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常毓生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許中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年度矚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926、285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常毓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事 實常毓生自民國91年6、7月間起任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原審法院) 刑事紀錄科優股書記官,負責該院法庭筆錄紀錄、裁判書正本製作、交付送達、結案走卷 (含送二審、執行、歸檔、移民庭、併案等) 、法官交辦事項處理及其他刑事審判有關之行政業務;自96年1月2日起,並兼任股長,協助刑事紀錄科科長監督其他多股業務,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附表編號㈠至㈦部分)、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附表編號㈧至部分) ,為公務員。其明知辦理裁判確定與當事人提出上訴、抗告案件,應確實依據本院所訂頒之「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並以法院公務電腦登入「一審審判資訊系統」,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辦案進行簿上翔實登載相關進行事項,俟實際完成後續實體走卷程序後,始得針對相關案件於電腦資訊系統點選確認,竟均因收到原審法院研考科對案件之稽催單,欲規避研考科之後續稽核管考,而自91年10月31日起,均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其中91年10月31日起至95年 1月2日止(即附表編號㈠至㈦),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惟附表編號㈡、㈣、㈤同一日所為之數次犯行,各係基於接續犯意) ,明知其未實際執行案件結案後之實體走卷程序,而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均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之原審法院辦公室,以其職務上所使用之公務電腦,輸入個人帳號及密碼,登入「一審審判資訊系統」,就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於該系統電磁紀錄之辦案進行簿「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欄位,分別登載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內容,且於該系統中針對前揭不實之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內容點選「確認」選項,使該系統電磁紀錄登載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走卷維護內容 (惟附表編號㈥、㈧、㈨所示之案件,常毓生於登載各該不實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內容後,因欲併案維護到其他案件,而未作點選確認,故該系統未登載走卷維護內容) ,致原審法院研考科承辦稽核業務之相關人員,誤認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完成結案後之實體走卷程序,而未進行後續之管考、追蹤,足以生損害於原審法院對於刑事案件進行之稽催、管考及檔案管理之正確性;其中附表編號㈠、㈤②③⑤⑥、所示案件之被告賴春霖、陳文德、郭齡憶(原名郭家吟)、林俊異、董惠忠及劉志烽等人所受確定判決之刑,因未送執行致罹於行刑權時效而無法執行,復足生損害於司法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嗣於100年5月間原審法院進行例行業務檢查,發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理 由
一、對於起訴書、原審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常毓生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俱未爭執,且被告於原審為有罪陳述,同意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傳聞法則限制之法律效果,原審亦有當庭告知被告此一法律效果,此同意即屬同意上開供述證據得作為證據,本院斟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得或證據信用性過低之情形,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 (詳後述) ,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原審法院刑事紀錄科科長沈秀珍於廉政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詳偵28564號卷第254-262頁、他字卷第186-189頁)、證人即原審法院研考科書記官楊美慧於廉政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詳偵28564號卷第298-300頁、他字卷第186-189頁) 情節相符,並有原審法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 (詳偵28564號卷第19-243頁)、司法院政風處100年8月17日院處政字第1000020618號函及其附件資料 (詳他字卷第39-65頁)等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為附表編號㈠至㈦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 2項規定:「稱
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已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已有變更。惟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均屬刑法所規定之公務員,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
㈡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於新法修正施
