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俊綺指定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俊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高俊綺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準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11月5日執行羈押,至102 年2 月4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件被告高俊綺前經原審法院判決犯加重準強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並由本院於102 年1 月17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審酌本案訴訟進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2 年2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