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第 19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9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兆錦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徐兆錦是否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以被告徐兆錦與告訴人彭怡璇間是否具婚姻關係存在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該民事法律關係業經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00年婚字第800號,原告徐兆錦、被告彭怡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不成立),尚在審理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同法第297條,裁定於該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淨卿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