行後,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依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並無不利。
㈢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其中一罪
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㈣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㈤修正後刑法,將關於電磁紀錄之定義,由第220條第3項移列
第10條第 6項,係為利普遍適用於偽造文書外之其他罪章及法令規定,尚無涉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四、被告所登載不實事項者雖非一般之公文書,而係其職務上所掌藉由電腦處理顯示案件終結事項、送卷紀錄及走卷維護內容之電磁紀錄,然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此等電磁紀錄仍以刑法上之文書論。又被告為不實之登載行為,致原審法院研考科承辦稽核業務之相關人員,誤認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完成結案後之實體走卷程序,而未進行後續之管考、追蹤,自足以生損害於原審法院對於刑事案件進行之稽催、管考及檔案管理之正確性;其中附表編號㈠、㈤②③⑤⑥、所示案件之被告賴春霖、陳文德、郭齡憶、林俊異、董惠忠及劉志烽等人所受確定判決之刑,因未送執行致罹於行刑權時效而無法執行,復足生損害於司法確定判決之執行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就附表編號㈡、㈣、㈤、㈧、、、、至所示各次犯行,均係同日、同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就附表編號㈠至㈦之 7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再連續犯本質上為數罪,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以前,係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於連續犯之規定刪除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即應回復為一罪一罰。故上開論以連續犯一罪部分(即附表編號㈠至㈦),與附表編號㈧至所示之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案件稽核制度本係藉司法內部之監督機制,促使相關公務員謹慎將事,增進案件進行之效率,以落實司法為民之理想,詎被告歪曲其旨,不由正道,竟長期以不實登載之手法迴避稽核,置司法尊嚴及當事人權益於不顧,且其先後登載不實之案件數目超過百件之譜,並非偶發,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或情輕法重之情事,原審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屬無據。
五、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係自96年1月2日起,始兼任原審法院刑事紀錄科之股長,此據證人沈秀珍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無訛 (詳他字卷第188頁),原審事實泛認被告於附表所示行為期間,均係書記官兼股長,事實認定有誤。㈡刑法第 213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事實審法院對此犯罪構成要件,應於事實明白認定,並於理由說明其所憑之依據,始為適法。原判決對於被告所為何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未於理由中敘明認定之依據,尚嫌理由不備。㈢被告就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行為後,法律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已有變更,而此項刑法公務員定義之變更,乃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為新舊法之比較說明,原判決未為比較說明,不無疏誤。㈣原判決認被告就附表編號㈠至㈦ (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4)所為,係連續犯,惟未於事實欄敘明基於概括犯意之旨,致事實與理由矛盾。㈤被告就附表編號㈡、㈣、㈤、㈧、、、、至同日所為之各次犯行,時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較為合理,已如前述,原判決未論以接續犯,亦有違誤。㈥被告就附表編號㈤①、㈦(即原判決附表編號7)部分、編號㈤②、(即原判決附表編號8)部分,除於94年7月21 日為不實登載外,另各於95年1月2日及98年11月4 日再為不實登載,此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詳他字卷第220頁、本院卷第94頁反面、第108-109頁),原判決認被告各僅有94年7月21日之登載不實犯行,同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時地登載不實,所侵害者為同一法益,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㈡被告固有違法失職之處,然無貪贓枉法、收取不正利益,更無圖利特定之人,相較於其他相類之公務員職務登載不實案件獲有緩起訴處分或緩刑之寬典,原審量刑,罪刑失衡;㈢被告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法定刑就公務員身分已評價其中,原判決另以被告具公務員身分,於適用刑法第57條時,審酌被告為書記官,有違禁止重複評價之原則云云。惟查:被告不同日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並非難以區隔,非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間實行之接續行為,無從逕論以接續犯。又量刑之輕重,屬事實審之職權,原判決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其權限,並無違法,且個案情節有別,本不得比附援引,被告上訴意旨以其他案件判決情形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要無可採。再屬司法體系之公務員種類繁多,職掌不一,就司法程序之影響程度亦非相同,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無從等量齊觀,法院於科刑時,就該公務員之身分、地位、職掌,自非不得予以審酌。