣│ 出匯款用紙影本各1份。││ │ │獲利良好,告知林岱玲電話後由│2、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林建雄直接與林岱玲連絡,林岱│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玲使林建雄簽署斯威登委任協議│ 明細表1份。 ││ │ │書後,以編號1所示方式偽造後 │ ││ │ │交予林建雄以行使,致林建雄陷│ ││ │ │於錯誤,而依林岱玲指示於93 │ ││ │ │年9月16日匯款340700元至林岱 │ ││ │ │玲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投資│ ││ │ │前2年,林岱玲每月會交付一次 │ ││ │ │偽造之SG對帳單予林建雄以行使│ ││ │ │之,使林建雄又於94年6月17日 │ ││ │ │以己名義匯款315000元、以其妻│ ││ │ │王淑玲名義匯款630000元至同帳│ ││ │ │戶。94年底、95年初左右,林岱│ ││ │ │玲即告知有虧損,後來又說因為│ ││ │ │成豐集團資金被凍結,沒有辦法│ ││ │ │領獲利。本金均未取回。 │ │├──┼───┼──────────────┼────────────┤│ 16 │甘若桂│甘若桂與張來瑛係朋友關係,聽│1、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 ││ │ │聞張來瑛告知林政英投資美金外│ 書(94年6月29日)1份 ││ │ │匯買賣獲利很好,93年初某日,│ 。 ││ │ │林岱玲委由林政英拿取斯威登委│2、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任協議書予簽名甘若桂簽名後,│ 戶資料與帳戶交易明細 ││ │ │佯稱係投資合約書(簽署後未交│ 表 ││ │ │付一份予甘若桂存參),致甘若│3、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桂陷於錯誤,而以現金方式交付│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折合1萬美金之新台幣予林政英 │ 明細表1份。 ││ │ │轉交林岱玲,其後,林岱玲每週│ ││ │ │本欲透過林政英交付甘若桂偽造│ ││ │ │之SG對帳單,但甘若桂表示不需│ ││ │ │要,只要有賺錢就好,故林岱玲│ ││ │ │便透過林政英委由張來瑛每2、3│ ││ │ │個月匯款6萬元左右予甘若桂, │ ││ │ │使甘若桂誤以為其投資款項確有│ ││ │ │獲利,而又於93年5月21日匯款 │ ││ │ │337100元、93年11月8日匯款 │ ││ │ │335800元、94年6月29日匯款 │ ││ │ │252880元(連同之前未取回之獲│ ││ │ │利累積折合為1萬美金),另於 │ ││ │ │93年12月14日匯款268339元至林│ ││ │ │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共│ ││ │ │投資4萬美金,本金均未贖回。 │ │├──┼───┼──────────────┼────────────┤│ 17 │陳聰惠│陳聰惠係林政英自來水公司同事│1、中華商業銀行匯款申請 ││ │ │,經林政英告知有賺錢機會,陳│ 書影本1份。 ││ │ │聰惠表示有興趣,林政英轉告林│2、偽造之陳聰惠SG對帳單 ││ │ │岱玲後,林岱玲委由林政英拿取│ (00000000,SD-089) ││ │ │龍洲金融集團申購書中譯本予陳│ 影本1份。 ││ │ │聰惠審閱,並拿取英文版本申購│3、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書予陳聰惠簽署後由林政英取回│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 ││ │ │交林岱玲(未交予陳聰惠存參)│4、龍洲金融集團申購書中 ││ │ │,陳聰惠因而陷於錯誤,而在93│ 譯本影本1份。 ││ │ │年5月31日匯款335800元至林政 │ ││ │ │英基隆一信帳戶,林岱玲委由林│ ││ │ │政英每週交付偽造之SG對帳單予│ ││ │ │陳聰惠看,紅利累績達1000美金│ ││ │ │時,陳聰惠便透過林政英領取,│ ││ │ │共計領取約新台幣20萬元之紅利│ ││ │ │,後來要贖回本金,林政英才告│ ││ │ │知資金已遭凍結,即未再提供對│ ││ │ │帳單。 │ │├──┼───┼──────────────┼────────────┤│ 18 │蘇惠娥│蘇惠娥之夫陳必進係林政英於自│1、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 ││ │ │來水公司同事,陳必進聽聞林政│ 書影本1份。 ││ │ │英投資美金外幣獲利不錯,便以│2、扣案林政英手寫陳必進 ││ │ │蘇惠娥名義於93年12月21日匯款│ 分類明細帳各1份。 ││ │ │880265 元、94年9月30日匯款 │3、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0000000元至林政英基隆一信帳 │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1份││ │ │戶,以林政英之名義共投資8萬 │ 。 ││ │ │美金,期間領回紅利約40多萬元│ ││ │ │,本金均未贖回。 │ │├──┼───┼──────────────┼────────────┤│ 19 │黃世銘│黃世銘係林政英之鄰居,93年起│1、基隆一信95年6月21日無││ │ │,林政英主動向黃世銘表示投資│ 摺交易明細單影本、95 ││ │ │美金外幣買賣獲利相當穩定,黃│ 年2月6日郵政跨行匯款 ││ │ │世銘向同事林佩菁查證確認有穩│ 申請書影本各1張。 ││ │ │定獲利後,林岱玲委由林政英拿│2、偽造之黃世銘SG對帳單 ││ │ │取某不詳協議書投資合約,但後│ 影本4張。 ││ │ │來沒有拿到合約書,95年2月6日│3、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匯款326000元至林政英基隆一信│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1份││ │ │帳戶,95年6月21日292500元匯 │ 。 ││ │ │款入同帳戶,含獲利1000美金再│ ││ │ │投資1萬元美金。 │ ││ │ │未曾領回獲利 │ │├──┼───┼──────────────┼────────────┤│ 20 │張紹麟│張紹麟之堂嫂郭圳秀係林政英之│1、合作金庫銀行取回憑條 ││ │ │親戚,因林政英表示美金投資獲│ 、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 │ │利良好,2至3年就能回本,比銀│ 。 ││ │ │行利息多出好幾倍,張紹麟表示│2、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有興趣後,林岱玲透過林政英拿│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1份││ │ │取英文版本斯威登委任協議書予│ 。 ││ │ │張紹麟於鉛筆圈起地方簽名後由│ ││ │ │林政英交予林岱玲(未再交1份 │ ││ │ │予張紹麟存參),致張紹麟陷於│ ││ │ │錯誤,而於94年3月18日匯款 │ ││ │ │0000000元、94年5月19日匯款 │ ││ │ │0000000元至林政英基隆一信帳 │ ││ │ │戶。由郭圳秀轉交林岱玲交付林│ ││ │ │政英之偽造SG對帳單予張紹麟看│ ││ │ │。後來郭圳秀表示資金已被凍結│ ││ │ │無法提領,就沒看過對帳單。 │ │├──┼───┼──────────────┼────────────┤│ 21 │張金蘭│張金蘭之堂嫂郭圳秀係林政英之│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 ││ │ │親戚,郭圳秀表示錢放定存賺不│ 本1張。 ││ │ │到什麼錢,伊就投資看看,而於│2、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95年4月4日電匯325500元至林政│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1份││ │ │英基隆一信帳戶,匯款後林岱玲│ 。 ││ │ │有到其家中給其簽立斯威登委任│ ││ │ │協議書或SG基金契約書英文版本│ ││ │ │,向張金蘭表示簽約後合約書會│ ││ │ │交給林政英,但後來張金蘭並未│ ││ │ │拿到。郭圳秀曾行使1、2次林政│ ││ │ │英所交付林岱玲偽造之SG對帳單│ ││ │ │予張金蘭看。無獲利、本金未取│ ││ │ │回。 │ │├──┼───┼──────────────┼────────────┤│ 22 │閻瓊玉│閻瓊玉係林政英之朋友,林政英│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 ││ │ │表示要帶閻瓊玉投資,內容包含│ 申請書1張。 ││ │ │民間互助會與期貨,蕭立人退休│2、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後,林政英說投資一萬美金,每│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 ││ │ │週可以有100美金的獲利,於是 │ ││ │ │閻瓊玉便同意以林政英之名義參│ ││ │ │與投資,於95年1月10日指示其 │ ││ │ │夫蕭立人匯款644000元至林政英│ ││ │ │基隆一信帳戶,由林政英轉交林│ ││ │ │岱玲。閻瓊玉將其每週投資獲利│ ││ │ │用以支付參加林政英每個月1萬 │ ││ │ │元的互助會會款,得標後的會款│ ││ │ │大約美金1萬元再交予林政英投 │ ││ │ │資,沒多久林政英就說倒了,共│ ││ │ │投資美金三萬元投資未取回。林│ ││ │ │政英每週會拿手寫之對帳單給閻│ ││ │ │瓊玉看,以計算可折抵之互助會│ ││ │ │會款。 │ │├──┼───┼──────────────┼────────────┤│ 23 │楊黎華│楊黎華之妹賴黎卿與林政英為朋│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5年2││ │ │友,因林政英表示有再從事投資│ 月27日匯款委託書。 ││ │ │,可以賺取利息,並拿取斯威登│2、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委任協議書中英文版本予楊黎華│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 ││ │ │看,楊黎華陷於錯誤,而於94 │ ││ │ │年5月17日匯款312700元至林政 │ ││ │ │英基隆一信帳戶,每月林岱玲會│ ││ │ │交偽造之SG對帳單交予林政英轉│ ││ │ │交賴黎卿轉交楊黎華以行使,楊│ ││ │ │黎華亦向林政英陸續領取紅利,│ ││ │ │致楊黎華認為有利可圖,而再於│ ││ │ │94年6 月20日匯款315200元、95│ ││ │ │年2 月27日匯款162400元至同帳│ ││ │ │戶。 │ │├──┼───┼──────────────┼────────────┤│ 24 │張來瑛│張來瑛係林政英自來水公司同事│1、臺灣銀行取款憑條與匯 ││ │ │,林政英告知其投資高獲利,張│ 款申請書影本1張 ││ │ │來瑛表示有興趣,林政英便告知│2、偽造之張來瑛斯威登委 ││ │ │林岱玲,林岱玲與林政英便與張│ 任協議書1份。 ││ │ │來瑛相約於台北市內湖區德安百│3、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貨公司,使張來瑛簽署斯威登委│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1份││ │ │任協議書,林岱玲再以編號1所 │ 。 ││ │ │示方式偽造該協議書後交予張來│ ││ │ │瑛以行使,致張來瑛陷於錯誤,│ ││ │ │而於95年3月8日匯款0000000元 │ ││ │ │及現金存款325000元至林政英基│ ││ │ │隆一信帳戶,共投資六萬美金,│ ││ │ │投資後,每週一林政英會轉交林│ ││ │ │岱玲所偽造之SG對帳單予張來瑛│ ││ │ │,投資期間共領回台幣20萬元,│ ││ │ │本金未取回。 │ │├──┼───┼──────────────┼────────────┤│ 25 │張筱瑛│張筱瑛係張來瑛之妹,因張來瑛│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 ││ │ │告知林政英投資高獲利,張筱瑛│ 委託書影本1份。 ││ │ │表示有興趣投資,便同意委由林│2、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政英間接投資,而於94年12月2 │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1份││ │ │日匯款335700元予林政英基隆一│ 。 ││ │ │信帳戶。 │ │├──┼───┼──────────────┼────────────┤│ 26 │王玉葉│王玉葉弟媳林政琴為林政英之妹│1、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經林政英告知投資獲利良好,│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3口美金每月可領2、3萬元台幣 │ 明細表1份。 ││ │ │利潤,投資的錢都是林岱玲在美│ ││ │ │國操作,王玉葉因而陷於錯誤,│ ││ │ │自92年7、8月間某日起,交付投│ ││ │ │資款予林政琴委由林政英轉交林│ ││ │ │岱玲投資,其後每月均有自林政│ ││ │ │英處領取紅利,93年6、7月間再│ ││ │ │交付現金67萬多元予林政英轉交│ ││ │ │林岱玲,94年5月6日匯款312400│ ││ │ │元至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 ││ │ │戶,94年11月間再交付得標會款│ ││ │ │102萬元予林政英轉交林岱玲, │ ││ │ │共投資6萬元美金。投資分紅由 │ ││ │ │林政琴依林政英指示分配。 │ │├──┼───┼──────────────┼────────────┤│ 27 │林佳陵│林佳陵為王玉葉之女,經王玉葉│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 ││ │ │告知投資獲利良好,便委託林政│ 申請書影本1份。 ││ │ │琴以其名義於94年9月19日匯款 │2、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329800元至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1份││ │ │,又於94年11月16日匯款250000│ 。 ││ │ │元至同帳戶,投資分紅均由林政│ ││ │ │琴依林政英指示分配。 │ │├──┼───┼──────────────┼────────────┤│ 28 │李志敏│李志敏係林政英基隆市中興國小│1、95年4月19日合作金庫銀││ │ │同班同學,林政英向其表示美金│ 行匯款申請書影本、93 ││ │ │外匯、期貨獲利遠高於定存,李│ 年2月19日基隆第二信用││ │ │志敏因而於93年2月19日匯款 │ 合作社跨行匯款申請書 ││ │ │403200元、94年9月16日匯款 │ 影本各1份。 ││ │ │556000元、94年10月19日現金存│2、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開 ││ │ │入387320元、94年12月19日現金│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1份││ │ │存入137510元、95年1月12日現 │ 。 ││ │ │金存入136076元、95年4月19日 │ ││ │ │委託黃露於匯款391116元、95 │ ││ │ │年5月9日現金存入274000元、95│ ││ │ │年8月15日匯款411400元至林政 │ ││ │ │英基隆一信帳戶(所匯款項包括│ ││ │ │林政英所標得之互助會款,實際│ ││ │ │上投資僅有美金三萬元),開始│ ││ │ │投資起,每月林政英均有分配獲│ ││ │ │利予李志敏,並將獲利自其應交│ ││ │ │付林政英之互助會會款內扣除。│ │├──┼───┼──────────────┼────────────┤│ 29 │陳彥豪│陳彥豪係林岱玲表姐之前男友,│1、陳彥豪玉山銀行匯款回 ││ │ │94年3月間,林岱玲向陳彥豪自 │ 條影本4張。 ││ │ │稱係任職於斯威登集團擔任外匯│2、偽造之陳彥豪HAWKINS ││ │ │操作員負責外匯交易業務,可以│ LANDING對帳單影本25張││ │ │陳彥豪之護照英文名字替陳彥豪│ 。 ││ │ │在國外美國紐約的銀行開立美元│3、陳彥豪永豐銀行外幣帳 ││ │ │外匯交易帳戶,陳彥豪匯錢給林│ 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岱玲,其會以一萬美金為單位,│ 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 ││ │ │代陳彥豪操作外匯交易並收取手│4、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 │續費,每贖回1次亦收600元手續│ 存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 │ │費,並持斯威登委任協議書予陳│ 明細表1份。 ││ │ │彥豪簽署,再以編號3之方式, │5、偽造之陳彥豪斯威登委 ││ │ │於該協議書第7頁、第9頁代表人│ 任協議書影本1份。 ││ │ │欄,各偽造斯威登集團代表人「│6、空白SG領據影本1張。 ││ │ │Jay」簽名1次,並於第9頁「 │7、偽造之陳彥豪SG對帳單 ││ │ │Authorized signature(s)」 │ 影本41張。 ││ │ │欄,偽造HAWKINS LANDING公司 │ ││ │ │圓戳章印文1枚,再於其上偽造 │ ││ │ │「Jay」簽名1次後,將該偽造之│ ││ │ │私文書交予陳彥豪以行使,致陳│ ││ │ │彥豪陷於錯誤,而於93年2月13 │ ││ │ │日、93年4月5日分別匯款332400│ ││ │ │元、329500元至林岱玲中國信託│ ││ │ │台幣活存帳戶,林岱玲為使陳彥│ ││ │ │豪相信其投資外匯買賣確有獲利│ ││ │ │,於93年5月7日匯款陳彥豪贖回│ ││ │ │之美金2230元(折合台幣為 │ ││ │ │74080元)予陳彥豪,又於93年 │ ││ │ │9月8日起95年7月14日止,行使 │ ││ │ │其所偽造之HAWKINS LANDING 對│ ││ │ │帳單與偽造之SG對帳單予陳彥豪│ ││ │ │,致其陷於錯誤,而於94年9 月│ ││ │ │27日、94年11月21日、95年2 月│ ││ │ │7日、95年3月15日分別匯款 │ ││ │ │461480元、269120元、211596 │ ││ │ │元、234234元至林岱玲同上帳戶│ ││ │ │。 │ │├──┼───┼──────────────┼────────────┤│ 30 │陳慶文│陳慶文於94年2 月16日匯款新台│ 警卷㈠P115-118 ││ │ │幣315900元。 │ 97偵1327㈠卷P276-277 │└──┴───┴──────────────┴────────────┘附表二┌──┬──────────────┬─────────────────┐│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林岱玲原萬通銀行三重分行支票│1、林岱玲自93年9月30日起至95年10 ││ │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月16日左右時止,將其中國信託台 ││ │6號,後改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幣活存帳戶內之款項轉入此帳戶支 ││ │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 付票款。 ││ │與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 │2、林岱玲於94年9月間起開立該帳戶之││ │ │ 支票用以支付其於台北縣新莊市八 ││ │ │ 德街104號所經營之艷陽光碟出租店││ │ │ 之店租與簽約金,再從其中國信託 ││ │ │ 台幣活存帳戶內轉入支付票款。 │├──┼──────────────┼─────────────────┤│ 2 │林岱玲原萬通銀行三重分行活期│1、林政英分別於以下時間匯款以下金 ││ │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額:91年8月27日匯款720376元;91││ │56號,即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年10月2日689600元;91年10月16日││ │存帳戶)帳戶交易明細表及相關│ 974400元;91年11月19日5000元; ││ │提款憑證與匯款申請書各1份。 │ 92年2月14日0000000元;94年5月19││ │ │ 日312700元;94年5月23日0000000 ││ │ │ 元;94年8月25日418600元;94年9 ││ │ │ 月13日0000000元;94年9月19日 ││ │ │ 983200元;94年10月4日0000000元 ││ │ │ 。 ││ │ │2、林政琴94年6月1日匯款0000000元。││ │ │3、許吳貴美91年11月14日匯款344300 ││ │ │ 元、93年2月6日152560元;許正春 ││ │ │ 94年1月3日匯款955200元、94年1月││ │ │ 8日316800元;吳貴美94年2月24日 ││ │ │ 匯款250400元;許吳貴美94年7月8 ││ │ │ 日匯款317600元;吳貴美94年11月1││ │ │ 日匯款335500元。該帳戶95年5月5 ││ │ │ 5日匯出154208予許吳貴美。 ││ │ │4、許博92年3月5日匯款241920元;許 ││ │ │ 林美玉93年9月8日匯款750000元; ││ │ │ 許博93年11月23日807500元。 ││ │ │5、黃錫勳92年4月7日匯款690400元; ││ │ │ 94年8月9日882750元。93年8月17 ││ │ │ 日轉帳68000元、94年1月21日轉帳 ││ │ │ 62825元、94年4月25日轉帳61934元││ │ │ 、94年10月7日轉帳81592元。94年 ││ │ │ 12月2日該帳戶轉帳82881元至黃錫 ││ │ │ 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6、林淑娟93年1月14日匯款673600元、││ │ │ 93年11月22日248864元;郭正雄95 ││ │ │ 年4月21日匯款969900元;林淑娟同││ │ │ 日匯款840580元。該帳戶96年7月2 ││ │ │ 日匯出32065元予林淑娟。 ││ │ │7、鄭玲妹93年2月12日匯款663800元。││ │ │8、薛銘杰93年4月5日匯款329800元、 ││ │ │ 93年9月16日681400元。95年4月21 ││ │ │ 日該帳戶匯出209044元予薛銘杰。 ││ │ │9、王萬益93年6月10日匯款334800元、││ │ │ 93年9月27日轉帳33045元、93年11 ││ │ │ 月26日轉帳31330元、94年3月1日轉││ │ │ 帳30282元。94年6月20日該帳戶轉 ││ │ │ 帳30478元至王萬益中國信託商業銀││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0、林建雄93年9月16日匯款340700元 ││ │ │ ;94年6月17日31500元。該帳戶95││ │ │ 年6月13日匯出128952元予林建雄 ││ │ │ 。 ││ │ │11、林美秀93年11月2日匯款666400元 ││ │ │ 。 ││ │ │12、甘若桂93年12月14日匯款268339元││ │ │ 。 ││ │ │13、吳志誠94年3月17日匯款308000元 ││ │ │ 。 ││ │ │14、王玉葉94年5月6日匯款312400元。││ │ │15、周秀卿94年8月4日匯款321200元 ││ │ │16、該帳戶95年4月21日匯款324600元 ││ │ │ ;95年6月30日匯款747516元;95 ││ │ │ 年8月18日匯款642614元;95年9月││ │ │ 20 日匯款656000元;95年9月29日││ │ │ 匯款0000000元;95年10月3日匯款││ │ │ 660000元予林政英。95年6月22 日││ │ │ 匯款0000000元、31869元、95年6 ││ │ │ 月27日匯款200000元、95年7月6日││ │ │ 轉帳89627元、324000元、96075元││ │ │ 、34819元、95年7月14日轉帳 ││ │ │ 0000000元、95年7月27日匯款 ││ │ │ 0000000元、95年8月3日轉帳 ││ │ │ 0000000元、95年8月9日匯款84520││ │ │ 元、32105元、32105元、95年8月 ││ │ │ 11日匯款32520元、95年10月2日轉││ │ │ 帳0000000元、95年11月10日匯款 ││ │ │ 0000000元至林政英帳戶。 ││ │ │17、該帳戶95年5月5日匯出62568元予 ││ │ │ 陳慶文。 ││ │ │18、該帳戶93年11月22日匯款0000000 ││ │ │ 元、95年5月12日匯出0000000元、││ │ │ 95年9月27日匯款0000000元至鄭玲││ │ │ 妹華南銀行基隆分行帳戶。 ││ │ │19、該帳戶95年5月12日匯出312773元 ││ │ │ 予莊憲三。 ││ │ │20、95年7月6日林岱玲自己匯入 ││ │ │ 0000000元入該帳戶。 ││ │ │21、95年7月13日自林岱玲中國信託基 ││ │ │ 金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轉入0000000元。 ││ │ │22、該帳戶95年9月27日匯出97747元予││ │ │ 閻瓊玉。 ││ │ │23、該帳戶93年4月5日匯款0000000元 ││ │ │ ;93年4月14日106531元;93年5月││ │ │ 6 日350000元;93年5月17日轉帳 ││ │ │ 53760元、168000元至魏愷書陽信 ││ │ │ 銀行中港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 帳戶。 ││ │ │24、93年6月8日轉帳0000000元;93年6││ │ │ 月15日轉帳0000000元;93年6月29││ │ │ 日轉帳676400元;93年9月24日轉 ││ │ │ 帳855456元至魏愷書中國信託商業││ │ │ 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5、95年2月17日轉帳0000000元至林岱││ │ │ 玲於中國信託台幣定存帳戶(帳號││ │ │ 為:000000000000號 ) ││ │ │26、93年11月30日轉帳0000000元並領 ││ │ │ 美金現鈔1萬元、93年12月21日轉 ││ │ │ 帳0000000元(美金5萬元)、94年││ │ │ 2月23日轉帳623940元(美金2萬元││ │ │ )、94年10月14日轉帳0000000元 ││ │ │ 、95年2月17日轉帳0000000元至其││ │ │ 中國信託基金投資專戶(帳號為 ││ │ │ 000000000000)。 ││ │ │27、93年9月30日起該帳戶陸續轉帳至 ││ │ │ 林岱玲中國信託支票存款帳戶。 ││ │ │28、95年5月22日信託投資CALYON美元 ││ │ │ 大亨0000000元。 │├──┼──────────────┼─────────────────┤│ 3 │林岱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美金及│1、林岱玲於93年6月3日開立該帳戶, ││ │港幣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 自93年11月30日起至95年5月12日止││ │)開戶資料與帳戶交易明細表1 │ ,自其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陸續 ││ │份 │ 轉帳2至10萬美金入該帳戶,用以投││ │ │ 資基金, ││ │ │2、許正春95年5月23日轉帳10000美金 ││ │ │ 入該帳戶。 ││ │ │3、95年7月13日起林岱玲陸續贖回基金││ │ │ ,款項轉入其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 ││ │ │ 戶。 ││ │ │4、94年10月14日自林岱玲中國信託台 ││ │ │ 幣活存帳戶轉入474230元港幣用以 ││ │ │ 購買基金;95年10月4日贖回 ││ │ │ 47008.68元轉帳入同上帳戶;95 年││ │ │ 10月20日贖回330334.28港幣入同上││ │ │ 帳戶。 │├──┼──────────────┼─────────────────┤│ 4 │林岱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幣定│95年2月17日自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 ││ │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帳戶轉入0000000元,每期利息均轉 ││ │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1份 │存該台幣活存帳戶,95年5月22日其內 ││ │ │款項均轉入林岱玲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 │ │戶。 │├──┼──────────────┼─────────────────┤│ 5 │林岱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美金定│95年4月25日自林岱玲於該行之美金帳 ││ │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轉入30000美金。 ││ │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1份 │ │├──┼──────────────┼─────────────────┤│ 6 │林岱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1、91年12月18日起林岱玲將林政英所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 交付之林豐茂支票存入該帳戶託收 ││ │開戶資料與帳戶交易明細表;98│ 。 ││ │年3月16日(98)兆銀重字第057│2、林岱玲於92年3月24日結匯美金 ││ │號函暨附件92年3月24日、92年6│ 50000元(折合新台幣為0000000元) ││ │月25日、93年1月13日賣出外匯 │ 至SCOWESTON INVESTMENT LIMITED ││ │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各1張、 │ 之HSBC HKHH HKH HONGKONG & ││ │92年4月25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SHANGHAI BANKING CORP.LTD,THE之││ │國內匯款申請書2張、92年11月 │ 帳戶。 ││ │13日、92年11月28日、92年12 │3、林岱玲於92年6月25日結匯美金 ││ │月9日、93年9月16日中國國際商│ 60000元(折合新台幣為0000000元) ││ │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各1張。 │ 至SCOWESTON INVESTMENT LIMITED ││ │ │ 之HSBC HKHH HKH HONGKONG & ││ │ │ SHANGHAI BANKING CORP.LTD,THE帳││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林岱玲於93年1月13日結匯美金 ││ │ │ 25239.38元(折合新台幣為851072元││ │ │ )至許林美玉基隆一信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5、92年4月25日林岱玲匯款0000000元 ││ │ │ 至梁昭明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南分 ││ │ │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6、92年4月25日林岱玲匯款700000元至││ │ │ 位楷書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7、92年11月13日林岱玲匯款534040元 ││ │ │ 至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 ││ │ │8、92年11月28日林岱玲匯款170600元 ││ │ │ 至許博建華銀行基隆分行帳戶。 ││ │ │9、92年12月9日林岱玲匯款272800元至││ │ │ 許吳貴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 │10、93年9月16日林岱玲匯款0000000 ││ │ │ 元至其中國信託台幣活存帳戶。 │├──┼──────────────┼─────────────────┤│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重新分行林岱│1、此帳戶係93年3月5日始開戶。 ││ │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2、93年7月5日漢霖證券投資顧問股份 ││ │戶資料與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 │ 有限公司匯款10000元至此帳戶。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重新分行98年│3、93年7月13日魏楷書匯款70350元至 ││ │3月5日國世重新字第0000000000│ 此帳戶。 ││ │號函及98年4月2日國世外字第 │4、93年8月11日魏楷書匯款81090元至 ││ │0025號函暨水單歷史資料表1張 │ 此帳戶。 ││ │、買匯水單8張。 │5、93年6月3日,SOLID GOLD FINANCE ││ │ │ UNIT 1301 13/F WEST自HSBCHKHH匯││ │ │ 款美金6482.73元至此帳戶。 ││ │ │6、93年10月5日,SOLID GOLD ││ │ │ FINANCE LTD. RUAA DE XANGAI EDF││ │ │ I TOU自BEASMOMX THE BANK OF ││ │ │ EAST ASIA LIMITED MACAU BRANCH ││ │ │ MO匯款美金6670.05元至此帳戶。 ││ │ │7、94年4月14日,SOLID GOLD ││ │ │ FINANCE LTD RUAA DE XANGAI EDF ││ │ │ I TOU KOK 20自BEASMOMX THE BANK││ │ │ OF EAST ASIA LIMITED MACAU匯款 ││ │ │ 美金7646.13元至此帳戶。 ││ │ │8、94年6月8日,SOLID GOLD FINANCE ││ │ │ LTD RUAA DE XANGAI EDF I TOU ││ │ │ KOK 20自BEASMOMX THE BANK OF ││ │ │ EAST ASIA LIMITED MACAU匯款美金││ │ │ 8926.09元至此帳戶。 ││ │ │9、94年9月6日,GOLDMANY INVESTMENT││ │ │ LIMITED AV.AMIZADES/N 16 ANDAR ││ │ │ APT自 WIHBMONX BANCO WENG HANG ││ │ │ S.A.匯款6559.59美元至此帳戶。 ││ │ │10、94年10月14日,GOLDMANY ││ │ │ INVESTMENT LIMITADA RUA DE ││ │ │ XANGAI DEF I TOU KOK IO自 ││ │ │ BKCHMONX BANK OF CHINA,MACAU ││ │ │ BRANCH匯款15976.89美元至此帳戶││ │ │ 。 ││ │ │11、95年2月15日,GOLDMANY ││ │ │ INVESTMENT LIMITADA AV AMIZADE││ │ │ S/N 16 ANDAR APT PI607自 ││ │ │ BKCHMONX BANK OF CHINA,MACAU ││ │ │ BRANCH匯款12491.92美元至此帳戶││ │ │ 。 ││ │ │12、95年4月20日,GOLDMANY ││ │ │ INVESTMENT LIMITADA AV AMIZADE││ │ │ S/N 16 ANDAR APT PI607自 ││ │ │ BKCHMONX BANK OF CHINA,MACAU ││ │ │ BRANCH匯款12406.01美元至此帳戶││ │ │ 。 ││ │ │13、95年7月5日,GOLDMANY ││ │ │ INVESTMENT LIMITADA 0000 0000 ││ │ │ 0000 0000 0000 0000自BKCHMONX ││ │ │ BANK OF CHINA,MACAU BRANCH匯款││ │ │ 143124.16美元至此帳戶。 │├──┼──────────────┼─────────────────┤│ 8 │林岱玲提出之93年6月8日陽信商│林岱玲於93年6月8日委由蔡明達結匯美││ │業銀行蔡明達匯出匯款申請書1 │金60000元至SOLID GOLD FINANCE ││ │張 │LIMITED之HSBCHKHH HONGKONG & ││ │ │SHAH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 │ │LIMITEZ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9 │陽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魏愷書帳│1、魏愷書帳戶於93年4月6日收受林岱 ││ │戶(帳號000000000)開戶資料 │ 玲匯款0000000元,並於同日轉出 ││ │與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 │ 0000000元匯至香港匯豐銀行索羅金││ │ │ 集團帳戶。 ││ │ │2、該帳戶定期存入金額為魏愷書於漢 ││ │ │ 霖集團之收入。 ││ │ │3、該帳戶於95年9月25日提領4000元後││ │ │ 即無交易記錄。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魏愷書帳戶(│93年6月8日林岱玲轉帳0000000元、93 ││ │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 │年6月15日林岱玲轉帳0000000元、93 ││ │與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 │年6月29日林岱玲轉帳676400元、93年8││ │ │月4日林岱玲轉帳0000000元、93年9月 ││ │ │24 日林岱玲轉帳855456元,該帳戶均 ││ │ │於同日即將轉帳款項以現金領出。 │├──┼──────────────┼─────────────────┤│ 11 │陽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98年3月5│1、林岱玲於93年3月18日以投資海外認││ │日陽信台中字第9800009號函暨 │ 購權證之名義結匯美金20000元(折││ │林岱玲93年3月18日、魏楷書93 │ 合新台幣為665700元)至香港SOLID││ │年4月6日、93年6月15日、93年6│ GOLD FINANCE LIMITED之HSBCHKHH ││ │月29日、93年8月4日陽信商業銀│ HONGKONG&SHAHGHAI BANKING ││ │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匯出匯款│ CORPORATION LIMITED帳號 ││ │申請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各1份。 │2、魏愷書於93年4月6日以投資海外認 ││ │ │ 購權證之名義匯款美金20000元(折││ │ │ 合新台幣為660700元)至同1帳戶。││ │ │3、魏愷書於93年6月15日以投資海外認││ │ │ 購權證之名義匯款美金50000元(折││ │ │ 合新台幣為0000000元)至SOLID ││ │ │ GOLD FINANCE LIMITED於BEASMOMX ││ │ │ THE BANK OF EAST ASIA,LIMITDE帳││ │ │ 號0000000000之帳戶。 ││ │ │4、魏愷書於93年6月29日以投資海外認││ │ │ 購權證之名義匯款美金20000元(折││ │ │ 合新台幣為675900元)至同3帳戶。││ │ │5、魏愷書於93年8月4日以投資海外認 ││ │ │ 購權證之名義匯款美金50000元(折││ │ │ 合新台幣為0000000元)至同3帳戶 ││ │ │ 。 │├──┼──────────────┼─────────────────┤│ 1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慧眼公司於國內仲介之SG基金係證 ││ │3月18日金管證四字第000000000│ 券交易法第6條規範之有價證券,該││ │8號函暨附件1份 │ 公司雖係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 │ │ 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之證券投資顧 ││ │ │ 問事業,惟非該局核准設置之證券 ││ │ │ 商,卻仲介該SG基金,以違反證券 ││ │ │ 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涉犯同││ │ │ 法第175條之罪。 ││ │ │2、成豐集團、慧眼公司、澳門金豐投 ││ │ │ 資有限公司在台販售境外GM基金均 ││ │ │ 未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 ││ │ │ 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 │ │ 16條規定,犯同法第107條之罪。 ││ │ │3、漢霖公司並未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 │ │ 理委員會申請(報)於國內銷售境 ││ │ │ 外基金。 │├──┼──────────────┼─────────────────┤│ 13 │王國清、王益洲、魏愷書全國刑│林岱玲與王國清、王益洲、魏楷書共同││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台北地│違反證券交易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法之事實。 ││ │19296號等起訴書、台灣台北地 │ ││ │方法院96年重訴130號判決書各1│ ││ │份 │ │├──┼──────────────┼─────────────────┤│ 14 │劉明輝前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林岱玲係該案之被害人,其明知劉明輝││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之斯威登投資案為虛假之事實。 ││ │字第12090、19097號起訴書與台│ ││ │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0│ ││ │號判決書各1份 │ │├──┼──────────────┼─────────────────┤│ 15 │林政英基隆一信帳戶(帳號 │林岱玲全部犯行。 ││ │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與 │ ││ │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 │ │├──┼──────────────┼─────────────────┤│ 16 │林豐茂基隆一信支票存款帳戶(│林岱玲全部犯行。 ││ │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 │ ││ │料與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與附表 │ ││ │四所示支票正反面影本(除編號│ ││ │4、29、30、31、34、50、80、 │ ││ │85、88、101、128之外)各1份 │ │├──┼──────────────┼─────────────────┤│ 1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林岱玲於93年1月5日提前清償其向中國││ │98年3月11日(98)兆銀吉字第 │國際商業銀行以清償信用卡欠款為由申││ │0012號函暨附件 │請之信用貸款餘額229950元。 │└──┴──────────────┴─────────────────┘附表三┌──┬────────────────────────┬────┐│編號│扣押物名稱 │所有人 │├──┼────────────────────────┼────┤│ 1 │簽署人為吳志誠之SG集團應募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書、理│林岱玲 ││ │財備忘錄中英文譯本1份 │ │├──┼────────────────────────┼────┤│ 2 │林岱玲2002年11月6日簽署之斯威登集團委任協議書中 │林岱玲 ││ │英文版本(帳號:T-86296號、開戶金額:美金7萬元 │ ││ │)1份與SCOWESTON INVESTMENT LIMITED CLIENTS │ ││ │STATEMENT(下稱:斯威登集團對帳單)57張 │ │├──┼────────────────────────┼────┤│ 3 │林岱玲2003年3月24日簽署之斯威登集團委任協議書中 │林岱玲 ││ │英文版本1份及斯威登集團對帳單30張 │ │├──┼────────────────────────┼────┤│ 4 │林岱玲2003年5月14日所簽署之斯威登集團委任協議書 │林岱玲 ││ │中英文版本1份及斯威登集團對帳單17張 │ │├──┼────────────────────────┼────┤│ 5 │斯威登領據5張 │林岱玲 │├──┼────────────────────────┼────┤│ 6 │林政英帳簿91張 │林政英 │├──┼────────────────────────┼────┤│ 7 │林豐茂基隆一信支存帳卡交易明細表17張 │林政英 │├──┼────────────────────────┼────┤│ 8 │林政英記事本1本 │林政英 │├──┼────────────────────────┼────┤│ 9 │林政英書寫之對帳單10張 │林政英 │├──┼────────────────────────┼────┤│10 │GOLDMAN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2006年8月1 │林政英 ││ │日公告1張 │ │├──┼────────────────────────┼────┤│11 │偽造之SG對帳單72張(2005年3月30日至2006年8月24日│林政英 ││ │ │ │└──┴────────────────────────┴────┘附表四┌──┬────┬─────┬────┬─────────────────────┐│項次│交易日期│借方(提)│支票號碼│林岱玲提示帳戶 │├──┼────┼─────┼────┼─────────────────────┤│001 │91/11/05│688600元 │0000000 │萬通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2 │91/12/16│0000000元 │0000000 │萬通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3 │91/12/18│00000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4 │91/12/25│6916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5 │92/01/15│00000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6 │92/01/28│3434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7 │92/02/26│00000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8 │92/03/12│691200元 │0000000 │萬通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9 │92/03/19│00000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10 │92/04/08│468634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11 │92/04/24│103740元 │0000000 │萬通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12 │92/04/24│689200元 │0000000 │萬通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13 │92/05/07│3446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14 │92/05/19│1726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15 │92/06/16│673325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16 │92/06/20│00000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17 │92/07/03│3450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18 │92/07/04│00000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19 │92/07/10│3450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20 │92/08/15│3419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21 │92/08/15│380841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22 │92/08/28│685600元 │0000000 │萬通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23 │92/09/02│56576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24 │92/09/25│854500元 │0000000 │萬通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25 │92/10/03│3412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26 │92/10/03│341400元 │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27 │92/10/22│33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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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