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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訴字第 18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立聖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立聖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立聖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經1 次延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審認被告陳立聖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47條第1項之殺人、遺棄屍體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月,褫奪公權

8 年。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法 官 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