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陳呂華娟被 告 ROBERTS K.
SWEN GIBS.BERRIAN H.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ROBERTS KEVIN、SWEN GIBSON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BERRIAN HENRY SUNNY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ROBERTS KEVIN(以下簡稱ROBERTS)、SWEN GIBSON(以下簡稱SWEN)及BERRIAN HENRY SUNNY(以下簡稱BERRIAN)均為賴比瑞亞籍,被告BERRIAN前於民國(下同)
96 年3月9日與劉連玲結婚,目前以依親名義居留臺灣,被告ROBERTS及SWEN則居住在馬來西亞。被告ROBERTS於99年2月間,在馬來西亞透過友人介紹認識文日升後,知悉文日升從事黃金交易,明知其實際上並無黃金可供交易,竟意欲以假黃金充作真黃金販賣詐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99年3月至6月間,向文日升詐稱有1批100
公斤之黃金意欲出售,文日升及其友人陳呂華娟得知上情後欲合資購買,雙方約定在臺灣交付黃金,於交付黃金時先給付運費美金135,000元,所餘款項待黃金賣掉之後再行支付。被告ROBERTS旋尋得與其有上開犯意聯絡之被告SWEN及BERRIAN,由被告ROBERTS出面與文日升及陳呂華娟交易,被告SWEN偽裝成運送黃金之人,熟悉臺灣狀況之被告BERRIAN則負責接應被告ROBERTS及SWEN。謀議完成後,被告ROBERTS及SWEN即以探親之名義,於99年6月29日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境臺灣,並由被告ROBERTS向陳呂華娟及文日升偽稱黃金將於99年7月3日到貨,屆時即可交付,陳呂華娟、文日升及陳姳諼即於99年7月3日下午6時許,先至臺北市○○區○○路○號君悅飯店與被告ROBERTS會合後,再一同前往臺北市○○區○○○路○段○○號之喜來登飯店,於同日下午7時許由被告ROBERTS帶領陳呂華娟、文日升、蔡克明及黃金檢驗師陳又亮至該飯店727號房間,被告SWEN則已攜帶黑色行李箱1個(內裝有保險箱1個,保險箱內則裝有30公斤金色顆粒及5顆真正黃金顆粒)在727號房間內等候,見ROBERTS帶買主入內後即佯裝係送貨之人,而將行李箱交予ROBERTS,ROBERTS則假裝打開保險箱檢驗,並自內取出該5顆真正黃金顆粒交由陳呂華娟等人檢查無誤,藉以取信陳呂華娟等人,再由SWEN佯稱尚需運送貨物至他處,催促陳呂華娟等人速交付運費,而以上開方式施用詐術,使陳呂華娟等人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保險箱內所裝之金色顆粒均為黃金顆粒,未及檢查其內全部之金色顆粒,即將運費美金96,000元及新臺幣1,248,000元交付SWEN,SWEN詐得款項後即先行離去,ROBERTS則將金色顆粒及黃金顆粒均裝入行李箱後交給陳呂華娟,藉詞要求陳呂華娟等人先攜帶上開行李箱至喜來登飯店1樓大廳等候,惟ROBERTS並未隨同下樓,而趁機與SWEN及BERRIAN在喜來登飯店地下停車場會合後,搭乘BERRIAN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游啟明)自喜來登飯店地下停車場欲離去,適陳呂華娟等人因見ROBERTS久未出現,發覺有異,即要在外等候的陳姳諼察看,驚見BERRIAN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ROBERTS及SWEN快速離開現場,旋報警處理。
BERRIAN載送ROBERTS及SWEN返回投宿之台北市○○○路○段之優美飯店後,ROBERTS隨即交付新臺幣300,000元給BERRIAN作為酬勞,BERRIAN並於同日晚間陪同ROBERTS及SWEN連夜搭車南下高雄趁隙出境。準此,被告三人就本件詐欺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三人故意侵害原告之權利,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三人應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害及法定遲延利息,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ROBERTS KEVIN、SWEN GIBSON部分:我們希望還原告錢,但現在沒有辦法還,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
二、被告BERRIAN HENRY SUNNY部分: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被告並未參與本件詐欺之犯行,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理 由
一、經查被告ROBERTS、SWEN及BERRIAN確實共組詐騙集團,並於上開時地為前揭侵權行為,而向原告詐騙取得美金96,000元及新臺幣1,248,000元,業經被告ROBERTS、SWEN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與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原告指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文日升、陳姳諼、游啟明、蔡克明、潘教育、林建良分別於警偵訊、原審證述屬實,復有臺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99年7月5日北市金商欽字第099250號函附之MARS貴金屬分析系統檢測報告單、臺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99年7月5日北市金商欽字第099249號函附之MARS貴金屬分析系統檢測報告單各1份附卷可查99年9月14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的通聯紀錄、99年9月14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通聯紀錄、99年9月15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通聯紀錄、99年10月12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通聯紀錄、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9年11月9日遠傳(企營)字第09911005297號函及其附件、優美飯店回函及其附件、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25日寒舍(九九)安字第040號函及其附件、臺北喜來登飯店入住登記表1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10月7日函文及所附ROBERTS KEVIN及SWEN GIBSON入出國日期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出入境資料查詢表2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7月16日移署資處亦字第09900095530號函乙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還贓物證物款領款收據、西聯匯款單影本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物照片8幀、第一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1份、財政部臺北關稅局99年7月22日北普稽字第0991020396號函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月23日刑鑑字第0990096662號鑑定書1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且被告ROBERTS、SWEN及BERRIAN業因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刑事庭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二月、七月確定等情,有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據此足證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三人連帶賠償新台幣275,200元與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 條前段、第185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BERRIAN既以前述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犯行,另被告ROBERTS、SWEN則以前述方式共同實施詐欺犯行,自均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甚明,而應就原告因遭詐欺所受前述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告等所為抗辯,尚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27萬5千2百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結果,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另訴訟費用,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所列準用明文之列,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必繳納費用,自毋庸於判決內諭知命當事人負擔。又本件原告請求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自無庸為假執行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50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曾淑華法 官 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寶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