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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第 18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上 訴 人即自 訴 人 廖振鐸自訴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被 告 廖文鐸

廖浩欽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自字第57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原審法院以: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所謂直接被害人,係指其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者而言。依自訴狀之犯罪事實,係指訴被告廖文鐸侵害自訴人廖振鐸對於英屬維京群島商TripleDragon Limited(下稱三龍公司)財產之繼承權,自訴人與三龍公司均屬被害人,認被告廖文鐸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另指訴被告廖文鐸為三龍公司之董事,違背其職務,導致三龍公司之借款債權無法收回,侵害三龍公司之借款債權,認被告廖文鐸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又被告廖文鐸為三龍公司董事,違法指派被告廖浩欽為三龍公司代表人,並輔助被告廖文鐸參加訴訟,導致三龍公司之借款債權迄今無法受償,共同侵害三龍公司之借款債權,認被告廖文鐸、廖浩欽共同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而自訴人稱三龍公司係由自訴人父親廖有章於89年間設立,公司股東僅廖有章一人,廖有章已於99年6月12日死亡,迄今繼承人即自訴人廖振鐸、被告廖文鐸等人均未就被繼承人廖有章於三龍公司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而三龍公司業經我國核准報備,其在我國辦事處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8樓,三龍公司既經我國主管機關經濟部認許核准報備,為公司法人,非屬獨資商號或合夥組織,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乃三龍公司,非自訴人,雖其於三龍公司之股東權益亦受有損害,仍屬間接被害。自訴人非本件之直接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不得再提起本件自訴,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固非無見。

三、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三龍公司為外國公司,僅能認係非法人之團體,不能認為其為法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提起自訴。三龍公司之財產係唯一股東廖有章之遺產,為自訴人繼承,亦為三龍公司財產之公同共有人,自為侵害財產之犯罪行為之直接被害人,原判決認自訴人係對三龍公司之股東權益受有損害,為間接被害,不得提起自訴,尚有未合等語。

四、按我國公司法第七章外國公司之規範,第371條規定: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第375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同。另對無意在我國境內設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仍有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之必要,依公司法第386條第1項規定,得申請主管機關備案。故外國公司之認許與備案為不同之法律規範及效力。而「非法人之商店非具有法律上之人格,其財產如被侵害,不得以商店之名義提起自訴」。又「未依法登記之法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不得以法人之團體名義提起自訴。」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所稱得提起自訴之被害人,以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為限。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僅能認係非法人之團體,不能認其為法人,是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例如:著作權法第102條、商標法第70條等),不得提起自訴。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410號判例意旨、39年台上字第73號判例意旨、97年度台上字2774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法院以三龍公司係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之外國公司,於10 0年10月5日向我國經濟部申請報備核准,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按(原審卷第45頁)。依卷內資料三龍公司係向主管機關備案,並非認許,三龍公司有無經主管機關認許經核閱全卷,原審未予查明,即遽認三龍公司為公司法人,應由公司提起自訴,自難昭折服。又「因犯罪對於共有權利有侵害時,無論該權利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其共有人中之一人,均不得謂非犯罪之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號判例意旨參照)。如三龍公司未經我國認許,不得提起自訴,該公司之財產係該公司唯一股東廖有章之遺產,自訴人為廖有章之繼承人,為三龍公司財產之公同共有人,對於侵害共有財產之犯罪行為,是否得以被害人之地位提起自訴,亦不無研求之餘地。

五、綜上所述,自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查明後另為妥適之處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