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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附民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 告 陽光大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火旺被 告 張燕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9年度上易字第319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 844,88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依99年4月6日和解筆錄被告張燕偉願給付原告844,880元整,給付方法自99年6月10日起,至今分文未付,懇請鈞院責其清償。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燕偉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侵占款項,經雙方在訴訟上達成和解,此有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65號民事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該案既經訴訟上和解,依首揭說明,其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不得更行起訴。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然具有執行力,自得做為執行名義,倘被告未依和解條件履行,原告應循強制執行程序保障自身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泰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