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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附民上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瓊玉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林博文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答辯狀所載。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扣押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遲中慧法 官 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泰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