原審審酌被告「身為司法程序重要一環之書記官,竟長期利用職務之便」等語,要無違反禁止重複評價之量刑原則。綜上,被告執前事由,提起本件上訴,除就同一日犯行屬接續犯部分,為有理由外,其餘部分均無理由,且原判決有前揭可議而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身為司法程序重要一環之書記官,於96年1月2日起並兼任股長,身負重責,竟長期利用職務之便,特意規避研考人員之稽核管考,而於職務上所掌之電腦紀錄中長期登載不實之案件終結事項、送卷紀錄及走卷維護內容,前後期間逾7 年之久,涉及之案件數量極為可觀,不僅嚴重影響原審法院對於刑事案件進行稽催、管考及檔案管理之正確性,更使部分判決確定之被告因罹於行刑權時效而無法執行,損害司法公正甚鉅,是被告所為實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並無前案犯罪紀錄,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依證人沈秀珍於廉政官詢問時所述,可知被告除本件犯行外,平日工作表現堪稱正常,素行尚佳( 詳偵字第28564號卷第260 頁),且犯後能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暨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且本件登載不實之各該案件部分僅須送併案、歸檔,而部分則須送上訴、抗告、執行,又少部分案件僅不實登載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內容,而未及於走卷維護內容,此均異其犯罪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再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而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㈠至㈧所示犯行,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前,且無上開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 ,復與其餘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本院考量於刑法連續犯之規定刪除後,應避免行為人之多數犯罪,因數罪併罰之結果,致刑罰輕重失衡,復考量犯罪數代表犯罪行為人穩定之人格傾向,其相對應刑罰之使用必要性應有逐漸退縮之情形,是認就數罪併罰之量刑,對於第一重宣告刑固然是全數記入應執行刑之基數,但是從第二重宣告刑開始,則應按照責任遞減係數計算之,爰參酌本件被告犯罪之次數、目的、手段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受刑之宣告已逾有期徒刑2年,不符合緩刑之要件,被告請求宣告緩刑,於法無據,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法 官 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時間 │案號 │被告 │案由 │終結事項及送卷紀錄│走卷維護內容 │所犯罪名及宣告││ │ │ │ │ │內容 │ │刑 │├──┼──────┼───────────┼────┼──────┼─────────┼───────┼───────┤│ ㈠ │91年10月31日│90年度易字第2685號 │賴春霖 │贓物 │91.10.31送執行 │91.10.31常毓生│常毓生連續犯公││ │ │ │ │ │ │送執行 │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 ㈡ │92年7 月31日│①91年度毒聲字笫3688號│鄭素麗 │聲請觀察勒戒│92.7.31卷證送二審 │92.7.31常毓生 │年,減為有期徒││ │ │ │ │ │92.7.31送上訴 │送上訴 │刑貳年。 ││ │ ├───────────┼────┼──────┼─────────┼───────┤ ││ │ │②92年度毒聲字第364 號│李福清 │聲請強制戒治│92.7.31卷證送二審 │92.7.31常毓生 │ ││ │ │ │ │ │92.7.31送上訴 │送上訴 │ │├──┼──────┼───────────┼────┼──────┼─────────┼───────┤ ││ ㈢ │92年11月3 日│9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 號│孫月英 │請求損害賠償│92.11.3送檔案室 │92.11.3常毓生 │ ││ │ │ │ │ │ │送檔案室 │ │├──┼──────┼───────────┼────┼──────┼─────────┼───────┤ ││ ㈣ │93年9 月30日│①92年度附民字第235 號│彭雅萍 │請求損害賠償│93.9.30送檔案室 │93.9.30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 │②93年度桃交附字第74號│張玉陵 │請求損害賠償│93.9.30送檔案室 │93.9.30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㈤ │94年7 月21日│①88年度訴字第946 號 │佳丹實業│違反商標法等│94.4.8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送執行 │ ││ │ │ │劉邦灌 │ │ │ │ ││ │ │ ├────┤ │ │ │ ││ │ │ │詹如意 │ │ │ │ ││ │ ├───────────┼────┼──────┼─────────┼───────┤ ││ │ │②89年度訴字第1787號 │陳文德 │偽造文書等 │92.2.10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92.2.10卷證送二審 │送上訴 │ ││ │ │ │郭齡憶 (│ │94.7.21送上訴 │ │ ││ │ │ │原名郭家│ │ │ │ ││ │ │ │吟) │ │ │ │ ││ │ │ ├────┤ │ │ │ ││ │ │ │邱斌華 │ │ │ │ ││ │ │ ├────┤ │ │ │ ││ │ │ │王全成 │ │ │ │ ││ │ │ ├────┤ │ │ │ ││ │ │ │林成家 │ │ │ │ ││ │ │ ├────┤ │ │ │ ││ │ │ │蔡仁和 │ │ │ │ ││ │ │ ├────┤ │ │ │ ││ │ │ │羅友成 │ │ │ │ ││ │ │ ├────┤ │ │ │ ││ │ │ │何益國 │ │ │ │ ││ │ │ ├────┤ │ │ │ ││ │ │ │詹兆唐 │ │ │ │ ││ │ │ ├────┤ │ │ │ ││ │ │ │楊敬敏 │ │ │ │ ││ │ ├───────────┼────┼──────┼─────────┼───────┤ ││ │ │③90年度訴字第35號 │廖士賢 │妨害自由等 │94.7.21卷證送二審 │94.7.21蔡和憲 │ ││ │ │ ├────┤ │94.7.21送上訴 │送上訴 │ ││ │ │ │邱垂成 │ │ │ │ ││ │ │ ├────┤ │ │ │ ││ │ │ │劉宗杰 │ │ │ │ ││ │ │ ├────┤ │ │ │ ││ │ │ │蘇千耀 │ │ │ │ ││ │ │ ├────┤ │ │ │ ││ │ │ │蘇崇仁 │ │ │ │ ││ │ │ ├────┤ │ │ │ ││ │ │ │林俊異 │ │ │ │ ││ │ ├───────────┼────┼──────┼─────────┼───────┤ ││ │ │④93年度交易字第139 號│蕭裕澄 │過失致死等 │94.6.23卷證送二審 │94.7.21蔡和憲 │ ││ │ │ │ │ │94.6.3送上訴 │送上訴 │ ││ │ ├───────────┼────┼──────┼─────────┼───────┤ ││ │ │⑤92年度簡字第172 號 │董惠忠 │侵占 │94.7.21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執行 │ ││ │ ├───────────┼────┼──────┼─────────┼───────┤ ││ │ │⑥91年度訴字第1056號 │張麗君 │違反懲治走私│94.7.21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條例等 │ │送執行 │ ││ │ │ │劉志烽 │ │ │ │ ││ │ ├───────────┼────┼──────┼─────────┼───────┤ ││ │ │⑦9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張麗君 │請求損害賠償│94.7.21移民庭 │94.7.21蔡和憲 │ ││ │ │ ├────┤ │ │移民庭 │ ││ │ │ │劉志烽 │ │ │ │ ││ │ ├───────────┼────┼──────┼─────────┼───────┤ ││ │ │⑧86年度附民字第308 號│吳妙芳 │請求損害賠償│94.7.21移民庭 │94.7.21蔡和憲 │ ││ │ │ ├────┤ │ │移民庭 │ ││ │ │ │程競生 │ │ │ │ ││ │ ├───────────┼────┼──────┼─────────┼───────┤ ││ │ │⑨9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 │賴興宏 │請求損害賠償│94.7.21移民庭 │94.7.21蔡和憲 │ ││ │ │ 號 ├────┤ │ │移民庭 │ ││ │ │ │李沈梅美│ │ │ │ ││ │ ├───────────┼────┼──────┼─────────┼───────┤ ││ │ │⑩91年度自字第238 號 │洪淵琛 │偽造文書等 │93.11.3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97.1.17送檔案室 │送執行 │ ││ │ ├───────────┼────┼──────┼─────────┼───────┤ ││ │ │⑪91年度易字第1230號 │蔡濱鴻 │妨害公務 │94.7.21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執行 │ ││ │ ├───────────┼────┼──────┼─────────┼───────┤ ││ │ │⑫91年度感聲字第20號 │陳玉堂 │刑期之折抵 │91.10.15併案(原審│94.7.21蔡和憲 │ ││ │ │ │ │ │法院他股) │併案 │ ││ │ │ │ │ │94.7.21併案 │ │ ││ │ ├───────────┼────┼──────┼─────────┼───────┤ ││ │ │⑬91年度聲羈字第517 號│高興雲 │聲請羈押 │94.7.21併案(原審 │94.7.21蔡和憲 │ ││ │ │ │ │ │法院他股) │併案 │ ││ │ ├───────────┼────┼──────┼─────────┼───────┤ ││ │ │⑭92年度偵聲字第52號 │葉永龍 │聲請停止羈押│94.7.21併案(原審 │94.7.21蔡和憲 │ ││ │ │ │ │ │法院他股) │併案 │ ││ │ ├───────────┼────┼──────┼─────────┼───────┤ ││ │ │⑮92年度感聲字第17號 │陳俊宏 │刑期之折抵 │94.7.21併案(原審 │94.7.21蔡和憲 │ ││ │ │ │ │ │法院他股) │併案 │ ││ │ ├───────────┼────┼──────┼─────────┼───────┤ ││ │ │⑯92年度聲字第2471號 │游長江 │沒入保證金 │94.7.20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執行 │ ││ │ ├───────────┼────┼──────┼─────────┼───────┤ ││ │ │⑰92年度聲羈字第11號 │黃淑貞 │聲請羈押 │92.3.28送併案函 │94.7.21蔡和憲 │ ││ │ │ ├────┤ │ │併案 │ ││ │ │ │張邦豪 │ │ │ │ ││ │ ├───────────┼────┼──────┼─────────┼───────┤ ││ │ │⑱92年度聲羈字第120 號│蘇文祥 │聲請羈押 │94.7.21併案(原審 │94.7.21蔡和憲 │ ││ │ │ │ │ │法院他股) │併案 │ ││ │ ├───────────┼────┼──────┼─────────┼───────┤ ││ │ │⑲92年度聲羈字第315 號│鍾陳福 │聲請羈押 │94.7.21併案(原審 │94.7.21蔡和憲 │ ││ │ │ │ │ │法院他股) │併案 │ ││ │ ├───────────┼────┼──────┼─────────┼───────┤ ││ │ │⑳92年度聲羈字第327 號│邱啟銘 │聲請羈押 │94.7.21併案(原審 │94.7.21蔡和憲 │ ││ │ │ │ │ │法院他股) │併案 │ ││ │ ├───────────┼────┼──────┼─────────┼───────┤ ││ │ │㉑92年度聲羈字第365 號│韓自立 │聲請羈押 │94.7.21併案(原審 │94.7.21蔡和憲 │ ││ │ │ ├────┤ │法院他股) │併案 │ ││ │ │ │陳秀美 │ │ │ │ ││ │ ├───────────┼────┼──────┼─────────┼───────┤ ││ │ │㉒93年度毒聲字第37號 │尤文溪 │聲請觀察勒戒│94.7.21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執行 │ ││ │ ├───────────┼────┼──────┼─────────┼───────┤ ││ │ │㉓93年度聲字第1135號 │PHUNG │聲請沒收 │94.7.20送執行 │94.7.21蔡和憲 │ ││ │ │ │THI │ │ │送執行 │ ││ │ │ │CHINH │ │ │ │ ││ │ ├───────────┼────┼──────┼─────────┼───────┤ ││ │ │㉔93年度聲羈字第377 號│江明智 │聲請羈押 │94.7.20送併案函 │94.7.21蔡和憲 │ ││ │ │ │ │ │94.7.20移送檢察官 │移送檢察官 │ ││ │ ├───────────┼────┼──────┼─────────┼───────┤ ││ │ │㉕94年度聲羈字第67號 │林鈺蓁 │聲請羈押 │94.5.11併案(原審 │94.7.21蔡和憲 │ ││ │ │ │ │ │法院他股) │併案 │ ││ │ ├───────────┼────┼──────┼─────────┼───────┤ ││ │ │㉖92年度聲搜字第301 號│米奇電視│違反著作權法│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 │㉗91年度交附民字第3 號│大榮汽車│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送檔案室 │ ││ │ │ │林衍甫 │ │ │ │ ││ │ ├───────────┼────┼──────┼─────────┼───────┤ ││ │ │㉘91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大榮汽車│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送檔案室 │ ││ │ │ │林衍甫 │ │ │ │ ││ │ ├───────────┼────┼──────┼─────────┼───────┤ ││ │ │㉙94年度交附民字第1 號│劉秋妹 │請求損害賠償│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 │㉚93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安邦汽車│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2 號 ├────┤ │ │送檔案室 │ ││ │ │ │韓振興 │ │ │ │ ││ │ ├───────────┼────┼──────┼─────────┼───────┤ ││ │ │㉛91年度自字第13號 │薛王森 │詐欺 │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 │㉜91年度自字第82號 │林百里 │違反專利法 │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 │㉝92年度助字第32號 │覃俊 │遠距視訊 │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 │㉞90年度附民字第124 號│陳忠雄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送檔案室 │ ││ │ │ │古鴻逸 │ │ │ │ ││ │ ├───────────┼────┼──────┼─────────┼───────┤ ││ │ │㉟91年度附民字第268 號│楊世皇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 │㊱92年度附民字第25號 │李旭炵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 │㊲92年度附民字第222 號│林登財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 │㊳93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劉文榕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送檔案室 │ ││ │ │ │廖千嫻 │ │ │ │ ││ │ ├───────────┼────┼──────┼─────────┼───────┤ ││ │ │㊴92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鄒國城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送檔案室 │ ││ │ │ │李文勳 │ │ │ │ ││ │ ├───────────┼────┼──────┼─────────┼───────┤ ││ │ │㊵9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 │王秀華 │請求損害賠償│94.7.21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號 │ │ │ │送檔案室 │ ││ │ ├───────────┼────┼──────┼─────────┼───────┤ ││ │ │㊶91年度聲字第1574號 │蔡宴卿 │聲請假釋期中│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交付保護管束│ │送檔案室 │ ││ │ ├───────────┼────┼──────┼─────────┼───────┤ ││ │ │㊷91年度聲字第2572號 │李寶 │聲請假釋期中│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交付保護管束│ │送檔案室 │ ││ │ ├───────────┼────┼──────┼─────────┼───────┤ ││ │ │㊸91年度聲字第2893號 │吳士賢 │聲請假釋期中│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交付保護管束│ │送檔案室 │ ││ │ ├───────────┼────┼──────┼─────────┼───────┤ ││ │ │㊹93年度聲字第2462號 │袁貳領 │定應執行之刑│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 │㊺92年度聲字第1600號 │褚敬元 │聲請停止羈押│94.7.20送檔案室 │94.7.21蔡和憲 │ ││ │ │ │ │ │ │送檔案室 │ ││ │ ├───────────┼────┼──────┼─────────┼───────┤ ││ │ │㊻94年度聲字第1548號 │劉忠亮 │累犯更定刑 │94.7.6送併案函 │94.7.21蔡和憲 │ ││ │ │ │ │ │94.7.4送檔案室 │送檔案室 │ ││ │ │ │ │ │94.7.6移送檢察官 │94.7.21蔡和憲 │ ││ │ │ │ │ │ │移送檢察官 │ │├──┼──────┼───────────┼────┼──────┼─────────┼───────┤ ││ ㈥ │94年10月28日│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蕭裕澄 │請求損害賠償│94.10.28移民庭 │無(因被告併案│ ││ │左右 │ │ │ │ │維護到編號㈤④│ ││ │ │ │ │ │ │所示之案件,故│ ││ │ │ │ │ │ │未作點選確認)│ │├──┼──────┼───────────┼────┼──────┼─────────┼───────┤ ││ ㈦ │95年1月2日 │88年度訴字第946 號 │佳丹實業│違反商標法等│95.1.2送執行 │95.1.2蔡和憲 │ ││ │ │(與編號㈤①為同一案件)├────┤ │95.7.6卷證送二審 │送執行 │ ││ │ │ │劉邦灌 │ │ │ │ ││ │ │ ├────┤ │ │ │ ││ │ │ │詹如意 │ │ │ │ │├──┼──────┼───────────┼────┼──────┼─────────┼───────┼───────┤│ ㈧ │95年10月2 日│①94年度簡字第437 號 │李秋雪 │詐欺 │95.10.2送執行 │無(因被告併案│常毓生犯公務員││ │左右 │ │ │ │ │維護到原本之另│登載不實罪,處││ │ │ │ │ │ │案,故未作點選│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確認) │月,減為有期徒││ │ ├───────────┼────┼──────┼─────────┼───────┤刑柒月。 ││ │ │②94年度簡字第438 號 │李秋雪 │背信 │95.10.2送執行 │無(因被告併案│ ││ │ │ │ │ │ │維護到原本之另│ ││ │ │ │ │ │ │案,故未作點選│ ││ │ │ │ │ │ │確認) │ │├──┼──────┼───────────┼────┼──────┼─────────┼───────┼───────┤│ ㈨ │98年4 月20日│98年度偵聲字第109 號 │詹玉麒 │延長羈押 │98.4.20確定 │無(因被告併案│常毓生犯公務員││ │左右 │ │ │ │ │維護到編號⑥│登載不實罪,處││ │ │ │ │ │ │所示之案件,故│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未作點選確認)│月。 │├──┼──────┼───────────┼────┼──────┼─────────┼───────┼───────┤│ ㈩ │98年6 月2 日│97年度聲羈字第725 號 │王成金 │聲請羈押 │98.6.2併案(原審法│98.6.2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院他股) │官併案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月。 │├──┼──────┼───────────┼────┼──────┼─────────┼───────┼───────┤│ │98年8 月3 日│①98年度毒聲字第155 號│周建達 │聲請觀察勒戒│98.7.30送執行 │98.8.3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98.8.3送執行 │官送執行 │登載不實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柒││ │ │②98年度毒聲字第175 號│鄭之忠 │聲請觀察勒戒│98.7.30卷證送二審 │98.8.3優股書記│月。 ││ │ │ │ │ │98.9.28送執行 │官送抗告 │ ││ │ │ │ │ │98.8.3送抗告 │ │ ││ │ ├───────────┼────┼──────┼─────────┼───────┤ ││ │ │③98年度毒聲字第223 號│林志銘 │聲請觀察勒戒│98.7.30卷證送二審 │98.8.3優股書記│ ││ │ │ │ │ │98.9.30送執行 │官送抗告 │ ││ │ │ │ │ │98.8.3送抗告 │ │ ││ │ ├───────────┼────┼──────┼─────────┼───────┤ ││ │ │④98年度聲字第997 號 │徐美惠 │定應執行之刑│98.7.30卷證送二審 │98.8.3優股書記│ ││ │ │ │ │ │98.10.6送執行 │官送抗告 │ ││ │ │ │ │ │98.8.3送抗告 │ │ ││ │ ├───────────┼────┼──────┼─────────┼───────┤ ││ │ │⑤97年度秩抗字第5 號 │黃可芬 │違反社會秩序│98.7.30發還卷證 │98.8.3優股書記│ ││ │ │ │ │維護法 │98.8.3發還卷證 │官發還卷證 │ ││ │ ├───────────┼────┼──────┼─────────┼───────┤ ││ │ │⑥98年度聲羈字第32號 │詹玉麒 │聲請羈押 │98.8.3併案(原審法│98.8.3優股書記│ ││ │ │ │ │ │院他股) │官併案 │ ││ │ ├───────────┼────┼──────┼─────────┼───────┤ ││ │ │⑦97年度交聲更字第322 │楊勝詠 │違反道路交通│99.7.30卷證送二審 │98.8.3優股書記│ ││ │ │ 號 │ │管理處罰條例│98.8.3送抗告 │官送抗告 │ │├──┼──────┼───────────┼────┼──────┼─────────┼───────┼───────┤│ │98年9 月2 日│①97年度聲羈字第951 號│葉錦清 │聲請羈押 │98.9.2送併案函 │98.9.2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98.9.2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登載不實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伍││ │ │②98年度聲羈字第129 號│陳柿銪 │聲請羈押 │98.9.2併案(原審法│98.9.2優股書記│月。 ││ │ │ │ │ │院他股) │官併案 │ ││ │ ├───────────┼────┼──────┼─────────┼───────┤ ││ │ │③98年度聲羈字第245 號│徐金祥 │聲請羈押 │98.9.2併案(原審法│98.9.2優股書記│ ││ │ │ │ │ │院他股) │官併案 │ ││ │ ├───────────┼────┼──────┼─────────┼───────┤ ││ │ │④98年度聲羈字第266 號│鍾賢儒 │聲請羈押 │98.9.2送併案函 │98.9.2優股書記│ ││ │ │ │ │ │98.9.2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 ││ │ ├───────────┼────┼──────┼─────────┼───────┤ ││ │ │⑤98年度聲羈字第356 號│陳正雄 │聲請羈押 │98.9.2併案(原審法│98.9.2優股書記│ ││ │ │ │ │ │院他股) │官併案 │ │├──┼──────┼───────────┼────┼──────┼─────────┼───────┼───────┤│ │98年9 月30日│98年度聲字第2514號 │吳建青 │聲明異議 │98.11.30送執行 │98.9.30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98.9.30送抗告 │記官送抗告 │登載不實罪,處││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 │月。 │├──┼──────┼───────────┼────┼──────┼─────────┼───────┼───────┤│ │98年11月3 日│①97年度聲羈字第850 號│劉茂村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 │ │林宗柱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月。 ││ │ │②98年度聲羈字第118 號│林藝峰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 ││ │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 ││ │ ├───────────┼────┼──────┼─────────┼───────┤ ││ │ │③98年度聲羈字第126 號│林秉旺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 ││ │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 ││ │ ├───────────┼────┼──────┼─────────┼───────┤ ││ │ │④98年度聲羈字第149 號│PINSIRI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 ││ │ │ │UTHAI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 ││ │ ├───────────┼────┼──────┼─────────┼───────┤ ││ │ │⑤98年度聲羈字第227 號│陳耀煌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 ││ │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 ││ │ ├───────────┼────┼──────┼─────────┼───────┤ ││ │ │⑥98年度聲羈字第322 號│TONG THI│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 ││ │ │ │NGAN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 ││ │ ├───────────┼────┼──────┼─────────┼───────┤ ││ │ │⑦98年度聲羈字第435 號│蔡偉倫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 ││ │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 ││ │ ├───────────┼────┼──────┼─────────┼───────┤ ││ │ │⑧98年度聲羈字第54號 │李復民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 ││ │ │ │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 ││ │ ├───────────┼────┼──────┼─────────┼───────┤ ││ │ │⑨98年度聲羈字第83號 │PORNTIP │聲請羈押 │98.11.3移送檢察官 │98.11.3優股書 │ ││ │ │ │SOMBOON │ │ │記官移送檢察官│ ││ │ ├───────────┼────┼──────┼─────────┼───────┤ ││ │ │⑩98年度聲羈字第86號 │ROY │聲請羈押 │98.11.3送併案函 │98.11.3優股書 │ ││ │ │ │RIYADI │ │98.11.3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 │├──┼──────┼───────────┼────┼──────┼─────────┼───────┼───────┤│ │98年11月4日 │89年度訴字第1787號 │陳文德 │偽造文書等 │98.11.4送執行 │98.11.4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與編號㈤②為同一案件)├────┤ │ │記官送執行 │登載不實罪,處││ │ │ │郭齡憶(│ │ │ │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原名郭家│ │ │ │月。 ││ │ │ │吟) │ │ │ │ ││ │ │ ├────┤ │ │ │ ││ │ │ │邱斌華 │ │ │ │ ││ │ │ ├────┤ │ │ │ ││ │ │ │王全成 │ │ │ │ ││ │ │ ├────┤ │ │ │ ││ │ │ │林成家 │ │ │ │ ││ │ │ ├────┤ │ │ │ ││ │ │ │蔡仁和 │ │ │ │ ││ │ │ ├────┤ │ │ │ ││ │ │ │羅友成 │ │ │ │ ││ │ │ ├────┤ │ │ │ ││ │ │ │何益國 │ │ │ │ ││ │ │ ├────┤ │ │ │ ││ │ │ │詹兆唐 │ │ │ │ ││ │ │ ├────┤ │ │ │ ││ │ │ │楊敬敏 │ │ │ │ │├──┼──────┼───────────┼────┼──────┼─────────┼───────┼───────┤│ │99年1 月5 日│①98年度訴字第322 號 │簡鳳珠 │偽證 │99.1.5卷證送二審 │99.1.5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99.1.5送上訴 │官送上訴 │登載不實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伍││ │ │②98年度易字第834 號 │文慶志 │竊盜 │99.1.5卷證送二審 │99.1.5優股書記│月。 ││ │ │ │ │ │99.1.5送上訴 │官送上訴 │ ││ │ ├───────────┼────┼──────┼─────────┼───────┤ ││ │ │③98年度訴字第578 號 │黃瑞能 │毒品危害防制│99.1.5卷證送二審 │99.1.5優股書記│ ││ │ │ │ │條例 │99.1.5送上訴 │官送上訴 │ ││ │ ├───────────┼────┼──────┼─────────┼───────┤ ││ │ │④98年度訴字笫210 號 │黃竑銘 │毒品危害防制│99.1.5卷證送二審 │99.1.5優股書記│ ││ │ │ │ │條例 │99.1.5送上訴 │官送上訴 │ ││ │ ├───────────┼────┼──────┼─────────┼───────┤ ││ │ │⑤98年度聲羈字第571 號│陳文烽 │聲請羈押 │99.1.5併案(原審法│99.1.5優股書記│ ││ │ │ ├────┤ │院他股) │官併案 │ │├──┼──────┼───────────┼────┼──────┼─────────┼───────┼───────┤│ │99年5 月3 日│①98年度聲羈字第461 號│許美芬 │聲請羈押 │99.5.3送併案函 │99.5.3優股書記│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99.5.3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登載不實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②98年度聲羈字第484 號│劉志猷 │聲請羈押 │99.5.3送併案函 │99.5.3優股書記│月。 ││ │ │ │ │ │99.5.3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 ││ │ ├───────────┼────┼──────┼─────────┼───────┤ ││ │ │③98年度聲羈字第612 號│施鴻茂 │聲請羈押 │99.5.3送併案函 │99.5.3優股書記│ ││ │ │ │ │ │99.5.3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 ││ │ ├───────────┼────┼──────┼─────────┼───────┤ ││ │ │④98年度聲羈字第621 號│古生全 │聲請羈押 │99.5.3送併案函 │99.5.3優股書記│ ││ │ │ │ │ │99.5.3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 ││ │ ├───────────┼────┼──────┼─────────┼───────┤ ││ │ │⑤98年度聲羈字第657 號│彭守民 │聲請羈押 │99.5.3併案(原審法│99.5.3優股書記│ ││ │ │ │ │ │院他股) │官併案 │ ││ │ ├───────────┼────┼──────┼─────────┼───────┤ ││ │ │⑥98年度聲羈字第702 號│鄭文義 │聲請羈押 │99.5.3送併案函 │99.5.3優股書記│ ││ │ │ ├────┤ │99.5.3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 ││ │ │ │曾建清 │ │ │ │ ││ │ ├───────────┼────┼──────┼─────────┼───────┤ ││ │ │⑦98年度聲羈字第703 號│張世君 │聲請羈押 │99.5.3送併案函 │99.5.3優股書記│ ││ │ │ │ │ │99.5.3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 ││ │ ├───────────┼────┼──────┼─────────┼───────┤ ││ │ │⑧98年度聲羈字第704 號│鄭武亮 │聲請羈押 │99.5.3送併案函 │99.5.3優股書記│ ││ │ │ │ │ │99.5.3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 ││ │ ├───────────┼────┼──────┼─────────┼───────┤ ││ │ │⑨98年度聲羈字第813 號│鄭香鈺 │聲請羈押 │99.5.3併案(原審法│99.5.3優股書記│ ││ │ │ │ │ │院他股) │官併案 │ ││ │ ├───────────┼────┼──────┼─────────┼───────┤ ││ │ │⑩98年度聲羈字第869 號│彭烽茗 │聲請羈押 │99.5.3送併案函 │99.5.3優股書記│ ││ │ │ │ │ │99.5.3移送檢察官 │官移送檢察官 │ │├──┼──────┼───────────┼────┼──────┼─────────┼───────┼───────┤│ │99年5 月31日│①99年度聲羈字第21號 │邱詮承 │聲請羈押 │99.5.31送併案函 │99.5.31優股書 │常毓生犯公務員││ │ │ │ │ │99.5.31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登載不實罪,處││ │ ├───────────┼────┼──────┼─────────┼───────┤有期徒刑壹年柒││ │ │②98年度簡字第231 號 │陳文卿 │恐嚇 │99.5.31卷證送二審 │99.5.31優股書 │月。 ││ │ │ ├────┤ │99.5.31送上訴 │記官送上訴 │ ││ │ │ │王健輝 │ │ │ │ ││ │ ├───────────┼────┼──────┼─────────┼───────┤ ││ │ │③98年度簡字第232 號 │翁漢東 │恐嚇取財等 │99.5.31卷證送二審 │99.5.31優股書 │ ││ │ │ ├────┤ │99.5.31送上訴 │記官送上訴 │ ││ │ │ │陳文卿 │ │ │ │ ││ │ │ ├────┤ │ │ │ ││ │ │ │林宗沂 │ │ │ │ ││ │ │ ├────┤ │ │ │ ││ │ │ │王修杰 │ │ │ │ ││ │ │ ├────┤ │ │ │ ││ │ │ │何文凱 │ │ │ │ ││ │ ├───────────┼────┼──────┼─────────┼───────┤ ││ │ │④99年度簡字第25號 │朱陸泉 │誣告 │99.4.19卷證送二審 │99.5.31優股書 │ ││ │ │ │ │ │99.4.19送上訴 │記官送上訴 │ ││ │ ├───────────┼────┼──────┼─────────┼───────┤ ││ │ │⑤98年度聲羈字第585 號│張世光 │聲請羈押 │99.5.31送併案函 │99.5.31優股書 │ ││ │ │ ├────┤ │99.5.31移送檢察官 │記官移送檢察官│ ││ │ │ │池文先 │ │ │ │ ││ │ │ ├────┤ │ │ │ ││ │ │ │龔文偉 │ │ │ │ ││ │ ├───────────┼────┼──────┼─────────┼───────┤ ││ │ │⑥98年度聲羈字第886 號│藍立程 │聲請羈押 │99.5.31併案(原審 │99.5.31優股書 │ ││ │ │ │ │ │法院他股) │記官併案 │ ││ │ ├───────────┼────┼──────┼─────────┼───────┤ ││ │ │⑦97年度訴字第1075號 │周世賢 │強盜等 │99.5.31卷證送二審 │99.5.31優股書 │ ││ │ │ ├────┤ │100.1.27送執行 │記官送上訴 │ ││ │ │ │劉玉龍 │ │99.5.31送上訴 │ │ ││ │ │ ├────┤ │ │ │ ││ │ │ │吳承達 │ │ │ │ ││ │ │ ├────┤ │ │ │ ││ │ │ │勵傑凱 │ │ │ │ ││ │ │ ├────┤ │ │ │ ││ │ │ │蔡木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