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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第 18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808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佳樺原名吳寶琴被 告 徐俊燥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0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05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略以:刑法第239條通姦或相姦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法第245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程春蘭對於被告吳佳樺(原名吳寶琴)、徐俊燥所犯刑法第239條通姦或相姦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之事實,依調查證據結果,可認告訴人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爰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如附件)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略以:告訴人就本件告訴是否逾告訴期間一節仍有爭執,按告訴人是否知悉被告等犯罪係以告訴人主觀上認識與決定為標準,此事實之認定須達到確信之程度,原判決遽予認定,尚有違誤,則告訴人聲請上訴,非顯無理由,因而依告訴人之聲請提起上訴云云。

三、查告訴人雖陳稱,其係民國100年5月間於調閱戶籍謄本時,發現被告徐俊燥領養一子,始確定知悉被告等本件犯罪而於同年7月20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等提出告訴云云。惟被告吳佳樺對於告訴人主張之知悉時點為積極抗辯,並提出先前告訴人與伊之電話對話錄音為證。

四、次經本院勘驗電話對話錄音結果,其重要關聯對話內容如下:(告訴人對此電話對話錄音之同一性及聲音之真實性均是認無訛)┌───────────────────────────┐│A:程春蘭 B:吳佳樺 │├───────────────────────────┤│ 第1部分: ││A:婚…離了婚讓你們結婚 ││B:我不可能跟他結婚啦,他那麼沒有責任的男人我怎麼可 ││ 能跟他結婚… ││A:讓……我我我讓你啊 ││B:我不要…… ││A:阿那你房貸繳完了嗎 ││B:還沒 ││A:你9…93年買的嘛…喔,還沒繳完喔 ││B:對啊…… ││A:你不是93年蓋的……對阿,我聽他講說你那房子93年蓋 ││ 的,阿你94年才搬進去耶,那怎麼會繳房貸繳這麼久還 ││ 沒有繳完? ││B:我是沒錢才去貸的 ││A:那…那你之前住哪裡阿 ││B:我之前本來有房子阿,然後後來賣掉了就…就買地來蓋 ││ 這一間阿…… ││A:你之前不是住在這邊阿,之前住別的地方阿 ││B:也是一樣住湖口阿 ││A:以前你住湖口 ││B:對阿 ││A:喔…這樣阿 ││B:你為什麼突然問…問這些問題阿 ││A:哈…沒有阿,我想說你的房子這麼漂亮阿,因為我去看 ││ 過一次阿,你房子很漂亮阿 ││B:你不是來過好幾次了…… │├───────────────────────────┤│ 第2部分: ││A:但是他…我知道…但是你們兩個人在一起已經把我傷的 ││ …我本來沒有病的,我之前就有生病就不能睡,我已經 ││ 十幾年不能睡了,後來因為你們這件事,回來每次我問 ││ 他他就跟我吵,因為我也看過你的…你家的鑰匙,我也 ││ 看過你的簡訊齁,因為你知道他的作息時間,有一次我 ││ 要去廬山,我從來不曾這麼早,我都6點才起床,有一次 ││ 你5點就打簡訊來,他5 點…我從來不曾5點起床,因為 ││ 我吃安眠藥5點起不來阿,我有看到你打來的簡訊阿,你 ││ 寫親愛的老公,昨天睡的好嗎,愛你的老婆阿……… ││A:阿…早上5點傳的,然後第二天到廬山我問他,他講就是 ││ 你阿,你知道嗎,我為什麼這麼肯定你們在一起,你知 ││ 道嗎?大概8、9年前的時候……… ││A:我…我跟你講…我在住院的時候,他就說…阿我要去吃 ││ 飯,你休息啦、你睡覺,連椅子都沒坐…坐下去就走, ││ 然後…12點半我打電話…給他的手機,我就聽到吃飯的 ││ 地方有男生、有女生,很雜…後來,我本來不想這麼早 ││ 出院,我現在講給你聽,我不想這麼早出院,我為什麼 ││ 會認出你的聲音,因為當初那時候打電話給你的聲音, ││ 就是這個聲音,啞啞的,我很有印象… ││A:我百分之百確定,因為你的聲音很…有有磁性、沙啞、 ││ 沙啞,我一下就記得起來了…你知道嗎……… │├───────────────────────────┤│ 第3部分: ││A:那你曾到我家後面裡嗎? ││B:你家後面?什麼意思? ││A:你先講,你先講這一句話給我 ││B:你家後面是…是哪裡後面阿,你說開車經過喔 ││A:不只經過,我嬸嬸…我隔壁的我…我嬸嬸親眼看到你跟 ││ 我老公在後面,我老公抱著小孩,他4年前就看到…他說 ││ 你高高瘦瘦的、皮膚黑黑的,我也沒有看過你阿,我也 ││ 不知道你長什麼樣子阿……是不是,你是不是高高瘦瘦 ││ 的,皮膚有點黑,開一台黑色的轎車阿,我嬸嬸4年前就 ││ 看到B:你不是小孩子3歲的時候就已經打電話問我了, ││ 我不是…我那時候不就坦白告訴你了,那你不是問我… ││ 問我有一個小孩子,徐俊燥也起來,我不是跟你說有, ││ 然後那時候我…我也才知道他有老婆阿 ││A:我怎麼知道你那時候幾…我是今年…那時候… ││B:然後之後你不是就斷斷續續一直打電話給我嗎?有時候 ││ 又安慰我,有時候又說要告我,不是好幾次嗎? ││A:我當然要試探一下到底怎麼樣阿?我告訴你,我是今年5 ││ 月我才知道我戶頭裡多了一個小孩…… ││B:我知道你98年的時候你就有打電話給我了,我有通聯紀 ││ 錄,之後你也斷斷續續一直打給我,我也都坦白跟你講 ││ ,你也有告訴我說… │└───────────────────────────┘

五、核其內容,告訴人於對話之初,首先詢問被告吳佳樺買房或蓋新房與搬家及貸款之事;次透露8、9年前即得知被告吳家樺與被告徐俊燥以電話、簡訊密切通聯及相約遊廬山之情,被告徐俊燥並持有被告吳佳樺家之鑰匙,利用告訴人住院期間約會之情,告訴人識得被告吳佳樺聲音沙啞,有磁性;又4年前有親戚目睹被告吳佳樺開車搭載被告徐俊燥經過告訴人家附近,吳佳樺高高瘦瘦、皮膚有點黑之事;最後,告訴人在被告吳佳樺反問之下,自承98年,當被告吳佳樺與被告徐俊燥之非婚生子3歲時,為試探被告吳佳樺之態度,即斷斷續續打電話安慰被告吳佳樺或說要提告等語。按告訴人自本次對話時之8、9年前即得知被告等有密切互通款曲之情,而4年前親戚即告知丈夫婚外情之形貌,如未經追查,豈能瞭解被告吳佳樺買房或蓋新房與搬家及貸款等鉅細靡遺之事?況告訴人如不確知在被告吳佳樺為何人,3、4年前豈有主動打電話安慰或說要對被告吳佳樺提告之理?從而,告訴人所為「其確定知悉被告等本件犯罪之時點」之抗辯,核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其執此為上訴理由,自無可取,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