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33號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憲華選任辯護人 王健珉律師(法律扶助)
施泓成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憲華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憲華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因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四月,並經本院於101年10月30日判決上訴駁回,是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法 官 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