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緯柏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緯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緯柏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3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審認被告王緯柏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2罪)、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擄人勒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 月。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法 官 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