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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第 17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728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昀鋒

李蕊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96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7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㈠本件原審依憑被告陳昀鋒、李蕊霙(下稱被告2人)於原審

之自白、告訴人即李蕊霙之配偶鄭誠文於偵查中之指述及卷附統一發票影本19張、陳昀鋒手寫信件6張、被告2人出遊合照3張、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份、告訴人提供之光碟1片、長庚安醫檢驗所親子鑑定證明書、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親子鑑定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民國101年1月31日出具之血清證物鑑定書(法醫清字第1015100010號)、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證據資料,認定陳昀鋒犯相姦罪,李蕊霙犯通姦罪,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核其採證認事及用法,並未違背法令或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量刑亦屬允當。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李蕊霙身為有配偶之人,未顧及其夫

即告訴人對於幸福家庭圓滿之信賴,竟捨棄婚姻之忠誠度而與陳昀鋒通姦,而陳昀鋒亦明知李蕊霙為有配偶之人,竟與之相姦,並使李蕊霙因而懷孕生女,破壞他人家庭、婚姻之和諧甚巨,並造成告訴人心理嚴重之創傷。復參以被告2人於偵查中否認犯罪,猶飾詞狡辯,且迄今並未對告訴人表示歉意,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情,顯見被告2人犯後態度不佳,全無悔悟之心,原審疏未審酌上情,容有違誤。是衡諸被告2人犯罪手段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原審量刑實屬過輕,而有再次斟酌之必要,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之判決等語。

㈢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50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量刑時,業依刑法第57條規定敘明:「審酌被告李蕊霙身為有配偶之人,未顧及其夫即告訴人鄭誠文對於幸福家庭圓滿之信賴,竟捨棄婚姻之忠誠度而與被告陳昀鋒通姦,而被告陳昀鋒亦明知李蕊霙為有配偶之人,竟與之相姦,破壞他人家庭、婚姻之和諧,並造成告訴人心理嚴重之創傷,兼衡被告2人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程度及被告2人終知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另考量被告2人於本院宣判前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等語。經核原審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且就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各節,俱已有所考量,是原審對被告2人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月,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應屬妥適。此外,上訴意旨復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白光華法 官 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馬佳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