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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附民上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志彰

林桂英徐志蓮徐志欣徐藝珊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葉峻麟即葉文生).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葉峻麟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